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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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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ST金钰 公告编号:临2020-064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大业亨通”)与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金钰”)、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收到《应诉通知书》;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合晟”)与东方金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为执行阶段;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与东方金钰、兴龙实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收到《应诉通知书》;原告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融捷融资租赁”)诉被告东方金钰、赵宁、王瑛琰、兴龙实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为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上述诉讼涉案本金合计约为3.01亿元(暂未考虑需支付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案件执行后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行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原告天津大业亨通与被告东方金钰、兴龙实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津大业亨通

  被告: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15日,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兴陇信托”)与东方金钰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光大兴陇信托通过信托贷款形式向东方金钰发放信托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6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同日,光大兴陇信托与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保证期间为2年,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该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光大兴陇信托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东方金钰货款人民币760万元。

  因东方金钰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向光大兴陇信托支付定期利息,光大兴陇信托按照贷款合同约定,于2018年8月2日向四被告发送了《信托贷款提前还本付息通知函》,宣布本次信托贷款到期日提前至2018年8月6日。

  2018年8月31日,光大兴陇信托与原告天津大业亨通签订《信托财产分配暨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约定,光大兴院信托将《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原告天津大业亨通,同时,光大兴陇信托向四被吿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四被告向原告履行债务人义务及担保人义务。四被吿至今未能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偿付义务及保证合同义务。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20)粤0303民初35708号《应诉通知书》,原告天津大业亨通与被告东方金钰、兴龙实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公司将积极应诉,并与天津大业亨通积极协商争取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后续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上海合晟与东方金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合晟

  被告:东方金钰

  2、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东方金钰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东方金钰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简称“17金钰债”,发行规模为7.5亿元,债券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本次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计息期限为2017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原告上海合晟系乘晟纯债一号私募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人,通过“乘晟纯债一号私募投资基金”持有东方金钰发行的“17金钰债”2000万元。东方金钰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利息,已经构成违约。债券持有人会议已按《募集说明书》所约定的程序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决议,“17金钰债”公司债券已提前到期。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03民初32360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日披露的《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时公告046号)。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20)粤0303执25015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236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广州农商行与东方金钰、兴龙实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州农商行

  被告: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农商行于2018年11月22日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公司”)签订《国通信托·广州农商1号东方金钰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投资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农商1号东方金钰单一资金信托项目,金额2亿元。国通信托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与被告一东方金钰签订《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之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资金用于补充东方金钰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经营或归还金融机构借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小写¥200,000,000.00元),信托贷款起始日为当期信托成立之日,贷款期限为当期信托贷款起始日至当期信托贷款起始日起满9个月之日。国通信托公司与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签订《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债权产生的利息、债务人按照主合同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国通信托公司实现主债权和保证债权的费用。2018年11月22日国通信托公司按《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向被告一发放贷款本金2亿元。2019年8月22日贷款到期后,被告一东方金钰未能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持续期间,国通信托公司向原告广州农商行寄出《关于提前终止“国通信托·广州农商1号东方金钰单一资金信托”及信托财产原状分配的告知函》,终止履行《信托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以信托财产原状返还原告投资,即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国通信托公司对被告一东方金钰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广州农商行,国通信托公司对被告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的担保权利也一并转让。广州农商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东方金钰归还贷款本息、复利及罚息,要求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等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法院下发的(2020)粤01民初988号《应诉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广州农商行与被告东方金钰、兴龙实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将积极应诉,并与广州农商行积极协商争取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后续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原告广东融捷融资租赁诉被告东方金钰、赵宁、王瑛琰、兴龙实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东融捷融资租赁

  被告: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20日,原告广东融捷融资租赁与被告东方金钰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原告广东融捷融资租赁于2017年10月25日向被告东方金钰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发放了融资租赁贷款壹亿元整(¥100,000,000.00),租赁期限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9年4月25日,按季支付租金,共6期租金,同时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100万元保证金。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东方金钰应每期(每季)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东方金钰只于2018年1月25日、2018年4月25日支付了两期租金,被告东方金钰尚欠原告四期租金共计73,228,331.16元。为了保证原告债权的实现,2017年10月20日,原告与所有被告方共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赵宁、王瑛琰、兴龙实业自愿为被告东方金钰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对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3,228,331.16元;

  (二)、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第三期的违约金从2018年7月25日起计算,第四期违约金从2018年10月25日起计算,第五期的违约金从2019年1月25日起计算,第六期的违约金从2019年4月25日起计算;每一期的违约金均以1,8307,082.72元为本金,按照每日0.07%的标准计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应当扣除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融资租赁保证金100万元,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73,228,331.16元为限);

  (三)、被告赵宁、王瑛琰、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列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510元,由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执7214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你(或你单位)与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9日作出的(2020)粤0103民初164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等暂计105,675,371.29元。

  (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173,075.00元。”

  二、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执行后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妥善解决相关诉讼事项。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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