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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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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上接A64版)

  根据华夏基金发布的公告信息,华夏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混合型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

  (2)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华夏基金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证券为华夏基金的控股股东。除上述情况外,华夏基金及其管理的华夏战略配售基金、华夏混合型基金与发行人、其他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华夏基金确认,华夏战略配售基金系:1)在《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制定和实施之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上述期限内以封闭方式运作;3)主要投资通过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在封闭运作期内主要采用资产配置策略、战略配售策略和固定收益策略三种投资策略;4)在募集对象交易条款设置方面具有普惠金融性质的证券投资基金。经与监管机构确认,因华夏战略配售基金具有特殊的战略定位,华夏战略配售基金不计入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范围,华夏战略配售基金可以参与科创板股票的战略配售。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华夏基金确认,华夏混合型基金系: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18个月为封闭运作期,在上述期限内以封闭方式运作;2)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战略配售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股票期权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投资策略等的证券投资基金;3)属于“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华夏基金管理的华夏战略配售基金与华夏混合型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华夏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华夏战略配售基金与华夏混合型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华夏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华夏战略配售基金与华夏混合型基金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华夏战略配售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及华夏混合型基金的公告信息,华夏战略配售基金的期末基金资产净值和华夏混合型基金的募集金额足以覆盖华夏基金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6、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鹏华基金发布的公告信息,鹏华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混合型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

  (2)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鹏华基金确认,鹏华基金及其管理的鹏华混合型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鹏华基金确认,鹏华混合型基金系: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18个月为封闭运作期,在上述期限内以封闭方式运作;2)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融资及转融通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3)属于“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鹏华基金出具的承诺函,鹏华混合型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鹏华基金出具的承诺函,鹏华混合型基金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查阅鹏华基金发布的公告信息,鹏华混合型基金的募集金额足以覆盖鹏华基金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7、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欧基金发布的公告信息,中欧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欧混合型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

  (2)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中欧基金确认,中欧基金及其管理的中欧混合型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中欧基金确认,中欧混合型基金系: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18个月为封闭运作期,在上述期限内以封闭方式运作;2)主要投资策略包括积极关注、深入分析并论证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机会的证券投资基金;3)属于“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中欧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中欧混合型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欧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中欧混合型基金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查阅中欧基金发布的公告信息,中欧混合型基金的募集金额足以覆盖中欧基金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8、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财富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金财富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金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中央汇金间接控制申万宏源,直接持有中信建投31.21%股份。除上述情况外,中金财富与发行人、其他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金财富截至2020年6月的财务报表,中金财富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9、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信建投投资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信建投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的全资子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信证券持有中信建投5.01%股份,中央汇金持有中信建投31.21%股份,中央汇金为中金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央汇金间接控制申万宏源。除上述情况外,中信建投投资与发行人、其他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截至2020年6月的财务报表,中信建投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二)限售期

  根据前述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股协议,联席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公募基金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50%的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50%的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中的战略投资者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 战略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30名;1亿股以上且不足4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根据《业务指引》第七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根据《业务指引》第十八条,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

  本次A股初始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1,670,706,000股,不超过A股和H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A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且H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5.50%。本次共有29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1,336,564,800股,占A股初始发行数量的80.00%,约占A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A股发行总股数的69.57%。联席主承销商已就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和比例安排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

  中金财富系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系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根据《业务指引》,中金财富及中信建投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本次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00%,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00%,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00%,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00%,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中金财富和中信建投投资预计跟投比例分别不超过本次A股初始发行数量的2.00%,即33,414,120股;认购金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2020年10月20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的金额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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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署的认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不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联席主承销商将向上表战略投资者另行收取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战略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战略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A股之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业务指引》第七条和第十八条、《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在本次战略配售中遵守相关适用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一)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联席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五)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出具的承诺函,联席主承销商在本次战略配售中遵守相关适用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一)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联席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机构投资者、联席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该等投资者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该等战略投资者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公募基金投资者的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公募基金投资者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募基金投资者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该等管理人和公募基金投资者均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社保及养老基金提供的承诺函,社保及养老基金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社保及养老基金及其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中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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