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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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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上接A5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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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联关系

  经ADIA确认,ADIA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和ADIA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和ADIA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ADIA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ADIA是阿布扎比酋长国依法成立的独立公共投资机构,旨在为阿布达比的长远发展持续稳健地扩充资本。ADIA的长期投资目标侧重于投资引领市场的长青型企业。ADIA管理的全球投资组合涵盖二十余种不同的资产类别与子类别。ADIA通过其信任的合作伙伴及谨慎选出的第三方基金管理人一起投资国际金融市场。ADIA的投资决策一贯以经济效益和长期财务回报为目标。ADIA的公开年度报告披露了其在各资产类别/地区的资产配置,并展现了其对投资资产多元化的重视及对创造长期可续的稳健回报的坚持。2)基于ADIA的整体战略目标,其在金融科技与金融服务行业进行过多项投资。ADIA对中国在线支付与金融科技领域的未来发展寄予厚望,希望与行业的领军企业(如发行人)建立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通过战略投资增加其在行业中的资产配置并实现长期稳健的资产回报。

  ADIA是阿布扎比酋长国政府依法成立的独立公共投资机构。ADIA成立于1976年,主要从事股票、债券、房地产投资。ADIA管理着一个全球投资组合,该投资组合涵盖了超过二十个资产类别和子类别,目前管理的资产规模超过千亿美元,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ADIA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ADIA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ADIA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ADIA为QFII。根据《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取消对QFII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经核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录(2020年8月)》,并根据ADIA出具的承诺函,ADIA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12、 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人寿再保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人寿再保险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人寿再保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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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人寿再保险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人寿再保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人寿再保险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人寿再保险的控股股东,中央汇金为人寿再保险的实际控制人。人寿再保险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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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根据人寿再保险的确认,人寿再保险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央汇金,中央汇金为中金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央汇金间接控制申万宏源,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信建投31.21%股份。除上述情况外,人寿再保险与发行人、其他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和人寿再保险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和人寿再保险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人寿再保险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双方探讨在精准定价、大数据智能核保和客户筛选等方面进行合作;共同探索人工智能、机器学习、数据挖掘等技术在保险行业内的创新应用。2)双方共同探索研发与创新产品及相关服务,从而促进彼此业务共同发展。3)双方结合对保险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内部运营规律的长期经验,应用到未来的业务运营。

  人寿再保险系经国务院同意和原保监会批准,于2003年12月成立的中国境内唯一一家专门经营人寿再保险业务的公司,是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的主营业务子公司。人寿再保险注册资本为81.70亿元,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人寿再保险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人寿再保险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人寿再保险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人寿再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人寿再保险截至2020年6月的财务报表,人寿再保险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3、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太平保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太平保险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太平保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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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太平保险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太平保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太平保险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为太平保险的控股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为太平保险的实际控制人。太平保险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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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太平保险确认,太平保险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太平保险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和太平保险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太平保险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太平保险作为国内中大型寿险企业之一,业务品类丰富,提供涵盖人寿、意外、健康、年金等多种类型的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周全的保险保障和一站式、一揽子金融保险服务,可以为发行人保险科技平台提供保险产品,探讨就保险产品、养老保障产品、投资产品等方面合作,扩展合作范围,实现双方共赢;2)双方可以进一步探讨在营销、大数据、技术研发等领域合作,提升客户服务能力,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

  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于2000年6月29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代码HK 00966),成为第一家在境外上市的中资保险企业,业务范围包括中国内地的人寿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香港的财产保险业务、各类全球性再保险承保、再保险经纪、资产管理、养老保险业务经营等。太平保险为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因此,太平保险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太平保险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太平保险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太平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太平保险截至2020年6月的财务报表,太平保险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4、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阳光保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阳光保险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阳光保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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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阳光保险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阳光保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阳光保险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阳光保险的控股股东,阳光保险无实际控制人。阳光保险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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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阳光保险提供的说明,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1%以上股东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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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阳光保险确认,阳光保险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阳光保险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和阳光保险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阳光保险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保险业务:探讨加深合作、加强技术合作,双方共创创新性产品;2)资管业务:探讨在基金以及投顾业务方面的合作。

  阳光保险于2007年7月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更名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筹建,系由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成立的全国性专业寿险公司,注册资本为1,834,250万元,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阳光保险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阳光保险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阳光保险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阳光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阳光保险截至2020年6月的财务报表,阳光保险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5、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泰康保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泰康保险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泰康保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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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泰康保险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泰康保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泰康保险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泰康保险的股东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嘉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嘉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东升。据此,泰康保险的实际控制人为陈东升。泰康保险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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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泰康保险确认,泰康保险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泰康保险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和泰康保险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泰康保险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泰康保险及其兄弟公司,和发行人在多方面有着长期业务合作。泰康保险长期以来坚持发力“活力养老、高端医疗、卓越理财、终极关怀”四位一体的商业模式,也积累了卓越的大健康生态体系的能力。双方可以探讨在保险、理财以及科技领域进行合作,包括线上、线下的合作模式。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截至2019年底,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资产规模超过17,000亿元,退休金管理规模超3,800亿元,拥有各级保险分支机构超4,000家、销售队伍80万人,服务个人客户超6,000万人,服务企业客户超42万家。泰康保险是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00万元,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因此,泰康保险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泰康保险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泰康保险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泰康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泰康保险截至2020年6月的财务报表,泰康保险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6、 中远海运(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远海运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远海运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远海运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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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中远海运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中远海运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远海运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中远海运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为中远海运的实际控制人。中远海运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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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中远海运确认,中远海运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远海运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和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中远海运,以下简称“中国远洋海运”)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发行人与中国远洋海运、中远海运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中国远洋海运是全球最大的综合航运企业集团,在码头、物流、航运金融、修造船等上下游产业链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结构体系。围绕“规模增长、盈利能力、抗周期性和全球公司”四个战略维度,中国远洋海运着力布局航运、物流、金融、装备制造、航运服务、社会化产业和基于商业模式创新的互联网+相关业务“6+1”产业集群,全力打造全球领先的综合物流供应链服务商。双方将探讨在广泛业务的合作,包括在区块链平台技术应用方面开展深入探讨和合作,推动发行人区块链技术在航运物流区块链应用,实现航运流程数字化,并在航运行业内推动优质金融服务,促进产业和金融协调发展。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远洋海运所属专门从事供应链综合金融服务的公司,在香港、上海两地上市,注册资本为116.08亿元。中远海运作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因此,中远海运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中远海运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远海运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远海运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远海运截至2020年6月的财务报表,中远海运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7、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宁德时代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宁德时代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宁德时代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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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宁德时代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天眼查(www.tianyancha.com)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查询,宁德时代于2018年6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300750),截至2020年8月4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庭投资有限公司为宁德时代的控股股东,曾毓群与李平为宁德时代的实际控制人,宁德时代的前十名股东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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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宁德时代确认,宁德时代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宁德时代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和宁德时代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宁德时代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宁德时代和发行人将深化现有业务合作,助力绿色交通发展;2)宁德时代和发行人将探索利用发行人的金融科技开放平台,优化宁德时代为全球客户提供完整产品的解决方案及完善的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的能力。

  宁德时代成立于2011年,专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储能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全球新能源应用提供一流解决方案,注册资本为220,839.97万元,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宁德时代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宁德时代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宁德时代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宁德时代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宁德时代截至2020年6月的财务报表,宁德时代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8、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五矿信托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五矿信托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五矿信托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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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五矿信托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五矿信托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五矿信托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为五矿信托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为五矿信托的实际控制人。五矿信托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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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五矿信托确认,五矿信托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五矿信托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和五矿信托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五矿信托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双方在已有合作业务基础上,未来可进一步加拓展更广阔的业务合作;2)目前五矿信托已发起多个慈善信托,已经形成五矿信托的慈善信托的品牌系列产品,未来双方可在慈善领域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形成合力;3)除信托外,五矿信托母公司旗下涵盖投资、金融租赁、商业银行、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领域,未来双方可在以上领域展开更广泛深入的合作。

  五矿信托是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为600,000万元,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五矿信托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五矿信托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五矿信托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五矿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均为自营资金,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五矿信托截至2020年6月的财务报表,五矿信托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9、 海南交银国际科创盛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海南交银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海南交银的确认,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海南交银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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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海南交银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海南交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SLV553,备案日期为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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