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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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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魏建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红栓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卢彩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2020年9月30日合并资产负债表较2019年12月31日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列示如下:

  单位: 元  币种: 人民币

  ■

  ■

  3.1.2  2020年1月1日至9月30日止期间合并利润表较去年同期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列示如下:

  单位: 元  币种: 人民币

  ■

  3.1.3  2020年1月1日至9月30日止期间合并现金流量表较去年同期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列示如下:

  单位: 元  币种: 人民币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本公司于2019 年1月3日召开的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 亿元(含50 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

  2019年3月27日,本公司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出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9]SCP78 号)文件,本公司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人民币40 亿元,注册额度自注册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 年内有效。

  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21日,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2020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0 亿元, 发行利率为2.0%。

  2020年7月22日,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2020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 发行利率为1.4%。

  2020年8月21日,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2020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发行利率为1.4%。

  2020年8月26日,公司完成了2020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兑付工作,本息兑付总额为人民币 1,001,304,109.59元,由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划付至债券持有人。

  2020年9月21日,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2020年度第四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发行利率1.4%。

  2020年9月25日,2020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兑付工作,本息兑付总额为人民币1,001,227,397.26元,由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划付至债券持有人。

  2020年10月20日,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2020年度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发行利率1.48%。

  2020年10月22日,公司完成了2020年度第四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兑付工作,本息兑付总额为人民币1,001,150,684.93元,由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划付至债券持有人。

  2.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20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23日,本公司在公司网站OA平台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于2019年7月30日-2020年1月30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4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6月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在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缴纳过程中,共有281名激励对象实际进行认购,其中47名激励对象进行了部分认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参与认购。 因此本公司本次实际向281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4,930.35万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共有1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因此本公司本次实际向1,651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8,706.53万份股票期权。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岗位调迁,回购注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并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拟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619,200股,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12元/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309,100份,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8.48元/份,上述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已于2020年9月11日完成,本公司总股本已由9,176,572,500股(包括股6,077,032,500股A股及3,099,540,000股H股)減至9,175,953,300股(包括6,076,413,300股A股及3,099,540,000股H股)。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建军

  日期 2020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0-103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10月23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魏建军先生主持,本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10月8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一、审议《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在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存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5年5月,本公司与长城滨银签订股东存款协议,根据股东存款协议,本公司可以在长城滨银开展存款业务。2019年6月24日,本公司与长城滨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本集团2019年至2021年在长城滨银单日存款余额最大值。2019年12月9日,本公司与长城滨银签订关于追加股东存款额度的补充协议,追加本集团在关联方长城滨银2019年及2020年存款额度分别为人民币120,000万元及人民币250,000万元。2020年10月23日,本公司与长城滨银签订关于进一步追加股东存款额度的补充协议,追加本集团在关联方长城滨银2020年及2021年存款额度分别为人民币20,000万元及人民币270,000万元,追加完成后,本集团在长城滨银2020年及2021年单日存款余额上限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170,000万元及人民币1,270,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本集团在长城滨银存款余额为人民币1,150,000万元。

  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国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加上上浮幅度(上浮幅度由双方协商确定)计付存款利息。

  目前国内汽车金融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消费金融渗透率逐步提高,行业风险整体基本可控,公司在长城滨银开展存款业务不仅可以大大增加长城滨银的资金来源,支持长城滨银业务发展,同时也可以促进公司产品终端销售,增加公司利息收入,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会形成公司业务对该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李万军、乐英、吴智杰)一致认为本集团追加在长城滨银存款,在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可以促进公司产品终端销售,增加公司利息收入,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相关协议条款均为一般商业条款,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对本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于董事会召开前出具事前认可意见。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在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存款暨关联交易公告》)

  审议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凤英女士回避表决,该议案通过。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0-104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10月23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或“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彪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10月8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及审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第三季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审议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在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存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5年5月,本公司与长城滨银签订股东存款协议,根据股东存款协议,本公司可以在长城滨银开展存款业务。2019年6月24日,本公司与长城滨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本集团2019年至2021年在长城滨银单日存款余额最大值。2019年12月9日,本公司与长城滨银签订关于追加股东存款额度的补充协议,追加本集团在关联方长城滨银2019年及2020年存款额度分别为人民币120,000万元及人民币250,000万元。2020年10月23日,本公司与长城滨银签订关于进一步追加股东存款额度的补充协议,追加本集团在关联方长城滨银2020年及2021年存款额度分别为人民币20,000万元及人民币270,000万元,追加完成后,本集团在长城滨银2020年及2021年单日存款余额上限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170,000万元及人民币1,270,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本集团在长城滨银存款余额为人民币1,150,000万元。

  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国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加上上浮幅度(上浮幅度由双方协商确定)计付存款利息。

  目前国内汽车金融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消费金融渗透率逐步提高,行业风险整体基本可控,公司在长城滨银开展存款业务不仅可以大大增加长城滨银的资金来源,支持长城滨银业务发展,同时也可以促进公司产品终端销售,增加公司利息收入,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会形成公司业务对该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监事会认为本集团追加在长城滨银存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相关协议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其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对本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集团追加在长城滨银存款交易。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在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存款暨关联交易公告》)

  审议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0-105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在

  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存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本集团在关联方长城滨银存款余额为人民币1,150,000万元

  ●本集团将在关联方长城滨银2020年存款上限提高至人民币1,170,000万元(追加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2021年存款上限提高至人民币1,270,000万元(追加金额为人民币270,000万元)

  ●此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无重大影响(本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9年6月24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存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在此次会议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已经本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8月9日披露的《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9)

  2019年12月9日,本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在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存款及其他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公司董事会成员7人,全部出席本次会议。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王凤英女士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2020年10月23日,本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在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存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公司董事会成员7人,全部出席本次会议。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王凤英女士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此关联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本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在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滨银”)追加存款,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国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加上上浮幅度(上浮幅度由双方协商确定)计付存款利息,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不会对本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在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存款暨关联交易议案》时,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集团追加在长城滨银存款,在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可以促进公司产品终端销售,增加公司利息收入,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相关协议条款均为一般商业条款,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对本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在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存款及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本集团追加在长城滨银存款交易。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全面审查了公司提交的关联交易相关资料,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

  本集团追加在长城滨银存款,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法律规定,涉及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会对本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在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存款议案提交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联交易情况

  追加本集团在长城滨银存款

  截至本公告日,本集团在长城滨银存款余额为人民币1,150,000万元。

  本集团将在关联方长城滨银2020年存款上限提高至人民币1,170,000万元(追加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2021年存款上限提高至人民币1,270,000万元(追加金额为人民币270,000万元)。

  三、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4年5月30日

  法定代表人:李凤珍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注册资本:贰拾壹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区C3座09层

  经营范围:接受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股东情况:本公司持股94.29%,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71%

  关联关系:本公司与滨海农商行对长城滨银实施共同控制。本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凤英女士任长城滨银董事,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款规定的关联关系。因此,长城滨银为本公司关联方,本集团在长城滨银追加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2.履约能力

  本集团在长城滨银存款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长城滨银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

  (一)交易内容说明

  2015年5月,本公司与长城滨银签订股东存款协议,根据股东存款协议,本公司可以在长城滨银开展存款业务。2019年6月24日,本公司与长城滨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本集团2019年至2021年在长城滨银单日存款余额最大值。2019年12月9日,本公司与长城滨银签订关于追加股东存款额度的补充协议,追加本集团在关联方长城滨银2019年及2020年存款额度分别为人民币120,000万元及人民币250,000万元。2020年10月23日,本公司与长城滨银签订关于进一步追加股东存款额度的补充协议,追加本集团在关联方长城滨银2020年及2021年存款额度分别为人民币20,000万元及人民币270,000万元,追加完成后,本集团在长城滨银2020年及2021年单日存款余额上限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170,000万元及人民币1,270,000万元。

  (二)存款利息

  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国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加上上浮幅度(上浮幅度由双方协商确定)计付存款利息。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国内汽车金融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消费金融渗透率逐步提高,行业风险整体基本可控,公司在长城滨银开展存款业务不仅可以大大增加长城滨银的资金来源,支持长城滨银业务发展,同时也可以促进公司产品终端销售,增加公司利息收入,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公司为长城滨银提供服务及提供租赁为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会形成公司业务对该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六、报备文件

  1.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4.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5.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0-106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0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魏建军先生授权公司董事杨志娟女士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1人,执行董事魏建军先生、王凤英女士,非执行董事何平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李万军先生、乐英女士、吴智杰先生因公务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刘倩女士、宗义湘女士,因公务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徐辉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1、 议案名称:关于对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议案1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贺宝银、叶正义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3日

  公司代码:601633                                             公司简称:长城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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