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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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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0-144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0月23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0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0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0月23日上午9:15至2020年10月23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0年10月19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路33号猛狮国际广场综合商贸楼A1601号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乐伍。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216,373,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35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所持股份数165,675,1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00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所持股份数50,698,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56%。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乐伍先生主持。

  9、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参股公司杭州捷能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373,7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86,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乐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8,987,132股,上述关联股东对本提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

  表决结果:同意7,386,58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86,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0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373,7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86,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广东猛狮新能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会议。

  表决结果:同意216,373,7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86,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猛狮

  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于2020年8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于2020年9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4.于2020年10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0年10月19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8月27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定于2020年10月2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9月15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司股东、董事长陈乐伍先生于2020年9月11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提请增加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0月15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司股东、董事长陈乐伍先生于2020年10月13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提请增加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加2020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广东猛狮新能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

  2.2020年10月23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路33号猛狮国际广场综合商贸楼A160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23日上午9:15至2020年10月23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65,675,13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9.200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公司股份50,698,58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8.935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4.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参股公司杭州捷能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373,7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86,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86,58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86,58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0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373,7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86,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4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广东猛狮新能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373,71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386,58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喻永会

  经办律师:      

  马玲玉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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