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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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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但因:公司及原部分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于在2020年9月9日被公安部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检察院尚未给出最终结论,公司尚无法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告的影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9月27日下发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71 号),公司需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重述前期报表;而《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相关违法事项的追溯调整涉及到大量运用会计准则做出专业的职业判断,且相关违法事项本身具有的复杂性、特殊性,相关涉及追溯调整的事项时间跨度长、内容多,工作量大,公司暂无法在短时间内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准确的、全面的完成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重述前期报表的工作;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会计报表基于未进行追溯重述的情况下编制,后续追溯重述后,会计报表相关科目将发生重大调整及实质性的变化,对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冯文书、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赵军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但因:公司及原部分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于在2020年9月9日被公安部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检察院尚未给出最终结论,公司尚无法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告的影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9月27日下发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71 号),公司需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重述前期报表;而《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相关违法事项的追溯调整涉及到大量运用会计准则做出专业的职业判断,且相关违法事项本身具有的复杂性、特殊性,相关涉及追溯调整的事项时间跨度长、内容多,工作量大,公司暂无法在短时间内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准确的、全面的完成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重述前期报表的工作;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会计报表基于未进行追溯重述的情况下编制,后续追溯重述后,会计报表相关科目将发生重大调整及实质性的变化,对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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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 应收票据,报告期末比年初下降32.71%,主要系报告期内票据结算减少且年初应收票据已托收。

  2. 应收款项融资, 报告期末比年初下降78.31%,主要系报告期内票据结算减少且年初应收票据已托收。

  3. 长期待摊费用, 报告期末比年初上升205.33%,主要系报告期内消防工程改造费用增加所致。

  4. 应付职工薪酬, 报告期末比年初下降44.27%,主要原因系本报告期内公司支付前期员工欠薪所致。

  5. 应交税费, 报告期末比年初上升48.5%,主要系报告期内计提的税金部分未支付所致。

  6. 应付利息, 报告期末比年初上升75.44%,主要系报告期内计提的逾期应付利息增加所致。

  7. 营业收入, 本期比同期下降32.28%,主要原因系本报告期受疫情、流动性紧张、开工不足的多重影响,收入下降所致。

  8. 营业成本, 本期比同期下降32.81%,主要系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下降所致。

  9. 销售费用,本期比同期下降61.17%,主要系报告期公司业务规模下降以及公司持续优化管理、降本增效所致。

  10. 管理费用,本期比同期下降29.74%,主要系报告期公司业务规模下降以及公司持续优化管理、降本增效所致。

  11. 研发费用,本期比同期下降65.07%,主要系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下降,客户导入研发项目减少,以及报告期公司资金紧张、优化研发项目管理、研发投入减少所致 。

  12.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期比同期下降74.83%,主要系上年同期包含已出表子公司智得国际的相关数据影响所致。

  13. 信用减值损失,本期比同期下降73.56%,主要系债权债务清理使报告期内逾期账款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14. 营业外支出,本期比同期上升904.27%,主要系报告期内违规担保和违规开具商业票据计提的债务利息费用、诉讼费用等因素所致。

  15.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本期比同期下降62.45%,主要系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减少所致。

  16.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本期比同期下降80.68%,主要系报告内营业收入减少导致采购支出减少所致。

  17. 支付的各项税费,本期比同期上升131.05%,主要系上年同期存在所得税汇算清缴退回的影响所致。

  18.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本期比同期下降98.7%,主要原因系本报告期公司偿还贷款(划扣)减少所致。

  19.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本期比同期下降84.41%,主要原因系本报告期利息支付减少所致。

  20.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期比同期下降99.93%,主要系上期存在公司将受限货币资金调整至筹资活动现金流的情形。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

  1、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字 2019003 号)

  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字 2019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5日及2020年6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内容详见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43、2020-128),并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以及2929年8月3日至5日参加了听证会。公司在收到以上告知书后均已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行听证。

  2020年9月2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71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处罚字【2020】14 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公司可能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目前继续停牌。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总调查字 200505号、稽总调查字200480号、稽总调查字 200538号、稽总调查字 200546号)

  公司于2020年6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总调查字 200505号、稽总调查字200480号、稽总调查字 200538号、稽总调查字 200546号),因涉嫌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钟玉、纪福星、周桂芬立案调查,公司目前尚处于立案调查阶段。

  2、债项违约

  公司发行的2018年度第一、二期超短期融资券违约,因公司未将足额本息兑付资金划付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构成实质违约。

  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于2019年2月15日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构成实质性违约。于2020年2月15日(此日为节假日,顺延至2020年2月17日)终,再次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构成实质性违约。

  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2019年7月14日(此日为节假日,顺延至2019年7月15日)日终,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

  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及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的持有人会议都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决议答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96)及《关于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2020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答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97)。

  公司将与债权人积极沟通债务解决方案,力争与债权人就债务偿还事宜达成可行方案。

  3、员工持股计划进展

  2018年11月21日,信托公司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完成了2016 年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操作。公司已于2019年4月4日披露了《关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被动减持的公告》(编号2019-063)。

  2017年的员工持股计划受公司股价下跌影响,本持股计划的信托单位参考净值已触及信托合同约定的平仓线(止损线),但管理人尚未完成减持操作,后续公司将根据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披露相关进展公告。

  4、控股股东股份过户及冻结情况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兴业信托-兴投1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代表“西藏信托-鼎兴50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下称:兴瀚资管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0年8月27日通过司法裁定受让在中登公司办理了股份过户,受让方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受让股份分别为294,117,647股、11,000,000股、30,000,000股,合计335,117,647股。自2020年8月27日起,兴瀚资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335,117,647股,占公司总股本约9.46%,首次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同时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387,091,795股,占公司总股本约10.93%,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更新后)》(            公告编号:2020-200),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所持股份的变化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康得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387,091,795股,占公司总股本约10.93%,其中被冻结股份为387,091,795股,占康得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0.93%。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

  5、其他风险事项

  鉴于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已自2019年5月6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公司2020年6月29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7月10日被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14.4.1 的规定,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出现规定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及原部分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公安部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进展

  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等涉嫌犯罪被公安部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202),于2020年10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人民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210),公告中详述了因案情重大、复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24日。

  7、诉讼事项

  截至2020年10月19日,公司尚未结案被起诉类案件共315起,其中被诉金额5000万以上的55件、1000万以上的77件、劳动纠纷88件、其他小额诉讼150件。累计涉及影响金额1,112,134万元(涉及美元已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约97%。

  其中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康得新光电、康得菲尔、康得新功能(下称“三家全资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合同纠纷一案:

  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24日、2019年12月4日、2020年6月4日、2020年7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153、245、2020-110、154);针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提交的《合并审理异议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公司于 2020年 7 月 16 日向北京二中院提交了《关于〈合并审理异议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答辩意见》。2020 年7 月 31 日公司收到了北京二中院的(2020)京 02 民初285 号《民事裁定书》,(2020)京 02 民初 285 号《民事裁定书》是针对二被告《合并审理异议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裁定,就驳回起诉事项,公司已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与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也新增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作为被告(详见            公告编号:2020-099、2020-186、2019-129),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公司管理层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协调,与法院、申请人积极协商,争取早日妥善处理上述诉讼事项,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减轻因债务违约对公司、债权人和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经自查,本报告期内,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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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能存在的风险

  (1)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风险

  2020年公司面临的局面更加严峻。债项违约、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涉及多起诉讼进入执行阶段等事项均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2)客户及市场份额流失的风险

  因公司资金紧张,可用于生产及采购的资金紧缺,进而导致设备生产负荷下降,影响经营业绩;也因公司目前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客户对公司的稳定运行和交货信心降低;进而有可能导致公司在预涂膜、光学膜等领域出现客户流失、市场份额下降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将积极维护主营业务持续,保护核心业务及核心客户稳定。

  (3)核心竞争力受损失的风险

  因公司目前面临的困境,不排除会出现核心团队人员流失、研发能力下降、以及专利技术丧失等情况,进而将影响公司在高分子材料领域的研发及生产能力,导致公司核心竞争力受损失。

  (三).董事会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

  为帮助公司摆脱困境,解决债务危机以及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管理层推出一系列举措,包括组织内部自查,以及持续推动公司业务协同工作和资源整合,开源节流, 降本增效,寻求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多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力争早日推动公司回归发展正轨。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持续,核心团队及核心客户稳定。

  (1)积极推进重整工作、化解债务危机

  在属地政府部门的协调下,公司积极推进重整工作,与多方债权人沟通,协商延期还款或调整后续债务偿还等方式进行债务重整。同时,就筹资安排与多方进行沟通, 全力以赴地推进偿债资金及补充流动资金的筹集事务。但重整事项受多重因素的影响,目前仍存在不确定性。

  (2)降本增效,提升盈利能力

  目前,公司仍保持持续的生产经营,公司将在此基础上继续抓好生产组织和原料采购,降低运营成本,认真做好增收节支工作,努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确保公司生产运营资金的需求,以保证持续经营的稳定性。

  (3)加强款项回收,持续改善现金流

  通过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适当缩短应收账款账龄,并对个别形成坏账的单位采取诉讼等措施。通过应收款项的强化回收,持续改善现金流,确保公司生产运营资金的需求。

  (4)立足核心,调整产业结构,聚焦主营业务

  公司在产业结构调整后,公司产品结构和业务结构得到了很大的优化,一方面,进一步集中资源拓展主营业务,提升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公司还将积极扩展其他蓝海业务,进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

  ■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自2019年度至今,公司通过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积极配合相关监管机构及权力部门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进行调查清理,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基于公司所掌握的证据和材料,公司暂初步确认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以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1、 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与北京银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的方式抽逃公司对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出资款至康得集团的账户事实上形成对公司20亿元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具体见公告,        公告编号 2020-135);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9月27日下发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71 号),其中涉及“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即“2016 年至 2018 年,公司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光电)分别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4 份《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康得新光电大额专户资金存单为康得新集团提供担保,2016 年至 2018 年担保债务本金分别为 1,482,700,000.00 元、1,463,050,000.00 元、1,463,050,000.00 元”。2019 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四中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定中航信托有权以康得新光电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款对其进行优先受偿(案件编号为(2019)京04民初458号)。根据证监会下发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有关“未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以定期存款等货币资金或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为控股股东的融资行为(如借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等)提供质押担保,且未披露货币资金或相关金融资产的受限情况”规定,上述未经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担保事实,造成公司无法使用相关资金,实质上构成了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截止本年度三季度末,该事项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本金连同利息合计1,616,640,927.08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9月27日下发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71 号),其中涉及相关事实“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康得新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 3 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 3796、3863、4181、5278 账户(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账户组)的资金被实时、全额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 3258 账户。康得新北京银行账户组各年末实际余额为 0”,公司暂无法排除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归集资金对公司资金占用的可能,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有待进一步核实确认。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216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20年6月29日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于2020年8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69),报告中提及的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基金)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渝01执20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渝01执20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可能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存款、拍卖、变卖财产、限制人身自由、限制高消费、罚款、公开曝光、信用惩戒等措施。

  (三)、《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案由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0)渝01执20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渝01执20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218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再次延期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20年9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93号),要求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贵部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开展对关注函中所涉及问题的核实及回复工作。由于关注函部分问题有待进一步核实和完善,公司已分别于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0月16日向深交所申请延期回复《关注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0月16日分别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延期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209)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再次延期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213)。

  截至目前,由于回复内容尚需进一步讨论,公司再次申请延期回复,公司将延期至2020年10月30日向深交所提报《关注函》回复文件,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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