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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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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洪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贾海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贾海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20年4月27日,公司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盘水公司”)股东会同意对其全资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盘州市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州市公司”)增资3,900.00万元,增资后盘州市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00万元增加至4,900.00万元;六盘水公司已于2020年6月28日实缴3,900.00万元增资款,盘州市公司已于2020年7月10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2019年12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同意以7,100.00万元收购贵州省瓮安县深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安燃气”)全部股权并向其增资5,200.00万元及履行600.00万元的实缴出资义务。2019年12月30日支付2,000.00万元股权收购款,2020年1月3日支付3,000.00万元股权收购款,2020年2月3日支付1,400.00万元股权收购款;2020年2月10日实缴5,200.00万元增资款及履行600.00万元实缴出资义务,2020年7月6日支付356.92万元股权收购款,2020年8月7日支付343.08万元股权收购款;截止2020年8月7日,公司已全部支付完毕股权收购款及增资款;2020年1月22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7)、《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得瓮安县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暨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2)等相关公告。

  (3)2016年12月1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同意认缴注册资本3,000.00万元成立贵州燃气集团古蔺华远燃气有限公司,占股权比例60%。2017年8月9日实缴600.00万元,2020年5月19日实缴600.00万元,2020年8月27日实缴600.00万元。

  (4)2020年4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同意对贵州燃气(集团)修文县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文公司”)增资3,000.00万元,增资后修文公司注册资本由12,000.00万元增加至15,000.00万元;公司已于2020年10月14日支付3,000.00万元增资款,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修文公司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5)2020年10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同意投资5,000.00万元成立全资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安龙县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龙公司”)。2020年10月16日,安龙公司已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6)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于2020年6月16日、2020年7月2日披露的《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6)、《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0-033)等相关公告。

  2020年9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02379)。2020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379号),公司会同中介机构按要求进行了披露和反馈。有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于2020年9月8日、2020年9月15日、2020年9月30日披露的《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38)、《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0)、《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1)。

  (7)2018年4月26日,公司因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燃气费纠纷一事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所拖欠燃气费5,363,834.76元、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所欠费用的违约金4,282,136.4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2018年7月20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案号为(2018)黔0102民初5672号,判决结果如下:一、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气使用费2,683,066.68元;二、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于上款同时支付违约金给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所欠款项2,683,066.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从2016年4月1日开始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322.00元,减半收取39,661.00元,由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9,661.00元,由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0,000.00元。一审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下达二审判决,案号为(2018)黔01民终8155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38.00元,由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8,449.00元,由原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589.00元。针对判决中“一、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气使用费2,683,066.68元;二、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于上款同时支付违约金给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所欠款项2,683,066.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从2016年4月1日开始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这部分支持我方诉求的判决结果,我方已申请强制执行,现在执行阶段;针对判决中其他未支持我方的诉求,我方已提起民事再审申请,2019年9月25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我司于2020年4月7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9)黔民申4260号,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未来不排除即使胜诉也无法收回所欠燃气费的可能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应收燃气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8)2018年6月7日,六盘水公司就租赁合同纠纷一事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贵州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燃气综合楼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11,025,000.00元、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房租违约金4,536,000.00元、依法判决被告将燃气综合楼返还给原告,依法判决被告拆除酒店内装饰装修物、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1月20日下达判决,案号为(2018)黔02民初108号,判决如下:一、解除2011年6月17日原六盘水市燃气总公司与贵州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燃气综合楼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贵州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094,214.00元(租金暂时计算到2018年11月17日止,2018年11月18日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按合同约定的年租金3,150,000.00元另行计算)及违约金63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贵州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拆除酒店内装饰装修物并向原告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返还租赁房屋;四、驳回原告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061.00元,由被告贵州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下达二审判决,案号为(2019)黔民终152号,判决如下:一、维持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贵州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931,714.00元及违约金630,000.00元;三、驳回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61.00元,由贵州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8,584.00元,由贵州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95,144.40元,由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负担83,439.60元。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现在执行阶段,未来不排除无法收回所欠房屋租金及违约金的可能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挂账应收租金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公告编号:2020-043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0日以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2020年10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洪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公告编号:2020-044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0日以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于2020年10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秀美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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