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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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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3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丽珠试剂3.52%的股权,未超过丽珠试剂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符合本条规定。

  丽珠试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丽珠试剂10.54%的股权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未持有丽珠试剂的股份,符合本条规定。

  (七)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1、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丽珠试剂的业务为诊断试剂及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除丽珠试剂外)的主营业务为制剂产品、原料药及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将进一步聚焦主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独立性。

  2、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1)同业竞争

  公司业务涵盖制剂产品、原料药及中间体和诊断试剂及设备等业务。丽珠试剂主要从事诊断试剂及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系公司诊断试剂及设备板块唯一运营平台。因此,公司及下属其他企业(除丽珠试剂)与丽珠试剂的主营业务不同。

  丽珠集团作为丽珠试剂之控股股东,因拟分拆丽珠试剂上市,为有效防止及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兹此作出如下承诺:

  “一、在本公司作为丽珠试剂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对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丽珠试剂形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采取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二、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本公司作为丽珠试剂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丽珠试剂及丽珠试剂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应对相关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上述承诺自丽珠试剂就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丽珠试剂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综上,本次分拆后,公司与丽珠试剂之间不存在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情形,丽珠试剂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业竞争的要求。

  (2)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丽珠试剂上市后,公司仍将保持对丽珠试剂的控制权,丽珠试剂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本次分拆丽珠试剂上市而发生变化。

  本次分拆上市后,上市公司与丽珠试剂发生关联交易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持续保持丽珠试剂的独立性,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丽珠试剂及丽珠试剂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丽珠集团作为丽珠试剂之控股股东,因丽珠试剂拟分拆上市,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上市后与丽珠试剂之间的关联交易,兹此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次分拆完成后,本公司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丽珠试剂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丽珠试剂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丽珠试剂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并促使由本公司提名的丽珠试剂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义务。在丽珠试剂的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丽珠试剂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下同)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公司将回避表决。

  二、本次分拆完成后,本公司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丽珠试剂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三、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与丽珠试剂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丽珠试剂或其下属子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四、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地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不会向丽珠试剂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丽珠试剂及丽珠试剂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丽珠试剂及丽珠试剂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丽珠试剂;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丽珠试剂经济损失,本公司将赔偿丽珠试剂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上述承诺自丽珠试剂就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丽珠试剂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综上,本次分拆后,公司与丽珠试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丽珠试剂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要求。

  3、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

  公司和丽珠试剂均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全部资产进行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丽珠试剂的组织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公司和丽珠试剂各自具有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亦未有丽珠试剂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占用、支配丽珠试剂的资产或干预丽珠试剂对其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也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公司和丽珠试剂将保持资产、财务和机构独立。

  4、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丽珠试剂拥有自己独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存在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

  5、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公司与丽珠试剂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综上所述,公司分拆丽珠试剂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符合《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丽珠试剂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分拆不会影响公司对丽珠试剂的控股地位。本次分拆完成后,丽珠试剂仍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分拆有利于丽珠试剂拓宽融资渠道,直接对接资本市场,实现独立融资,支持诊断试剂及设备业务板块做大做强;有利于通过分拆上市实现价值发现和价值创造,优化公司估值体系;有利于强化公司资产流动性、提高偿债能力、降低上市公司运行风险。鉴于此,公司分拆丽珠试剂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将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公司与丽珠试剂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本次分拆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经营运作构成任何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保持独立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若干规定》的要求。

  本次分拆完成后,与诊断试剂及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相关的业务将全部由丽珠试剂开展,公司(不含丽珠试剂及其控股子公司)将继续从事除前述诊断试剂及设备相关主营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本次分拆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所述,丽珠试剂分拆上市后,公司能够继续保持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

  丽珠试剂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已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营,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丽珠试剂作为公司下属诊断试剂及设备供应商,通过本次分拆上市,将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借助资本市场强化丽珠集团整体在诊断试剂及设备方面的优势地位。本次分拆将进一步增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一)本次分拆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

  1、深化诊断试剂布局,提升整体竞争力

  丽珠试剂自成立至今一直专注于诊断试剂及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经多年深耕发展,已构建了涵盖酶联免疫、胶体金快速检测、化学发光、多重液相芯片技术、核酸检测等在内的多方位技术平台,在呼吸道感染、传染性疾病、药物浓度监测等领域拥有较强市场影响力,部分产品占有率居于国内领先地位。

  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丽珠试剂的品牌知名度及社会影响力,优化丽珠试剂的管理、经营体制,提升丽珠试剂的管理水平。本次分拆并成功上市有利于丽珠试剂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大研发、运营的投入,从而巩固丽珠试剂的市场竞争力。丽珠试剂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将有助于深化公司在诊断试剂产业链的战略布局,实现诊断试剂业务板块的做大做强,进一步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的长远发展。

  2、获得合理估值,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提升丽珠试剂经营与财务透明度及公司治理水平,向股东及其他机构投资者提供丽珠集团和丽珠试剂各自更为清晰的业务及财务状况,有利于资本市场对公司不同业务进行合理估值,使公司优质资产价值得以在资本市场充分体现,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3、提升融资效率,发挥子公司上市平台优势

  本次分拆上市后,丽珠试剂将实现与资本市场的直接对接,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功能和优势,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灵活性、提升融资效率,从而有效降低资金成本,为丽珠试剂提供充足的资金。未来丽珠试剂可借助资本市场平台的优势,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丰富产品线,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本次分拆的可行性

  本次分拆符合《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相关要求,具备可行性。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于公司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特说明如下: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分拆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本次分拆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针对本次分拆事项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本次分拆上市申请文件及公司后续提供的相关信息及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意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预留授予部分及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00.8577万份予以注销。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事项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事项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0-106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董事会决议日前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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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丽珠集团”)根据上述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董事会决议公布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价格波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结果如下:

  上市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分拆子公司上市事项。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布日前20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计算的区间段为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23日期间,涨跌幅计算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布日前第21个交易日(2020年9月17日),该区间段内公司股票(股票简称:丽珠集团,股票代码:000513.SZ)、深证300指数(399007.SZ)、中证生物医药指数(930726.CSI)的累计涨跌幅情况如下:

  ■

  2020年9月17日,丽珠集团股票收盘价为47.39元/股;2020年10月23日,丽珠集团股票收盘价为47.65元/股。董事会决议公布日前20个交易日内,丽珠集团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幅为0.55%,未超过20%。深证300指数(399007.SZ)累计涨幅为1.64%,同期中证生物医药指(930726.CSI)累计涨幅为0.72%;扣除同期深证300指数因素影响,丽珠集团股票价格累计涨幅为-1.09%,扣除同期中证生物医药指因素影响,丽珠集团股票价格累计涨幅为-0.17%,均未超过20%。

  综上所述,丽珠集团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0-107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拆子公司上市的一般风险提示性公告

  ■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珠试剂”)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发生变化,且仍将维持对丽珠试剂的控股权。

  2020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的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和其他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查阅。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若公司本次分拆事项首次公告前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导致本次分拆被暂停、被终止的风险。

  本次分拆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分拆方案的正式批准、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相应程序等。本次分拆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0-108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珠集团”)2020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8年7月1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7月17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8月1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就《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30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9月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18年9月5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8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18年9月6日,公司披露《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6、2018年9月1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7、2018年9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通知,中登深圳已于2018年9月28日完成了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审核与登记工作。公司实际向105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747.5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7.01元/A股。

  8、2019年8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9、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7日,公司对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有关人员通过电邮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了意见。经核查,有1名拟激励对象不符合《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激励对象的范围,公司将取消其激励资格。2019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10、2019年9月1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实意见。

  11、2019 年 10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对17名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25.4995万份股票期权之注销事宜。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050名调整为1033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271.815万份调整为2246.3155万份。

  12、2019年10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通知,中登深圳已于2019年10月28日完成了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审核与登记工作。公司实际向167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252.4500万份股票期权,预留行权价格为28.87元/A股。

  13、2020年10月2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实意见。

  二、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1、鉴于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20年9月27日届满,截止届满日,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内有55名激励对象合计16.2912万份股票期权尚未行权,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之“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之“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的规定,以及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8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会之“授权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对上述55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第一个行权期尚未行权的16.2912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2、鉴于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29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之“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以及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8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会之“授权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对上述129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153.576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3、鉴于公司预留授予股票期权10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之“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以及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8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会之“授权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对上述10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30.99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经过本次注销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246.3155万份调整为2,076.4478万份,其中已行权882.2350万份,未行权1,194.2128万份,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033名调整为904名。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52.4500万份调整为221.4600万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67名调整为157名。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同意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预留授予部分及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00.8577万份予以注销。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预留授予部分及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00.8577万份予以注销。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原因合法合规,注销事项已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0-109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97.0557万份,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94,358.5025万股的0.63%;

  2、本次行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珠集团”)2020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904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597.0557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6.16元/A股,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8年7月1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7月17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8月1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就《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30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9月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18年9月5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8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18年9月6日,公司披露《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6、2018年9月1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7、2018年9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通知,中登深圳已于2018年9月28日完成了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审核与登记工作。公司实际向105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747.5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7.01元/A股。

  8、2019年8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9、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7日,公司对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有关人员通过电邮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了意见。经核查,有1名拟激励对象不符合《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激励对象的范围,公司将取消其激励资格。2019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10、2019年9月1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实意见。

  11、2019 年 10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对17名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25.4995万份股票期权之注销事宜。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050名调整为1033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271.815万份调整为2246.3155万份。

  12、2019年10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通知,中登深圳已于2019年10月28日完成了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审核与登记工作。公司实际向167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252.4500万份股票期权,预留行权价格为28.87元/A股。

  13、2020年10月2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实意见。

  二、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等待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30%。

  本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8年9月11日,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18年9月28日,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等待期于2020年9月27日届满。

  2、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

  ■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904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597.0557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安排

  1、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6.16元/A股。若在行权前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行权期限自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始至2021年9月27日止。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项”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激励对象必须在行权期限内行权完毕,行权期限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5、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可行权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6、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行权专户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未使用的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7、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

  四、本次行权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管理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根据《激励计划》,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由943,585,025股增加至949,555,582股,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2、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估值方法的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经审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19年度业绩已满足本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904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达标,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意激励对象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及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事项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

  七、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事项已取得相应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0-110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10.7300万份,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94,358.5025万股的0.12%;

  2、本次行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珠集团”)2020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57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110.73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8.87元/A股,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8年7月1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7月17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8月1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就《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30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9月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18年9月5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8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18年9月6日,公司披露《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6、2018年9月1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7、2018年9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通知,中登深圳已于2018年9月28日完成了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审核与登记工作。公司实际向105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747.5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7.01元/A股。

  8、2019年8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9、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7日,公司对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有关人员通过电邮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了意见。经核查,有1名拟激励对象不符合《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激励对象的范围,公司将取消其激励资格。2019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10、2019年9月1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实意见。

  11、2019 年 10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对17名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25.4995万份股票期权之注销事宜。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050名调整为1033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271.815万份调整为2246.3155万份。

  12、2019年10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通知,中登深圳已于2019年10月28日完成了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审核与登记工作。公司实际向167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252.4500万份股票期权,预留行权价格为28.87元/A股。

  13、2020年10月2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实意见。

  二、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等待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50%。

  本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9年8月28日,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19年10月28日,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即将于2020年10月27日届满。

  2、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

  ■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57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110.7300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安排

  1、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8.87元/A股。若在行权前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行权期限自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始至2021年10月27日止。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项”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激励对象必须在行权期限内行权完毕,行权期限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5、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可行权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6、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行权专户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未使用的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7、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

  四、本次行权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管理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根据《激励计划》,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由943,585,025股增加至944,692,325股,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2、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估值方法的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经审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19年度业绩已满足本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157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达标,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意激励对象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及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事项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

  七、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项已取得相应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将在等待期届满后行权,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0-111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已于2020年10月23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0年11月20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0年11月20日上午9:15至2020年11月20日下午3:00;

  ②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0年11月20日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1)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13日(星期五);

  (2)H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13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及于股权登记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在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审计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特别决议议案:

  1、审议及批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2、审议及批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3、审议及批准《关于〈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的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4、审议及批准《关于所属子公司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分拆上市符合 〈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议案》;

  5、审议及批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6、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7、审议及批准《关于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

  8、审议及批准《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9、审议及批准《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10、审议及批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分拆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无互斥提案。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信函登记、传真登记。

  2、登记时间: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登记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9日。

  3、登记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董事会秘书处。

  4、A股股东登记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①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需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办理登记。

  ②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5、H股股东登记及出席须知请参阅本公司于披露易(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6、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叶德隆、袁蔼铃

  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董事会秘书处

  电话号码:(0756)8135992、8135105

  传真号码:(0756)8891070

  7、预计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食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说明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513”,投票简称为“丽珠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或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子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11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六、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4日

  附件: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委托人持股数额:_____________股)出席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委托人授权受托人表决事项如下:

  ■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委托人签名(单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本授权委托书及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必须于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举行时间至少24小时前送达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如为A股股东),地址为中国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总部大楼,邮政编号:519090)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0-113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以下简称“丽珠制药厂”)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药品注册证书》(证书编号:2020S00668)。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批件主要内容

  药品通用名称:注射用丹曲林钠

  英文名/拉丁名:Dantrolene Sodium for Injection

  剂型:注射剂

  规格:20mg

  申请事项:药品注册(境内生产)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3类

  药品有效期:12个月

  上市许可持有人: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

  生产企业: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

  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03530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本品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批准注册,发给药品注册证书。

  二、药品研发及相关情况

  注射用丹曲林钠历经10年研发,是公司自主研发的仿制药,适应症为用于预防及治疗恶性高热。恶性高热属于罕见病,是一种具有家族遗传性的肌肉病,是主要由挥发性吸入麻醉药和去极化肌松药-琥珀酰胆碱所触发的骨骼肌异常高代谢状态。在没有特异性治疗药物的情况下,一般的临床降温措施难以控制体温的增高,最终可导致患者死亡。

  本产品为国内首仿,丽珠制药厂首次提交本品生产申请的受理时间为2019年02月01日(受理号:CYHS1900135国)。

  截至本公告日,注射用丹曲林钠累计直接投入的研发费用约为人民币1,722.34万元。

  三、同类药品市场状况

  注射用丹曲林钠原研品种为美国Par Sterile Products LLC公司的Dantrium?,该药品最早于1979年在美国获得上市许可批准,用于各年龄段中在伴随合适的支持性疗法下,控制以恶性高热危象为表现的骨骼肌爆发性代谢亢进。根据CDE审评中心网站及咸达数据库显示,截至本公告日,国内仅丽珠制药厂取得注射用丹曲林钠注册批件,未见其他厂家申报。

  四、风险提示

  丽珠制药厂在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后,可生产本品并上市销售,产品的经营情况因受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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