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7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10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986 证券简称:科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62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股份”、“公司”、“上市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2553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公司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就所涉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现将《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一、公告披露,临安鸣德的主要出资方为临安新锦、上海鸣德,双方均出资3亿元,出资比例49.92%,并由浙文暾澜、上海盛德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另设置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其中,临安新锦为杭州市临安区国资下属企业,上海鸣德出资方为上市公司员工设立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也为上海盛德。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临安鸣德管理委员会人员任免、重大事项决策安排等,说明临安鸣德内部管理及决策机制,以及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2)请公司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二级列表形式,列示上海鸣德上级合伙企业出资方(穿透至自然人)、出资比例、具体资金来源,涉及自然人在公司任职具体情况;(3)上海盛德股东均为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管,请公司结合有关主体内部运行及决策机制,说明上海盛德对浙文互联经营决策的具体影响。

  回复:

  一、临安鸣德内部管理及决策机制及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

  根据《杭州临安鸣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杭州临安鸣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等文件资料,临安鸣德为杭州市临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临安区国资”)下属国有独资公司临安新锦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上海鸣德共同设立、以参与本次交易的持股平台,其中,临安新锦、上海鸣德作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3亿元,出资比例均为49.92%,浙文暾澜、上海盛德作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临安鸣德内部管理及决策机制如下:

  (一)合伙人会议层面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作出决议;(7)修改合伙协议内容。

  (二)管理委员会层面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和授权,临安鸣德设置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对临安鸣德日常运营事务和重大事项行使管理和决策职权。管理委员会由4名委员组成,其中上海盛德委派1名,浙文暾澜委派2名(由杭州博文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暾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推荐1名),临安新锦委派1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从合伙企业领取报酬。

  除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或《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外,临安鸣德管理委员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1.决定合伙企业增加/减少出资事项;2.决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财产权利处置事项;3.决定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5.决定合伙企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决定合伙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7.决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事项;8.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事项等;9.决定聘任或解聘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一般雇员;10.聘用代理人、会计师对合伙企业管理提供服务并支付相应报酬;11.为合伙企业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和解、调解、仲裁等,以解决合伙企业有关争议;12.采取为维护合伙企业权益所必须的措施或行动。

  管理委员会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管理委员会审议前述第1至8项事宜并作出决议,须全体委员同意;就其他事宜作出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层面

  临安鸣德普通合伙人上海盛德和浙文暾澜,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管理委员会决议,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2.制定并组织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3.根据管理委员会决议,调配、使用合伙企业资金;4.定期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向管理委员会汇报;5.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动。

  根据上述临安鸣德的内部管理及决策机制,结合临安鸣德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即管理委员会的人员安排,临安鸣德无实际控制人,具体说明如下:

  1、合伙人会议层面:合伙人对临安鸣德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合伙人决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过半数同意;因此,临安鸣德任一合伙人均无法单独决定需由合伙人作出决议的事项。

  2、管理委员会层面: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对临安鸣德日常运营事务和重大事项行使管理和决策职权。管理委员会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议“决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财产权利处置事项”“决定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事项”“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事项”等重大事项须全体委员同意;就其他事宜作出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

  截至本回复公告日,临安鸣德4名管理委员会委员申飞、唐颖、蒋会京、姚勇杰分别由杭州博文、上海盛德、临安新锦、暾澜投资委派/推荐,任一合伙人委派/推荐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均不能单独对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3、执行事务合伙人层面:上海盛德和浙文暾澜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共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共同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但不参与合伙企业重大事项决策,不能决定或支配临安鸣德的行为。

  4、临安鸣德的合伙人上海盛德、浙文暾澜、上海鸣德、临安新锦于2020年9月分别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与承诺》,确认除上海盛德作为上海鸣德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盛德与上海鸣德存在一致性行动关系外,临安鸣德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就临安鸣德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相关决议等事项签署或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的情形。

  基于上述,截至本回复公告日,鉴于:临安鸣德各合伙人均无法单独对临安鸣德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相关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上海盛德和浙文暾澜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共同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但不参与合伙企业重大事项决策;且各合伙人已出具书面承诺,确认除上海盛德与上海鸣德外,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临安鸣德无实际控制人。

  二、上海鸣德上级合伙企业出资方(穿透至自然人)、出资比例、具体资金来源,涉及自然人在上市公司任职具体情况

  回复:

  上海鸣德上级合伙企业出资方(穿透至自然人)、出资比例、具体资金来源,涉及自然人在公司任职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

  ■

  1上海鸣德最终出资至浙文互联金额为30,000万元,因此计算占浙文互联资金比例时,未考虑上海盛德的出资。

  三、上海盛德对浙文互联经营决策的具体影响

  上海盛德为上海鸣德、临安鸣德和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文互联)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鸣德为临安鸣德的有限合伙人、临安鸣德为浙文互联的有限合伙人,结合浙文互联、临安鸣德及上海鸣德的内部决策机制,就上海盛德对浙文互联的重大事项决策影响说明如下:

  (一)上海盛德作为浙文互联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浙文互联经营决策的影响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作出决议;(7)修改合伙协议内容。”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浙文互联设置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对浙文互联日常运营事务和重大事项行使管理和决策职权,其委员分别由上海鸣德、临安新锦、杭州博文、悦昕投资委派/推荐;浙文互联普通合伙人上海盛德和浙文暾澜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管理委员会决议,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2.制定并组织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3.根据管理委员会决议,调配、使用合伙企业资金。4.定期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向管理委员会汇报。5.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动”。

  因此,上海盛德作为浙文互联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1)可以参与浙文互联全体合伙人审议事项的决策;2)与浙文暾澜共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共同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

  (二)上海盛德作为临安鸣德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浙文互联经营决策的影响

  如前所述,根据《杭州临安鸣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临安鸣德设置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对临安鸣德日常运营事务和重大事项行使管理和决策职权,管理委员会由4名委员组成,其中上海盛德委派1名。

  此外,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临安鸣德作为浙文互联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浙文互联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的审议和决策,同时有权向浙文互联委派2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其中1名来自上海鸣德/上海盛德)。

  因此,且结合下文“上海盛德作为上海鸣德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浙文互联经营决策的影响”部分所述,上海盛德实际有权决定推荐浙文互联管理委员会的1名委员。上海盛德将通过参与临安鸣德管理委员会、浙文互联管理委员会等方式:1)就临安鸣德作为浙文互联有限合伙人行使权利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如对浙文互联需全体合伙人审议事项进行表决;2)参与浙文互联管理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决策。

  (三)上海盛德作为上海鸣德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浙文互联经营决策的影响

  根据《上海鸣德企业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上海鸣德由普通合伙人上海盛德作为管理及决策机构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上海鸣德事务行使管理和决策职权、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上海鸣德。

  鉴于上海鸣德有权通过临安鸣德向浙文互联推荐1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此上海盛德作为上海鸣德的管理及决策机构,实际有权决定上海鸣德向浙文互联推荐的管理委员会人选。

  基于上述,上海盛德对浙文互联经营决策的具体影响为:1)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参与浙文互联的合伙人会议并作出表决;2)实际有权决定推荐浙文互联管理委员会的1名委员,即可以参与浙文互联管理委员会的审议和表决;3)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另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文暾澜共同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

  问题二、公告披露,浙文互联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之一浙文暾澜,由暾澜投资、杭州博文分别出资50%设立。其中,杭州博文为浙江文投下属企业,暾澜投资股权结构相对复杂。姚勇杰直接持有暾澜投资18.56%股权,并控制暾澜投资50.95%的股份表决权。此外,暾澜投资股权结构中存在多名自然人及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姚勇杰在部分企业担任出资人。请公司补充披露:(1)姚勇杰与暾澜投资其他股东方的控制及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表决权委托情况,以及姚勇杰是否实现对暾澜投资的独立控制;(2)结合浙文暾澜内部管理及决策机制,说明主要股东暾澜投资、杭州博文对其具体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

  回复:

  一、姚勇杰与暾澜投资其他股东方的控制及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表决权委托情况,以及姚勇杰是否实现对暾澜投资的独立控制

  (一)姚勇杰与暾澜投资其他股东方的控制及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表决权委托情况

  根据暾澜投资提供的其相关股东的合伙协议等文件资料及姚勇杰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回复公告日,姚勇杰与暾澜投资其他股东方的控制及关联关系如下表所示:

  ■

  根据姚勇杰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回复公告日,姚勇杰与暾澜投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情形。

  (二)姚勇杰是否实现对暾澜投资的独立控制

  根据暾澜投资的公司章程,股东会是暾澜投资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其中,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暾澜投资设董事会,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截至本回复公告日,姚勇杰直接持有暾澜投资18.5598%股权、其配偶卞弋直接持有暾澜投资4.1760%股权,其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的杭州精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巢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盈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暾澜投资16.3326%、7.2383%、4.6400%股权,即姚勇杰直接或间接控制暾澜投资共计50.9467%的股权,能够对暾澜投资实现控股,能够对暾澜投资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及决定性影响;此外,姚勇杰担任暾澜投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基于上述,股东会是暾澜投资的权力机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外,其他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鉴于姚勇杰实际控制暾澜投资共计50.9467%股权,能够对暾澜投资实现控股,能够对暾澜投资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及决定性影响,且姚勇杰担任暾澜投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因此,姚勇杰能够实现对暾澜投资的独立控制。

  二、结合浙文暾澜内部管理及决策机制,说明主要股东暾澜投资、杭州博文对其具体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

  (一)浙文暾澜主要股东暾澜投资、杭州博文对其具体影响

  根据浙文暾澜的公司章程,股东会是浙文暾澜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其中,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浙文暾澜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会议表决,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全体董事通过。

  截至本回复公告日,暾澜投资、杭州博文分别持有浙文暾澜50%股权,均有权对股东会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但暾澜投资、杭州博文均不能单独决定浙文暾澜股东会的决议。

  截至本回复公告日,浙文暾澜的董事会成员为陈楠、姚勇杰、李甲虎,其中,陈楠由杭州博文提名,姚勇杰、李甲虎由暾澜投资提名;鉴于浙文暾澜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全体董事通过,杭州博文、暾澜投资提名的董事均不能单独决定浙文暾澜董事会的决议。

  截至本回复公告日,浙文暾澜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为陈楠,经理为李甲虎,该等人员分别来自于杭州博文、暾澜投资。

  基于上述,暾澜投资、杭州博文作为浙文暾澜股东,有权对股东会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其提名的董事会成员有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但暾澜投资、杭州博文均不能单独决定浙文暾澜股东会的决议,其提名的董事均不能单独决定浙文暾澜董事会的决议;杭州博文、暾澜投资均无法单独决定或支配浙文暾澜的行为。

  (二)杭州博文与暾澜投资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浙文暾澜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根据杭州博文、暾澜投资提供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文件资料,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逐条对照杭州博文、暾澜投资之间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

  如上表所示,除杭州博文与暾澜投资共同投资浙文暾澜、杭州博文与姚勇杰及悦昕投资等共同投资浙文互联、杭州博文与暾澜投资实际控制的企业杭州尚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澜投资”)共同投资杭州浩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浩祥投资”)外,杭州博文、暾澜投资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推定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就上述共同投资关系,根据杭州博文、暾澜投资提供的合作备忘录、《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资料及双方的说明,并查询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17,以下简称“恺英网络”)公告信息等,现说明如下:

  1、浙文暾澜设立背景

  杭州博文是省属国有企业浙文投的全资子公司,浙文投是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的投资主体和投融资平台;暾澜投资是浙江省拥有自身专业背景和创业投资管理经验的专业创投管理公司,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双方共同组建浙文暾澜,意在借助各自优势、强强联合开展投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深度整合影视、旅游、文化创意、数字营销、体育、游戏等领域资源,布局文化金融、影视文化、文旅融合、文化创意、文化科技等板块,培养前述相关行业领域内的优质企业,共同推动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

  基于上述合作意向和背景,杭州博文与暾澜投资于2020年7月设立浙文暾澜,作为双方在相关产业开展股权投资、并购等业务合作的专业化管理平台,并拟以此为基础共同组建并管理私募股权投资或产业并购基金。

  根据杭州博文和暾澜投资的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上述合作模式下,2020年8月,浙文暾澜作为普通合伙人、杭州博文、暾澜投资控制的尚澜投资以及第三方上饶市金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浩祥投资,并以浩祥投资为主体投资恺英网络;2020年9月,浙文暾澜和上海盛德作为普通合伙人、杭州博文、暾澜投资实际控制人姚勇杰和暾澜投资控制的悦昕投资以及第三方临安鸣德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设立浙文互联,并以浙文互联为主体投资科达股份;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除上述投资项目外,杭州博文与暾澜投资未开展其他投资项目,且浙文投或杭州博文与姚勇杰本人亦无任何共同投资情形。

  2、杭州博文和暾澜投资合作模式/投资项目的管理决策模式

  根据杭州博文和暾澜投资的书面说明及确认,在具体投资或合作项目中,根据标的企业情况、投资金额、投资持股比例、第三方/合作方谈判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双方届时资金情况和投资目的/诉求等,具体确定项目管理和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方案等。其中,就管理决策机制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浙文暾澜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决策机构,或杭州博文、暾澜投资与其他投资方另行设立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即双方独立在该等管理机构中参与项目管理和决策等。

  一方面,杭州博文、暾澜投资根据投资项目的情况和需求,具体确定不同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决策机制;另一方面,鉴于杭州博文、暾澜投资在股东性质、投资目的和诉求、内部审批和决策程序、投资资金来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本质差异,双方在不同投资项目中的经济利益诉求、行为导向、决策考量等存在实质区别。因此,杭州博文与暾澜投资在不同投资或合作项目项下,拥有和执行不同的项目管理和决策机制,且双方根据不同投资项目/投资主体的章程、合伙协议等组织性文件约定,分别及独立判断、决策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互相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情形,也不存在就各投资项目以协议约定或其他安排达成统一或协商一致的管理和决策模式的情形。

  根据杭州博文、暾澜投资提供的相关方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资料,就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已开展的投资项目如下:

  (1)投资恺英网络相关情况

  2020年8月,因参与恺英网络股东冯显超所持恺英网络股票的司法拍卖,浙文暾澜作为普通合伙人,杭州博文、尚澜投资(系暾澜投资控制企业)及第三方上饶市金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投资浩祥投资,并以浩祥投资为主体通过上海金融法院在阿里拍卖平台竞买取得恺英网络51,450,000股股票,占恺英网络总股本的2.3896%。截至前述竞买股份过户登记日,浩祥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图所示:

  ■

  根据浩祥投资的合伙协议等组织性文件,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合伙人决议除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及另行约定事项外,其余事项均需由普通合伙人同意,以下事项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合伙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或组织形式的变更;(2)普通合伙人退伙或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权益;(3)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4)对本协议中规定的应由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通过的事项作出修订;(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需全体合伙人一致表决通过的事项。”2. 任一合伙人拟减持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的恺英网络股份时,应提前通知并将具体减持指示发送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按指示减持,并将减持收益在扣除税费后由发出减持指示的合伙人承担和享有。

  为投资和取得恺英网络股票,杭州博文、尚澜投资等与浙文暾澜出资浩祥投资并以其为主体参与竞买;就浩祥投资的管理决策而言,杭州博文、尚澜投资作为浩祥投资合伙人,对合伙人决议事项享有表决权,其持有和处置所间接拥有的恺英网络股份权益是按各自意愿和客观实际需求;杭州博文、暾澜投资作为浩祥投资普通合伙人浙文暾澜的股东,对浙文暾澜的决策享有相应表决权;杭州博文与暾澜投资/尚澜投资之间并不会因共同出资的情形而导致各自在浩祥投资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处分恺英网络股份权益等方面存在一致行动意思或类似安排。

  (2)投资科达股份相关情况

  本次交易项下,浙文暾澜作为普通合伙人之一(另一普通合伙人为上海盛德),杭州博文、悦昕投资(系暾澜投资控制企业)及第三方临安鸣德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浙文互联,并以浙文互联为主体受让山东科达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同时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浙文暾澜与上市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出资设立的上海盛德共同作为临安鸣德、浙文互联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共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共同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确保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相关事务时,充分考虑及保障各出资方的权利和权益。

  于临安鸣德、浙文互联管理委员会层面,暾澜投资/悦昕投资、杭州博文均有权分别委派1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参与临安鸣德、浙文互联日常运营事务和重大事项行使管理和决策。暾澜投资、杭州博文是独立的投资主体,并不因共同投资浙文暾澜而导致其或其委派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作出合伙人决议/管理委员会决议时存在一致行动的情形。

  如前所述,暾澜投资、杭州博文分别持有浙文暾澜50%股权,杭州博文、暾澜投资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双方依据各自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代表不同股东/合伙人利益,独立参与浙文暾澜的管理决策;两者均不能单独决定浙文暾澜股东会的决议,其提名的董事均不能单独决定浙文暾澜董事会的决议;杭州博文、暾澜投资均无法单独决定或支配浙文暾澜的行为。投资恺英网络及科达股份为杭州博文与暾澜投资合作的投资项目,两者均由浙文暾澜为普通合伙人,由杭州博文、暾澜投资或其控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设立专项投资平台即浩祥投资和浙文互联,并以浩祥投资和浙文互联为主体实施相关投资行为。两个投资项目项下,浩祥投资和浙文互联的管理和决策机制安排并不相同,其中浙文暾澜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角色定位和职能范围亦不相同,即浩祥投资和浙文互联在管理和决策上各自独立运行、不相关且无相互影响。

  因此,尽管杭州博文与暾澜投资存在合作及共同投资情形,但杭州博文、暾澜投资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双方依据各自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代表不同股东/合伙人利益,不因合作和共同投资关系而密切或强化相互间经济利益关系或彼此依赖,也不会导致其在不同投资项目中作出一致行动的意思表示。

  3、杭州博文与暾澜投资承诺且明确相互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杭州博文为省属国有企业浙文投的全资子公司、暾澜投资为自然人姚勇杰控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该等主体的性质及控制权属性等因素,两者在股东性质、经济利益诉求、决策机制、行为导向等方面均有实质不同,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基础。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杭州博文与暾澜投资已出具书面承诺,明确相互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就浙文暾澜股东会、董事会层面作出相关决议签署或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的情形。

  基于上述,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除共同直接和/或间接投资浙文暾澜、浩祥投资和浙文互联外,杭州博文、暾澜投资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推定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杭州博文、暾澜投资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基础,两者不因共同投资关系而导致其自身或其委派的董事在作出浙文暾澜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一致行动的情形,且杭州博文与暾澜投资已出具书面承诺,确认相互之间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杭州博文、暾澜投资均无法单独决定或支配浙文暾澜的行为,且杭州博文与暾澜投资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因此,浙文暾澜无实际控制人。

  问题三、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浙文互联本次股权收购及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所需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及合法自筹资金,来源主要为合伙人出资。请公司补充披露,浙文互联自身及上层股东方出资中,涉及外部融资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融资利率及期限,有无退出安排等,并以图表形式,补充披露浙文互联本次出资的资金来源情况(含股权认缴出资、外部债权融资)。

  回复:

  浙文互联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山东科达持有的科达股份80,000,000股股份需支付的对价为6.4亿元,浙文互联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需资金不超过15亿元,故本次交易所需资金不超过21.4亿元。

  根据浙文互联及其上层出资人的合伙协议及承诺函,浙文互联参与本次交易的资金构成如下:

  一、浙文互联的资金来源

  ■

  本次交易最终所需资金需根据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方案并结合公司实际募集资金需求确定。如浙文互联的自有资金与本次交易最终所需资金之间存在资金缺口,浙文互联将通过外部金融机构融资的方式解决。

  如出现需要外部融资的情形,浙文互联作出如下承诺:“本次交易所需资金,均来自于各合伙人的出资资金。如自有资金存在不足的情形,将通过外部金融机构融资方式解决。本次交易所需资金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二、上层出资人的资金来源

  ■

  上述第一层出资人中,浙文暾澜、上海盛德的出资均为各股东的股权认缴出资;杭州博文的出资由其控股股东浙文投提供股东借款;悦昕投资的出资为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其中杭州翊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翊欣投资”)的出资为股东借款及外部债权融资,股东借款部分由暾澜投资(通过100%控股的杭州暾澜腾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杭州翊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提供,海南谦和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谦和”)的出资为自有及外部债权融资;临安鸣德的出资为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及对外融资,其中临安新锦以自有资金出资,上海鸣德以自有资金出资,对外融资部分将通过外部金融机构融资的方式解决;姚勇杰的资金来源为自有及外部债权融资。

  针对外部融资,临安鸣德出具承诺函:“本次交易所需资金,均来自于合伙人的出资资金。如自有资金存在不足的情形,将通过外部金融机构融资方式解决。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合伙企业尚未与金融机构签署融资协议,融资利率及期限尚未确定。如签署融资协议,本合伙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所需资金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姚勇杰、翊欣投资、海南谦和针对资金来源,出具承诺函:“本次交易所需资金,来源于本人/本合伙企业自有资金及外部债权融资。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本合伙企业尚未与第三方签署融资协议,融资利率及期限尚未确定。如签署融资协议,本人/本合伙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所需资金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问题四、浙文互联的各出资方、穿透后的最终投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关系,以及未在上市公司任职的各主体与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安排。

  回复:

  一、 浙文互联的各出资方、穿透后的最终投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浙文互联各出资方如下:

  ■

  浙文互联穿透后的最终投资方/出资人如下:

  ■

  ■

  根据各方出具的说明及工商信息查询,除出资关系外,浙文互联出资人及穿透后的最终投资方的其它关联关系或经济利益如下:

  ■

  二、 浙文互联的各出资方、穿透后的最终投资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关系

  根据各方出具的说明,本次交易出资来源中,除作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关系及直系亲属间资金往来关系外,浙文互联的出资方、穿透后的最终投资方/出资人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关系。

  三、 未在上市公司任职的各主体与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安排

  浙文互联的各出资方、穿透后的最终投资方中未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主体情况详见本问题的第一问回复内容。

  上海盛德股东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出具的说明,与公司控股股东山东科达不存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安排;临安鸣德、浙文互联管理委员会委员唐颖为上市公司副董事长,根据其出具的说明,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山东科达不存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浙文暾澜、杭州博文、悦昕投资、浙文互联穿透后的最终投资方中未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自然人出具的说明及工商资料,以上主体与上市公司现控股股东山东科达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利益安排。

  问题五、非公开发行预案显示,此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但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刘锋杰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请公司补充论证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的定价基准日选取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文互联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浙文互联通过协议受让股份和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符合前述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 协议转让完成后,浙文互联提名/推荐的董事能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根据山东科达与浙文互联于2020年9月20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浙文互联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8元/股的价格受让山东科达所持科达股份80,000,000股股份,占科达股份总股本的6.04%。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仍由7名董事组成,浙文互联提名/推荐不少于5名董事;在山东科达仍为上市公司股东且持有股份比例超过5%以上的期间内,山东科达提名/推荐1名董事;于交割日后且浙文互联按约支付第二期交易价款后15日内,山东科达将促使其原提名的2名上市公司董事辞职且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出补选董事之股东大会通知。

  因此,协议转让完成后,浙文互联提名/推荐的董事人数将超过上市公司董事人数的1/2,其中,浙文互联提名/推荐的非独立董事人数将至少达到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三;即浙文互联提名/推荐的董事能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二) 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浙文互联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根据山东科达与浙文互联于2020年9月20日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山东科达与浙文互联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标的股份已登记至浙文互联名下的前提下,浙文互联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373,134,328股股票(不超过,最终认购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浙文互联预计将持有上市公司453,134,32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6.69%,山东科达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89,052,28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25%,除浙文互联和山东科达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均不超过5%,即浙文互联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差距均在10%以上;浙文互联能够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及决定性影响,浙文互联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基于上述,协议转让完成后,浙文互联提名/推荐的董事已能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浙文互联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方,通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能够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浙文互联通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符合《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浙文互联的控制权情况

  (一)浙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

  浙文互联的合伙人为上海盛德、浙文暾澜、杭州博文、临安鸣德、悦昕投资及姚勇杰,其中临安鸣德主要由杭州市临安区国资下属国有独资公司临安新锦、上市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持股平台上海鸣德出资设立,且上海盛德、浙文暾澜同时担任浙文互联与临安鸣德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本次交易项下,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代表的投资人实质上由四方组成:省属国有企业浙文投下属杭州博文、杭州市临安区国资下属临安新锦、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持股平台上海鸣德、专业投资人姚勇杰及其控制的悦昕投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六条,“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七)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浙文互联内部管理及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相关约定,浙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具体说明如下:

  1、四方投资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浙文互联出资份额均衡且分散

  根据浙文互联、临安鸣德的合伙协议等文件资料,杭州博文持有浙文互联约30%出资份额、上海鸣德通过临安鸣德间接持有浙文互联约27.50%出资份额、临安新锦通过临安鸣德间接持有浙文互联约27.50%出资份额、姚勇杰及悦昕投资持有浙文互联约15%出资份额。因此,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代表的四方投资人中任一方实际拥有的浙文互联出资比例均不超过30%,且四方投资人持有浙文互联的出资份额占比较为均衡且分散。

  2、四方投资人任一方均无法单独决定或支配浙文互联的行为

  根据浙文互联内部管理及决策机制等安排,四方投资人任一方均无法单独决定或支配浙文互联的行为:

  (1)合伙人层面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作出决议;(7)修改合伙协议内容。

  因此,浙文互联任一合伙人均无法单独决定需由合伙人作出决议的事项。

  (2)管理委员会层面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和授权,浙文互联设置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对浙文互联日常运营事务和重大事项行使管理和决策职权。管理委员会由4名委员组成,其中临安鸣德委派2名(上海鸣德推荐1名、临安新锦推荐1名),杭州博文委派1名,悦昕投资委派1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从合伙企业领取报酬。

  除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或《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外,浙文互联管理委员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1.决定合伙企业增加/减少出资事项;2.决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财产权利处置事项;3.决定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5.决定合伙企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决定合伙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7.决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事项;8.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事项等;9.决定聘任或解聘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一般雇员;10.聘用代理人、会计师对合伙企业管理提供服务并支付相应报酬;11.为合伙企业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和解、调解、仲裁等,以解决合伙企业有关争议;12.采取为维护合伙企业权益所必须的措施或行动。

  管理委员会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管理委员会审议前述第1至8项事宜并作出决议,须全体委员同意;就其他事宜作出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

  截至本回复公告日,浙文互联4名管理委员会委员申飞、唐颖、蒋会京、姚勇杰分别由杭州博文、上海鸣德、临安新锦、悦昕投资委派/推荐,即分别来自四方投资人,任何一方委派/推荐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均不能单独对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3)执行事务合伙人层面

  浙文互联普通合伙人上海盛德和浙文暾澜,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共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共同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管理委员会决议,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2.制定并组织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3.根据管理委员会决议,调配、使用合伙企业资金;4.定期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向管理委员会汇报;5.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动。

  上海盛德和浙文暾澜,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但不参与合伙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决策,负责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

  3、浙文互联全体合伙人已分别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与承诺》

  浙文互联的合伙人上海盛德、浙文暾澜、杭州博文、临安新锦、悦昕投资、姚勇杰已于2020年9月分别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与承诺》,确认除姚勇杰和悦昕投资外,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就浙文互联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相关决议签署或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的情形。

  4、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九条,“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2、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如上所述,四方投资人任一方委派/推荐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均不能单独对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综上,浙文互联各合伙人持有浙文互联的出资份额占比较为均衡且分散,任一方实际拥有的浙文互联出资比例均不超过30%。同时,除姚勇杰和悦昕投资外,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就浙文互联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策作出相关决议签署或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的情形,任一合伙人不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浙文互联表决权进而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行为或者事实;各合伙人及其委派/推荐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参与浙文互联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时,均能独立判断、决策并行使表决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协商行使表决权、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协议或其他安排。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文互联任一合伙人实际支配的浙文互联表决权、委派/推荐管理委员会委员均不足以对浙文互联合伙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故浙文互联任一合伙人均不能通过控制浙文互联进而对科达股份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组成和高管人员任免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浙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

  (二)浙文互联的股权架构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刻意规避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意图

  1、浙文互联的股权控制架构系各方权益均衡体现,具备商业合理性

  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代表的四方投资人分别为浙文投下属杭州博文、杭州市临安区国资下属临安新锦、上市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投资持股平台上海鸣德、姚勇杰及其控制的悦昕投资。

  杭州博文作为浙江省国资文化产业投资平台浙文投的全资子公司,参与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是响应浙江省的数字经济一号工程,通过投资数字营销的龙头企业科达股份,对数字文化产业进行投资布局,并协调相应产业资源支持科达股份的未来发展,以获得长期投资回报;临安新锦作为杭州市临安区国资的下属投资平台,参与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本次交易,为临安区引入符合本区产业定位的优质上市公司,打造杭州市的城西科创走廊,在促进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就业税收的同时,实现国有资产投资的保值增值;上海鸣德作为上市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持股平台,参与本次交易的目的是看好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在各投资方资源支持下的长期发展趋势,希望通过与各投资方组建投资控股平台,保证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长期稳定,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将公司发展与团队及个人利益实现有机结合;姚勇杰及其控制的悦昕投资作为专业投资方,参与本次交易的目的是,看好数字营销行业的发展空间,通过与国有资本、管理团队共同投资科达股份,发挥自身在互联网领域的投资渠道及民营资本的活力,促进上市公司的融合发展,以获得长期投资回报。

  浙文互联的各合伙人基于其股东背景、控制权属性及各自不同的投资目的,共同发起设立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结构,搭建国有和民营合作的平台。由合伙企业浙文互联作为交易主体受让科达股份部分股权,并以协议转让和参与定向增发的方式成为科达股份控股股东,主导科达股份未来的实际运营。因此,浙文互联的股权架构搭设系多方合作及利益均衡体现,具有商业合理性。

  2、浙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会仍由7名董事组成,浙文互联提名/推荐不少于5名董事;在山东科达仍为上市公司股东且持有股份比例超过5%以上的期间内,山东科达提名/推荐1名董事;于交割日后且浙文互联按约支付第二期交易价款后15日内,山东科达将促使其原提名的2名上市公司董事辞职且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出补选董事之股东大会通知。

  除董事会外,上市公司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将保持不变,同时上市公司还将维持原有核心经营管理团队以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变。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等健全的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人员和职责明确清晰,且有完备的内部控制规章制度;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仍将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等规范运作。

  3、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不会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文互联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且在董事会改选后(即浙文互联提名/推荐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董事人员),从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运作等情况,并结合本次交易项下浙文互联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将长期为浙文互联掌控。因此,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不会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4、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不涉及规避同业竞争等逃废大股东义务的情形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上海盛德、上海鸣德、临安鸣德和浙文互联等为本次交易而专门搭设的平台公司/企业,杭州博文、临安新锦、悦昕投资的主营业务投资控股、投资或企业咨询管理等,以上各方均不存在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形,因此也不涉及通过认定无实际控制人规避同业竞争的情形。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文互联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承诺人未开展任何业务,未持有任何公司股权,与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之间不存在任何同业竞争情形;2、本承诺人承诺将来不从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且可能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经营业务或活动;3、若因本承诺人或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导致本承诺人经营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且可能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本承诺人同意由上市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等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合法途径促使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向上市公司转让该等资产或控股权,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的途径对本承诺人经营的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4、除非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终止或本承诺人不再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承诺持续有效。”

  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浙文互联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减持股份等各方面的监管要求和规范。

  基于上述,浙文互联的股权控制架构系各方权益均衡体现,具备商业合理性,不存在刻意规避认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意图;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不存在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形,不存在通过认定无实际控制人规避同业竞争的情形;本次交易后,浙文互联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遵守并履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系列行为规范和职责义务。

  (三)浙文互联的股权控制架构不属于四方投资人共同控制的情形

  1、关于共同控制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1号》),“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06.10修订)“问题10、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答:(1)基本原则。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2)共同实际控制人。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或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2、关于共同控制的认定要素和对照分析

  参考上述规定,认定“共同控制”一般需要符合或满足以下条件或关键要素:1)共同实际控制人中的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2)共同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法定(如配偶、直系亲属)或者约定(如一致行动协议)的一致行动关系,并就共同拥有控制权在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中予以明确;3)约定共同实际控制权的,需在协议或组织性文件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4)认定共同控制,一般以公司认定为主,并经公司股东确认。

  结合浙文互联的股权投资关系、合伙企业决策机制、各合伙人一致行动关系等客观情况,对照前述“共同控制”的条件或关键要素如下:

  (1)浙文互联的合伙人及其穿透后出资人情况

  如前所述,浙文互联的合伙人为上海盛德、浙文暾澜、杭州博文、临安鸣德、悦昕投资及姚勇杰,其中上海盛德、浙文暾澜为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即各合伙人代表的投资人实质为四方:省属国有企业浙文投下属杭州博文、杭州市临安区国资下属临安新锦、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持股平台上海鸣德、专业投资人姚勇杰及其控制的悦昕投资,各投资人穿透后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情况如下:

  杭州博文是省属国有企业浙文投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财政厅;

  临安新锦为杭州市临安区国资委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临安区国资委;

  上海鸣德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盛德负责管理运营和重大事项决策;上海盛德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5名自然人,无实际控制人;上海鸣德穿透后的出资人为57名自然人,均为科达股份及子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悦昕投资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杭州暾澜腾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暾澜投资全资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姚勇杰。

  因此上述四方投资人的实际控制人/最终实益出资人分别为浙江省财政厅、临安区国资、上市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自然人姚勇杰,因此,该等投资人主体性质和控制权属性不同,各投资人在合伙人/股东性质、经济利益诉求、决策机制、投资导向等方面均有实质不同。

  (2)浙文互联的四方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且合伙协议等组织性文件中未约定“共同控制”

  ① 浙文互联的四方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项下,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代表的投资人实质上由四方组成:省属国有企业浙文投下属杭州博文、杭州市临安区国资下属临安新锦、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持股平台上海鸣德、专业投资人姚勇杰及其控制的悦昕投资。

  上述各主体中:上海盛德系上海鸣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上海鸣德事务行使管理和决策职权,上海盛德与上海鸣德为一致行动人;姚勇杰与其控制的悦昕投资为一致行动人。除上述情形外,该四方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i. 四方投资人分别为浙文投下属杭州博文、临安国资下属临安新锦、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持股平台上海鸣德、姚勇杰及其控制的悦昕投资,其中前两者为国有全资控股/国有独资公司,后两者为个人/民营企业。根据相关投资方的性质及控制权属性等因素,各投资方在合伙人/股东性质、经济利益诉求、决策机制、行为导向等方面均有实质不同,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基础。

  ii. 根据浙文互联各合伙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逐条对照该四方投资人之间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情况如下:

  ■

  如上表所示,除相关主体存在共同投资外,该四方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推定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就杭州博文与暾澜投资共同投资浙文暾澜的情形,杭州博文、暾澜投资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基础,两者不因共同投资浙文暾澜而导致其或其委派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作出相关决议时一致行动,且杭州博文与暾澜投资已确认相互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

  就上海鸣德、临安新锦、上海盛德、浙文暾澜共同投资临安鸣德的情形,该等共同投资系上海鸣德与临安新锦为本次交易目的所作的专项安排。上海鸣德与临安新锦以临安鸣德为持股平台用于参与本次交易,其中浙文暾澜与上海盛德共同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共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共同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同时临安新锦设置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而管理委员会委员来自于四方投资人的推荐/委派,上海盛德/上海鸣德与临安新锦、浙文暾澜并不因共同投资临安鸣德而导致其或其委派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作出相关决议时一致行动。

  iii. 上海盛德、浙文暾澜、杭州博文、临安新锦、上海鸣德、悦昕投资、姚勇杰已出具书面承诺,确认除上海盛德与上海鸣德为一致行动人、悦昕投资与姚勇杰为一致行动人外,各主体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就浙文互联、临安鸣德作出相关决议签署或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的情形,即不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其他主体共同所能支配的浙文互联表决权进而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行为或者事实。

  ② 浙文互联的治理架构以自主、均衡和平等为原则,各合伙人独立判断、决策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共同控制的约定或安排

  根据《浙文互联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该等组织性文件就合伙企业包括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内的内部管理及决策机制作出相关约定,该等约定系基于本次交易项下各方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均衡、平等的原则作出,明确任一合伙人均不能单独决定或支配浙文互联行为的原则和宗旨;其中,浙文互联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且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各合伙人均有实质上的一票否决权;浙文互联的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委员分别来自于四方投资人,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需至少过半数以上委员(3名)同意,且重大事项需经全体委员(4名)同意,即各方推荐/委派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均有实质上的一票否决权;就执行事务合伙人而言,上海盛德、浙文暾澜亦同时代表了上海鸣德、杭州博文、姚勇杰及悦昕投资等投资方。

  基于上述,浙文互联采取相关行动或作出任何决策,系各方投资人基于各自利益诉求和主张、相互博弈的结果,而非基于共同利益协调一致安排;浙文互联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任一方均有投票和表决权,且其反对票均会对相应决议和决策产生重大实质影响。因此,在浙文互联现行治理结构下,各投资人基于各自权益诉求独立判断、决策并平等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协商行使表决权的协议或类似安排,相互之间也不存在互相委托代为表决权的情形。

  此外,经查《浙文互联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结合各合伙人确认,浙文互联的合伙协议等组织性文件中不存在多个合伙人共同决策、协商行使表决权、委托行使表决权等涉及共同拥有控制权的任何约定或安排,也不涉及多个合伙人作为共同控制人的权利和义务安排。

  (3)《浙文互联合伙协议》等组织性文件不涉及合伙人发生意见分歧的解决机制

  经查《互联企业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就浙文互联的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而言,任一合伙人、任一委员有权按各自代表的投资人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且在表决前无需征求其他方意见或取得其他方同意;如相关方存在意见分歧或不同时,其投出反对票都将对相应决议和决策产生重大实质影响,即决议未能通过,但上述组织性文件没有就意见分歧或纠纷约定解决机制,如类似“表决前充分协商”“以协商一致的意见作为表决意见”“各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以持股数量较多的一方/两方意见为准”等具体措施或机制。

  如前所述,在浙文互联现行治理结构下,各投资人基于各自权益诉求,独立判断、决定并平等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共同决策、共同协商行使表决权或以若干投资人意见为准达成决议等的约定或安排,也未约定有关意见分歧的解决机制。

  (4)浙文互联各合伙人/四方投资人的确认意见

  上海盛德、浙文暾澜、杭州博文、临安新锦、上海鸣德、悦昕投资、姚勇杰已出具书面承诺,确认除上海盛德与上海鸣德为一致行动人、悦昕投资与姚勇杰为一致行动人外,各主体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就浙文互联、临安鸣德作出相关决议签署或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其他主体共同所能支配的浙文互联表决权进而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行为或者事实。

  基于上述,结合浙文互联各合伙人的书面确认,浙文互联相关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控制的主观意图及客观条件,且未通过合伙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对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做出安排,也未约定在各方意见分歧下的解决机制;浙文互联各合伙人根据各自利益诉求,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自主独立判断、决策和平等表达意见和表决权;除上海盛德与上海鸣德为一致行动人、悦昕投资与姚勇杰为一致行动人外,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签署或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项下,不存在任一或若干合伙人对浙文互联或上市公司形成共同控制的情形。

  (四)浙文互联的股权控制架构不会导致本次交易完成后管理层控制上市公司的情形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项下,协议转让完成后,浙文互联提名/推荐的董事已能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浙文互联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能够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文互联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取得控制权。

  鉴于临安鸣德及浙文互联均无实际控制人,在临安鸣德及浙文互联管理委员会层面,上市公司管理层仅能通过上海鸣德/上海盛德分别委派1名管理委员会委员,无法对临安鸣德及浙文互联的管理委员会决议产生重大及决定性影响,即上市公司管理层无法支配或实际支配临安鸣德及浙文互联的行为,进而无法通过浙文互联单独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此外,根据浙文互联出具的书面说明,协议转让完成后,浙文互联拟向上市公司提名5名董事,其中,杭州博文推荐1名非独立董事及1名独立董事,上海鸣德(即上市公司管理层)推荐1名独立董事,临安新锦、悦昕投资/姚勇杰分别推荐1名董事,其中1名非独立董事、1名独立董事。因此,董事会改选完成后,上市公司7名董事中,杭州博文推荐2名,上海鸣德推荐1名,且留任的董事唐颖为上市公司管理层人员,临安新锦推荐1名,悦昕投资/姚勇杰推荐1名,即上市公司管理层中仅1人担任非独立董事,并推荐1名独立董事,无法单独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基于上述,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管理层无法通过浙文互联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上市公司管理层仅1人担任非独立董事职务,无法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根据浙文互联的股权控制架构、本次交易方案安排等,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存在管理层控制上市公司的情形。

  问题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可能影响控制权转让的情形,本次控制权变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回复: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山东科达持有上市公司168,493,18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2.72%,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刘锋杰持有山东科达82.82%股权,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刘锋杰出具的说明及公司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锋杰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违规担保等可能影响控制权转让的情况。

  浙文互联拟通过协议转让及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浙文互联出具的说明,浙文互联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规定的情形并符合第五十条规定;浙文互联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综上,本次控制权变更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风险提示:针对本次权益变动、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科达股份、浙文互联及相关方已就控制权变更、浙文互联作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所构成的发行方案进行了充分论证及信息披露。然而,不排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核过程中根据监管机构要求调整或变更发行方案的可能性,亦存在发行方案未能获得监管部门审批通过的风险,因此,特提示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