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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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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0-011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84号),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6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09,207,80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4,752,400.00元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为614,455,400.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9月2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4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授权财务部门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事宜,公司、海宁海象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会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以及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商业银行(以下合称“乙方”)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0年10月15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永君、奚一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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