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10月2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投资者应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1) 申购份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1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1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1) 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如下:
■
6、 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7.2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于T+2日进行现金差额的交收,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3 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0年6月18日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上的《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垂询相关事宜。
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6日
关于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10月10日发布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达到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于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招商中证银行A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为招商中证银行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整改前,招商中证银行A份额、招商中证银行B份额仍可在二级市场正常交易,期间,招商中证银行A份额、招商中证银行B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2、本基金整改将招商中证银行A份额与招商中证银行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为招商中证银行份额。如果投资者在整改前以溢价买入或持有,转型后可能遭受因溢价消失带来的较大损失。请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6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南京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自2020年10月26日起,本公司将增加南京证券为以下各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开通账户开户、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等业务。
■
自2020年10月26日起,投资者通过南京证券申购上述本公司旗下基金,申购费率享费率优惠,具体折扣费率以南京证券页面公示为准。基金原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费率优惠期限内,如本公司新增通过南京证券销售的基金产品,则自该基金产品开放申(认)购当日起,将同时开通该基金上述费率优惠。费率优惠期限,以南京证券官方网站所示公告为准。
重要提示:
费率优惠活动解释权归南京证券所有,有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南京证券的有关规定。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6
公司网址:https://www.njzq.com.cn/njzq/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7-9555
公司网址:http://www.cmfchina.com/
风险提示:
(一)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二)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三)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债ETF”,场内简称“长三角债”,扩位证券简称“长三角地方债ETF”交易代码:511000)于2020年10月29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并获上交所核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47号)。
招商中债-0-3年长三角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0年10月26日在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上市准备工作。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咨询详情。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