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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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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特别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99,585,062股

  2、发行价格:12.05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1,199,999,997.10元

  4、募集资金净额:1,180,953,959.37元

  二、新增股份上市安排

  1、股票上市数量:99,585,062股

  2、股票上市时间:2020年10月30日(上市首日),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三、限售期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算,实际控制人杨林先生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全体发行对象因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获得的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股权分布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释  义

  在本摘要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本摘要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等,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izhou China Eagle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2546497X7

  注册资本:396,589,874元(注:截至2020年9月28日,公司因股票期权行权导致股本增加至397,105,174股,上述事项目前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杨林

  成立日期:2000年12月22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间:2008年9月26日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京电子

  股票代码:002579

  董事会秘书:余祥斌

  注册及办公地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中京路1号

  邮政编码:516000

  电话号码:0752-2057992

  传真号码:0752-2057992

  互联网网址:http://www.ceepcb.com/

  电子信箱:obd@ceepcb.com

  主营业务:印制电路板(PCB)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新型电子元器件(高密度印刷线路板等),产品国内外销售;提供技术服务、咨询。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计算机和智能终端软硬件。智能城市管理系统、智能家居管理系统、物联网系统、养老管理系统、运动管理系统、健康管理系统、资金管理系统、大数据及云服务系统等项目的设计、开发。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20年3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2020年3月25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3、2020年6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预案的修订事项等相关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的审核程序

  1、2020年7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2020年7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80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18,000,000股新股。

  (三)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1、2020年9月25日,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0〕2-51号《验证报告》验证,截至2020年9月25日12时止,光大证券已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资金共计人民币1,199,999,997.10元。

  2、2020年9月28日,光大证券将扣除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2020年9月29日,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0〕2-52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20年9月28日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99,999,997.1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9,046,037.7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0,953,959.37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99,585,062.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1,081,368,897.37元。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发行人将依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四)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收到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受理发行人的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99,585,062股。

  发行人已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预登记手续,新增股份将于登记到账后正式列入发行人的股东名册。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将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承销方式为代销。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三)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99,585,062股。

  (四)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0年9月10日),相应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12.05元/股。

  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2.05元/股(为发行底价12.05元/股的100%、为发行期首日(即2020年9月10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的80%)。

  (五)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发行期首日为2020年9月10日,新增股份上市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

  (六)募集资金量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99,999,997.1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19,046,037.7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0,953,959.3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珠海富山高密度印制电路板(PCB)建设项目(1-A期),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珠海中京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算,实际控制人杨林先生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全体发行对象因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获得的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2020年9月9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符合条件的141名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上述141名投资者中,包括:截至2020年8月20日收盘后公司前20名股东(剔除关联方)、45家基金公司、22家证券公司、11家保险机构、43名已向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表达认购意向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上述141名投资者中,包含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的125名投资者,以及发行方案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后至2020年9月9日启动发行期间新增加的16名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经核查,发行方案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后至2020年9月9日启动发行期间新增加的16名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中,不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向上述16名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首轮申购报价情况

  2020年9月14日上午9:00至12:00,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11份《申购报价单》。11家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均在本次《认购邀请书》发送的对象范围内,11家参与认购的投资者的申购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要求,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其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均为有效申购。全部首轮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

  本次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询价方式组织簿记建档,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2.05元/股,确认本次发行首轮申购的有效报价投资者为11家、有效申购金额为86,649.92万元、获配数量为71,908,642股。

  经核查,上述11名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附件、申购金额符合《认购邀请书》的要求,需要缴纳申购保证金的投资者均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因此本次发行(首轮认购)的有效报价投资者为11家、有效申购金额为86,649.92万元、获配数量为71,908,642股。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林先生拟认购金额为6,000万元,且不参与申购报价、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根据首轮认购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12.05元/股,杨林先生获配数量为4,979,253股。

  3、追加申购情况

  首轮认购后,由于投资者获配股数、获配金额均未达到本次发行数量上限118,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上限120,000万元,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追加认购。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21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确定的价格12.05元/股,向首轮发送《认购邀请书》的141名投资者和新增加的8名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合计149名投资者发送了《追加认购邀请书》,继续征询认购意向,追加认购期间为2020年9月15日至9月21日期间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至下午17:00。经核查,上述8名新增投资者中,不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向上述8名投资者发送《追加认购邀请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追加认购期间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12份《追加认购申购单》,其中3名投资者为首轮认购的投资者。12家参与本次发行追加申购的投资者均在本次《追加认购邀请书》发送的对象范围内,12家参与追加申购的投资者的申购均符合《追加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要求,除3家参与首轮申购的投资者以及另外1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有1名投资者未按时缴纳申购保证金,其余7名投资者均按《追加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因此有效申购为11份。全部追加申购情况如下:

  ■

  本次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询价方式组织簿记建档,根据投资者追加认购情况,并且根据《追加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确认本次发行追加认购的有效报价投资者为11家、有效申购金额为27,385.00万元、获配数量为22,697,167股。

  经核查,上述11名投资者均按照《追加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追加认购申购单》及完整的附件、申购金额符合《追加认购邀请书》的要求,需要缴纳申购保证金的投资者均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因此本次发行追加认购的有效报价投资者为11家、有效申购金额为27,385.00万元、获配数量为22,697,167股。

  4、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按照《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2.05元/股(为发行底价12.05元/股的100%、为发行期首日(即2020年9月10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的80%),发行股数为99,585,06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99,999,997.10元,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80号)规定的上限。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20家,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本次发行对象的适当性管理及合规性核查

  (1)发行对象适当性管理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需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本次发行的最终配售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

  经核查,上述20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发行对象私募备案的核查结论

  本次发行对象合计20名投资者,经核查,所有发行对象及认购产品的私募备案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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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的最终配售对象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天高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炳复、杨林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本次发行的最终配售对象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华夏基金-国元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华夏磐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个产品认购,其中华夏基金-国元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华夏磐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上述产品均不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因此不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本次发行的最终配售对象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红塔红土蔷薇致远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1个产品认购,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泓德基金增睿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1个产品认购,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兴证资管鑫远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证资管鑫远天府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证资管鑫远【202001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3个产品认购,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玉泉银河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银河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55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弘龙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汇盈多策略分级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长赢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96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理享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乐瑞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慧创蚨祥裕己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博永宏域二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文乔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837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证大定增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言诺定增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16个产品认购,以上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上述产品均不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因此不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本次发行的最终配售对象广东恒航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自有资金认购,上海驰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驰泰汇金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个产品认购,深圳潇湘君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君宜共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个产品认购,珠海市聚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聚隆定增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个产品认购,广东金睿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金睿和永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个产品认购,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其管理的铂绅二十一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1个产品认购,杭州桭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桭源鑫汇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个产品认购,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睿郡1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个产品认购,玄元(横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玄元横琴2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1个产品认购,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规规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登记备案。

  (3)发行对象关联关系的核查结论

  本次发行对象合计20名投资者,经核查:

  杨林先生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除杨林先生外,其余19名发行对象及其出资方不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和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4)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核查结论

  本次发行对象合计20名投资者,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提供的核查资料、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声明承诺,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最终配售对象中,杨林先生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其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其余最终配售对象不存在发行后成为公司5%以上股东、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情形,也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司及其关联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情况如下: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恒航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天高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炳复、杨林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上海驰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1个产品参与认购,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2个产品参与认购,深圳潇湘君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1个产品参与认购,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1个产品参与认购,珠海市聚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1个产品参与认购,广东金睿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1个产品参与认购,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16个产品参与认购,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1个产品参与认购,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1个产品参与认购,杭州桭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1个产品参与认购,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1个产品参与认购,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3个产品参与认购,玄元(横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1个产品参与认购。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的具体情况及备案情况详见本节之“四、(一)5、(2)发行对象私募备案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林先生

  杨林先生,195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经济师职称,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

  杨林先生本次发行的认购数量为4,979,253股、认购金额为59,999,998.65元,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2、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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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海驰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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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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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广东恒航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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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7、深圳潇湘君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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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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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珠海市聚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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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广东金睿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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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广州市天高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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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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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朱炳复

  朱炳复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住所为广东省惠来县隆江镇桥埔管区。

  朱炳复先生本次发行的认购数量为1,000,000股、认购金额为12,050,000.00元,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6、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7、杭州桭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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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9、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玄元(横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合计20名投资者,其中:

  杨林先生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除杨林先生外,其余19名发行对象及其出资方不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和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除发行对象杨林先生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外,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交易。相关关联交易情况均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依法进行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交易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344

  保荐代表人:郭厚猛、曹路

  项目协办人:张高峰

  其他项目人员:陆郭淳、张娜、陈柄翰、陈若峰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肖微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电话:010-85191300

  传真:010-85191350

  签字律师:庄炜、胡义锦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钱江路1366号

  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永利、张笑、胡萍

  (四)发行人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钱江路1366号

  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永利、张笑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0年9月28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除杨林先生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未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将增加99,585,062股有限售条件股份,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京港投资,实际控制人仍为杨林先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因本次发行发生变化。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PCB进行,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珠海富山高密度印制电路板(PCB)建设项目(1-A期),项目建成并投产后,将进一步扩大现有产能、扩充公司产品线、丰富产品种类、提升高端产品技术含量及提升生产效率,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京港投资,实际控制人仍为杨林先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资产完整和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的独立性。本次发行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高管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和控股股东各自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而产生新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发生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详见《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全文。

  

  第四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2020年10月14日受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并出具《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本次新增股份将于2020年10月30日上市。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新增股份的基本情况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证券代码:002579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2020年10月30日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算,实际控制人杨林先生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全体发行对象因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获得的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次发行的定价过程和发行对象选择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数量和募集资金数量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报备的发行方案相关规定一致。

  4、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

  1、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事宜取得了现阶段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取得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认购邀请书》和《追加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和《追加认购申购单》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申购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3、本次发行有效申购的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和《追加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有效申购的申购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和《追加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认购资格。

  4、本次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本次发行过程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发行股票数量及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5、《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对签署方具有约束力。发行对象已按照《认购协议》及《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时间缴纳其应予缴纳的认购款项。

  6、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数量和募集资金数量符合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发行人已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预登记手续,新增股份将于登记到账后正式列入发行人的股东名册。

  

  第六节 保荐机构的上市推荐意见

  光大证券认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光大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保荐协议;

  3、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4、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5、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6、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7、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8、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9、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10、投资者出具的股份限售承诺;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查阅地点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中京路1号

  电话:0752-2057992

  传真:0752-2057992

  联系人:黄若蕾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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