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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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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薛德龙、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党增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孟可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 2016年8月12日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原内配集团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司”)与安庆帝伯格茨缸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伯格茨公司”)关于专利权纠纷一案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8年2月2日该案件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皖01民初327号一审判决,判处安徽公司赔偿帝伯格茨公司专利侵权损失650.00万元。安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1月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皖民终40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9年3月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9年5月24日该案件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皖01民初601号一审判决,驳回帝伯格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帝伯格茨公司不服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283号终审判决,驳回帝伯格茨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为满足本公司联营企业江苏灵动飞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动飞扬”或“目标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解决经营资金需求,经灵动飞扬2020年度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其现有股东以增资扩股的形式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增资金额共计人民币700万元,对应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700万元,其中:本公司增资580万元,对应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58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灵动飞扬44.45%股份,成为其第一大股东。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019年1月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19年1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并于2019年2月27日披露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A股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拟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回购价格上限为8.4元/股。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回购股份应全部予以注销。(公告编号:2019-015)

  截至2020年1月24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计划期限届满。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4,734,459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43%,最高成交价为7.2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9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00,142,552.13元 (不含交易费用),至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计划实施完成。(公告编号:2020-014)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012年9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986号)文件核准,公司向特定的十家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25,11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21.52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4,036.7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59.76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976.96万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累计投入54,317.50万元,其中,募集资金存放期间累计利息收入净额2,340.54万元,期末余额0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剩余一个募集资金专户正在注销中。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购买上海良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卓资产”)已到期尚未兑付的“良卓资产银通2号票据投资私募基金”、“良卓资产稳健致远票据投资私募基金”合计余额为11,000万元。2019年3月22日,公司收到良卓资产关联方上海新菁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良卓资产划付的理财本金100万元,截至目前尚有10,900万本金未收回。

  2019年3月25日,公司通过孟州市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协助冻结良卓资产及其利益关联方所持有的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计10,900万股股权,实际冻结9,300万股,占如皋银行总股本的9.30%,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3年(详见公告2019-018、2019-019)。

  2019年12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发布沪公静(经)立字(2019)108839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良卓资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2020年4月20日,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明确“杨骏合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15,244,755股如皋银行股权中原内配属于司法首轮冻结;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调解书先于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立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立案不能终止中原内配依法强制执行拍卖杨骏持有的15,244,755股如皋银行股权,中原内配能够依法取得杨骏持有的15,24,755股如皋银行股权,但因受疫情影响,取得上述股权的具体时间尚不能确定。”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谨慎性原则,2019年末公司根据冻结股份市场价及预期偿付率计算,计提减值准备46,267,833.17元。

  公司将继续通过各种合法合规方式,最大程度的减少公司潜在损失,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购买上海华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到期未兑付的“华领定制5号银行承兑汇票分级私募基金”余额为2,000万元。

  2019年 12 月 2 日,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发布“警方通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已于 2019 年11 月 13 日对华领资产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截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鉴于以上情况,根据谨慎性原则,2019年末公司针对该项资产按照 100%的比例计提了2,000 万元减值准备。

  公司将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取证、依法表达诉求,通过法律途径切实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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