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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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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06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0月21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808号西溪壹号10幢二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忠良先生主持,公司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为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已使用自筹资金在项目规划范围内预先投入,并支付了部分发行费用。现募集资金已到位,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0年9月21日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3,497.67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118.18万元,共计33,615.85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07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以专人送达或电话方式发出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0年10月2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808号西溪壹号10幢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叶萍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且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3,615.8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我们作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且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3,615.85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独立董事:蔡宝昌、胡峰、王涛

  2020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08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全资

  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投资的基本情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维康医药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商业”)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投资设立“浙江维康中药有限公司”(暂定名称,以最终核准名称为准),占注册资本的100%。

  2、投资的审批程序

  2020年10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方介绍

  公司名称:浙江维康医药商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58052699D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丽水市经济开发区遂松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卢卫芳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04年10月27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中草药收购;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批发;药品零售;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维康中药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2号

  3、法定代表人:吴建明

  4、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药品生产;药品零售;中药饮片代煎服务;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药品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中草药种植;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资金来源及出资方式:维康商业以自有资金出资,占浙江维康中药有限公司股权比例100%。

  以上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四、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维康商业设立全资子公司是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完善公司产业布局,更好的拓展市场空间,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对公司具有积极的战略发展意义。

  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维康商业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存在的风险

  该子公司为维康商业新设公司,在未来实际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运营管理、市场环境等方面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完善管理流程,强化管理力度,保证对各下属公司的有效管控,防范和应对各种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09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0年9月21日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3,497.67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118.18万元,共计33,615.85万元。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11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41.34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3,134.7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2,559.5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于2020年8月19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23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若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公司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若实际募集资金超过计划募集金额,则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或根据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使用;若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首先置换先期投入的资金,然后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在项目规划范围内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9816号),截至2020年9月21日,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计人民币33,497.6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20年9月2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118.18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8.18万元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做出了安排,即“若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首先置换先期投入的资金,然后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

  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0〕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3,615.8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且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3,615.8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且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3,615.85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签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此事项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9816号),认为:维康药业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维康药业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33,615.8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3、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9816号);

  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0〕9816号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维康药业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维康药业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维康药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维康药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维康药业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根据贵所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652号文核准,并经贵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11.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1.34元,共计募集资金83,134.74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7,215.86万元(本次合计不含税承销保荐费用7,315.86万元,以前年度已支付不含税保荐费人民币10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75,918.88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紫金路支行开立的账号为19870101040005186的人民币账户内。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3,259.32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72,559.5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23 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

  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0年9月21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334,976,730.59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0年9月21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1,181,810.88元。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维康药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2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11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41.34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3,134.7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2,559.5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于2020年8月19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23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若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公司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若实际募集资金超过计划募集金额,则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或根据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使用;若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首先置换先期投入的资金,然后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在项目规划范围内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9816号),截至2020年9月21日,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计人民币33,497.6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20年9月2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118.18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8.18万元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做出了安排,即“若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首先置换先期投入的资金,然后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

  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0〕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3,615.8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且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3,615.8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且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3,615.85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签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此事项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9816号),认为:维康药业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维康药业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检查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9816号),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33,615.8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任绍忠   钟德颂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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