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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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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应飞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钱珂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燕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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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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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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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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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内,公司持有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银行”)股数95,112,216股,占该行发行后总股本的2.14%。截止2020年9月30日,公司对上述股权投资公允价值确认为49,933.91万元,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同时列报“其他综合收益”24,190.04万元。

  2、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27日和7月30日获知,含基本户在内的部分银行账户和持有的西安银行部分股权被冻结。2020年8月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发出的(2020)京01执7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本公司立即履行(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裁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人为中建四局,执行标的额达530,076,328.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临时公告(临2020-020)(临2020-021)。

  2020年8月5日,北京一中院受理了公司针对(2020)京01执749号通知书的执行管辖异议的申请,2020年8月6日主办法官以口头通知的方式告知公司被冻结的资产内容,但并未出具书面文书。北京一中院经过审理,于2020年9月27日向公司送达了关于管辖异议的裁定书,驳回了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公司已于2020年9月30日就上述事项申请了复议,目前尚无结果。

  2020年8月20日,北京一中院受理了公司针对(2020)京01执749号通知书的不予执行的申请,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截止2020年9月30日,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和持有的西安银行部分股权尚处于冻结状态,冻结资产合计约为5.55亿元。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济手段,在已启动的法定维权程序中,积极举证,并根据法定程序,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清偿义务,尽全力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破产管理人发函询问债务人在破产重整期间的债务清偿情况,并于2020年8月11日收到回复。经天津九策管理人确认:截止到2020年7月31日,天津九策已累计偿还优先工程款总额人民币71,865,866.13元(其中11,694,976.39元用于支付煞尾工程款),最终偿还中建四局优先工程款人民币60,170,889.74元。天津九策对中建四局的债务清偿数额将直接影响本公司所需承担的连带清偿金额。

  2020年10月15日,天津九策破产重整第三次延期期限届满。2020年10月19日,公司收到天津九策破产管理人的通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天津九策破产重整转和解的裁定文书:经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申请,法院审查后裁定,终止天津九策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经债务人申请,裁定同意破产和解。

  4、公司所投资的北京首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信息”)营业期限已于2014年11月届满。2020年5月12日,经股东会决议组成清算组对首创信息启动清算,现该清算事宜已由北京一中院受理审查。2004年公司考虑到首创信息存在减值风险,已全额计提了该投资的减值准备,至此该投资账面净值为零。

  5、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共收到四份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应诉通知,案号分别为(2019)浙02民初1315号、(2019)浙02民初1316号、(2020)浙02民初301号和(2020)浙02民初395号,涉诉标的额累计约766万元。目前,上述案件处于中止审理阶段。

  6、2019年3月26日,本公司控股股东西藏泽添持有的本公司35,405,252股无限售流通股和本公司自然人股东竺仁宝先生持有的本公司18,884,000股被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为2年。本轮续冻包括孳息(指通过本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详见公司《关于股东股份继续冻结的公告》(临2019-015)。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和公司部分资产冻结对公司经营造成的影响,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可能存在较大降幅。

  ■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2020-025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零售》、《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20年第三季度门店变动情况及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无门店变动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无拟增加门店情况

  三、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数据情况

  1、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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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本公告之经营数据源自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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