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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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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ST奋达 公告编号:2020-085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达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8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与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达”)原股东业绩承诺补偿金额达成和解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

  经对《关注函》提及的问题逐项认真落实后,公司对《关注函》的答复具体如下:

  问题一:你公司称与富诚达原股东就业绩补偿争议达成和解后,涉及的业绩补偿金额计算依据以《协议书》为准。请你公司说明与富诚达原股东签署《协议书》是否已实质构成对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的变更,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中“业绩补偿及奖励”关于重组业绩承诺不得变更的规定。

  答复:

  1、业绩承诺主要内容

  2017年,公司与文忠泽、张敬明、董小林、深圳市富众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富诚达原股东”或“补偿义务人”)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等协议(以下简称“《业绩补偿协议》”),主要内容为:

  (1)业绩承诺主体:文忠泽、张敬明、董小林、深圳市富众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业绩承诺期间: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

  (3)业绩承诺金额:利润承诺期间扣非后净利润分别达到2.00亿元、2.60亿元、3.50亿元;

  (4)业绩补偿方式:如业绩承诺未实现,富诚达原股东以其获得的奋达科技股份和现金按比例向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

  (5)2019年业绩补偿金额的确定与结算:

  ①2019年业绩补偿金额的确定

  若2017年至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富诚达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未达到2017年至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补偿义务人累计承诺扣非后净利润总和,则补偿义务人应向公司支付补偿金额。

  发生上述情形时,补偿义务人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补偿金额=(2017年至2019年补偿义务人累计承诺扣非后净利润总和-2017年至2019年富诚达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总和)÷2017年至2019年补偿义务人累计承诺扣非后净利润×289,500万元-以前年度已补偿金额

  ②2019年业绩补偿金额的结算

  经审计后,若2017年至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富诚达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总和低于2017年至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补偿义务人累计承诺扣非后净利润总和时,补偿义务人须优先以取得的奋达科技股份进行补偿(奋达科技以1元回购),不足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补足。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当年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2、是否存在变更重组业绩承诺的说明

  (1)达成和解是对保留事项的补充

  为配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项审计工作,公司在专项审计工作推进过程中,多次召集、协调会计师、富诚达原股东、富诚达财务负责人等人对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沟通,但因分歧过大,致使专项审计各项数据迟迟无法确定,公司与富诚达原股东及原财务团队争议的主要内容为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存货计提减值以及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式等会计估计事项,合计异议金额为28,566.98万元,进而对由此计算产生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也存在争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亦将以上事项作为保留意见的基础,认为无法针对以上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了保留意见的《深圳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9年度)》(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366号)(以下简称“《富诚达2019年度审计报告》”),并以此为基础出具了《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335号)(以下简称“《专项审计报告》”)。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利润承诺期内,由奋达科技指定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富诚达2017至2019年各会计年度进行审计,富诚达2017年至2019年各会计年度的扣非后净利润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专项审计报告》中“2019年度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190,892,233.75元”来源于保留意见的《富诚达2019年度审计报告》,公司与富诚达原股东对富诚达2019年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存在异议,对以此基础计算产生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也存在异议。

  为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经协商一致,公司与富诚达原股东就业绩补偿争议达成和解并签署《协议书》,同意富诚达原股东按照《协议书》约定的2017年至2019年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3.12亿元为基础进行业绩补偿,是对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事项的金额获得双方均可接受的确认,是对《专项审计报告》的一个补充。

  (2)达成和解是最大限度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恰当选择

  自公司与富诚达原股东之间发生业绩补偿纠纷以来,双方持续呈矛盾对峙态势,假如业绩补偿纠纷无法以各方均能够接受的方式得到妥善解决、双方矛盾对峙的态势将可能一直持续,公司将面临着富诚达持续经营能力受损、核心人员动荡、资金流紧张、大客户流失等风险,进而影响富诚达和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继而导致公司股价可能出现波动,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其次,针对公司与富诚达原股东对2019年业绩完成情况存在的争议,公司于2020年1月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了仲裁并获得受理。鉴于双方关于业绩补偿事项的争议主要涉及一系列的会计估计事项,即使通过仲裁,预计也将会导致争议解决时间以及上市公司对相关业绩补偿的收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为尽力避免上述最坏结果的出现,保障上市公司和富诚达的正常运营,确保业绩补偿金额得到有效收回,维护全体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与富诚达原股东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是有关各方在充分考虑了各方利益诉求、潜在风险和商业合理性等的基础上,以友好、平等协商方式得出的方案,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该方案及其后续工作的完成,有利于上市公司规避潜在的重大不确定风险,实现公司长期稳健发展,进而有助于提升公司的业绩和经营质量,是基于实际情况下,最大限度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之合法利益的恰当选择。

  (3)是否修改业绩承诺的说明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中“1-2 业绩补偿及奖励”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业绩补偿范围、业绩补偿方式、业绩补偿承诺变更、业绩补偿保障措施等做了规定。经核查,自公司与富诚达原股东签订《业绩补偿协议》后,双方未对协议条款如业绩承诺主体、期间、业绩补偿方式等做任何修改。但如前所述,富诚达原股东2017年至2019年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如按《协议书》约定的3.12亿元为基础进行业绩补偿,则与《专项审计报告》出具的2.65亿元存在差异4,688.67万元。

  综上,公司在具体业绩补偿实践中存在《协议书》与《专项审计报告》业绩承诺实现金额有差异的情形。但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变更重组业绩承诺,不存在利益输送导致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达成和解是为了尽快使富诚达生产经营走上正轨,实现上市公司未来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问题二:实际补偿金额与原定补偿金额差额为1.55亿元。请你公司说明实际补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及依据,对上述补偿差额是否保留后续追偿措施,与富诚达原股东签署《协议书》并向下调整业绩补偿金额是否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你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以保障业绩补偿金额及时足额收回。

  答复:

  1、实际补偿金额的确定及履行情况

  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富诚达原股东截至2019年末累计应补偿金额为19.35亿元,但公司与富诚达原股东对业绩未完成部分中涉及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事项共计2.86亿元部分存在争议,即对相应业绩补偿金额约10.21亿(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公式计算)部分存在争议。

  针对上述争议情况,上市公司依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首先对业绩补偿人提起来仲裁并及时冻结了其股份及其他资产,保障了业绩补偿事项的顺利执行,从而维护了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鉴于双方争议事项涉及的均是会计估计事项,同时,长期仲裁事项对上市公司及富诚达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人员稳定造成了较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双方选择了争议解决方式的另外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协商确定存在争议部分的金额,从而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出实际补偿金额,同时,约定上市公司享有业绩补偿人个人所得税退税金额的5%。

  公司与富诚达原股东签署了《协议书》,对业绩补偿纠纷达成和解,双方同意按2017-2019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3.12亿元为基础进行补偿,根据《业绩补偿协议》计算2017-2019年度累计应补偿金额为17.80亿元,富诚达原股东以注销股票和返还现金红利作为对价来支付上述补偿金额,其中公司以人民币1元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公司股票203,096,652股,返还现金红利866.84万元。以上事项业经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20年7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股份的回购注销手续,并收到富诚达原股东返还的现金红利。

  2、为保证业绩补偿实现已采取的相关措施

  为妥善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减轻公司与富诚达日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保护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与富诚达原股东就承诺业绩补偿纠纷中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保证业绩补偿的实现。这些保障措施包括:(1)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及时完成了对业绩补偿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他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3)改选富诚达董事会,委派上市公司人员担任富诚达高管及重要经营管理人员;(4)完成对富诚达及下属子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各银行账户管理员UKey、工商数字证书的接管;(5)积极推进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6)积极推动与富诚达原股东的谈判;(7)及时向监管机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等等。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努力争取了业绩补偿结果,并且已经及时完成业绩补偿金额的收回,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3、拟采取保障上市公司利益的措施

  针对上述情况,为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及控股股东肖奋拟采取如下措施:

  (1)公司及控股股东与富诚达原股东协商解决

  鉴于富诚达原股东实际补偿金额与《专项审计报告》确定的补偿金额存在差异,富诚达原股东目前持有奋达科技限售流通股29,835,173股,可涵盖上述差额。在上市公司原董事文忠泽、董小林虚拟任期内即2022年11月29日前,公司及控股股东将与富诚达原股东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以上业绩补偿事项,以尽最大努力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承担担保责任

  如富诚达原股东未足额补偿上述差额,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肖奋承诺将就公司未追回之金额或股份承担担保责任,扣除撤回仲裁费退费和上市公司享有的个人所得税退税部分后,对其进行补足,直至上市公司足额收回上述差额。

  如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在2022年11月29日前未追回富诚达原股东任何金额,则肖奋对业绩补偿差额部分扣除撤回仲裁费退费和上市公司享有的个人所得税退税部分后,按照《业绩补偿协议》计算应注销股份数,在半年内即2023年5月29日(即公司原董事文忠泽、董小林持有奋达科技股票完全流通日)前注销奋达科技股票;或向上市公司补偿等额现金。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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