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营实体应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指自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出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2、对于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必要且无法回避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公允、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并依法签署相关协议。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市场化原则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3、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必要且无法回避的一切交易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控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在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须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4、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损失由承诺人负责承担,并由承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期间,本承诺函持续有效。”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权益变动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它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在本权益变动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融信托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18】第1-00734号、大信审字【2019】第1-01193号、大信审字【2020】第1-0177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融信托最近三年的财务信息如下所示: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 合并利润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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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中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3、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除本权益变动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权益变动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关于买卖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院裁定文件;
5、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避免与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6、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减少并规范与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7、信息披露义务人人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审计报告。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洋澜路中段东侧第三幢第四层公司投资发展部
此外,投资者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权益变动书全文。
信息披露人义务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权益变动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洋
签署日期:2020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洋
日期:2020年 月 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洋
日期:2020年 月 日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昌鱼
股票代码:600275.SH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华普大厦17层)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执行司法裁定)
签署日期:二零二零年十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权益变动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之日,除本权益变动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执行法院裁定所致。依据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执1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法院裁定将华普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票8000万股(占总股本15.72%)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抵偿应支付的债务贰亿捌千肆佰万元。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105,671,4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77%。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5,671,4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5%,不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权益变动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注:本权益变动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普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概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执行法院裁定所致。依据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执1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法院裁定将华普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票8000万股(占总股本15.72%)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抵偿应支付的债务贰亿捌千肆佰万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时没有明确处置ST昌鱼股票的计划,但不排除因司法裁定等情况被动减持股票的可能。
2020年10月10日,中融信托作为申请执行人,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就华普集团持有的ST昌鱼88,479,418股的股份以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即314,101,933.90元抵偿相应金额的债务(其中中融信托质押股票8,000万股的抵债价格为284,000,000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8,479,418股的抵债价格为30,101,933.90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ST昌鱼8,479,418股的股份以物抵债事项,法院尚未作出裁定。如未来法院裁定同意该8,479,418股的股份向中融信托以物抵债,信息披露义务人将被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2、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105,671,4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77%。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5,671,4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5%,不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过程
(一)债权形成及申请强制执行
1、中融信托与中信信托、华融资管北京分公司债权转让及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6月30日,中融信托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中融-融雅3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根据中融信托与华融资管北京分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融信托以信托资金受让华融资管北京分公司对华普集团的债权,该笔债权的原始债权人为中信信托,华普集团以其持有的武昌鱼8,000万股股票为该笔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因华普集团未能按期还款,2019年11月8日,中融信托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华普集团偿还剩余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诉讼费用,并判令中融信托有权就质押股票变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20年4月1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20)京04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华普集团应在《调解协议》规定期限内向中融信托偿还剩余债权本息,华普集团以其质押的8,000万股武昌鱼股票对上述债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中融信托有权就上述股票经依法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因华普集团未按照《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中融信托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6月2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京04执155号《执行裁定书》,对华普集团等被执行方相关资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
2、中融信托与农业银行东城支行、农行朝阳支行债权转让及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3月7日,中融信托与农行东城支行、农行朝阳支行签署《债权资产交易合同》,受让农行东城支行对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并受让农行东城支行及农行朝阳支行对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的债权。前述债权均已取得生效判决,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华普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88,479,418股,轮候冻结了华普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17,192,000股。2016年3月14日,中融信托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中融-融雅3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支付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
2016年8月,中融信托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上述债权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取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执异313号、2016京02执异322号、2016京02执异316号、2016京02执异317号、2016京02执异320号、2016京02执异314号、2016京02执异319号、2016京02执异321号、2016京02执异318号、2016京02执异315号《执行裁定书》,同意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融信托。
(二)ST昌鱼股份拍卖及流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签发《通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拟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华普集团持有的88,479,418股ST昌鱼的股份。
上述股份于2020年10月9日10时至2020年10月10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zc-paimai.taobao.com/)公开拍卖。上述股票的第一次公开拍卖已于2020年10月10日10:00结束,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
(三)ST昌鱼股份以物抵债
2020年10月10日,中融信托作为申请执行人,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就华普集团持有的88,479,418股ST昌鱼的股份,以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即314,101,933.90元抵偿相应金额的债务(其中,中融信托质押股票8,000万股的抵债价格为284,000,000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8,479,418股的抵债价格为30,101,933.90元)。
2020年10月19日,中融信托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京04执155号之一],裁定将华普集团持有的ST昌鱼8,000万股的股份过户至中融信托,抵债金额284,000,000元,同时解除标的股份的质押和冻结。因上述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72%,触发本次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ST昌鱼8,479,418股的股份以物抵债事项,法院尚未作出裁定。后续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事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105,671,4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77%,该部分股份全部冻结或轮候冻结,其中质押股份数量为8000万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5,671,4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5%,该部分股份不存在质押,但仍处于冻结或轮候冻结。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ST昌鱼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京04执155号之一]);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洋澜路中段东侧第三幢第四层公司投资发展部
此外,投资者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权益变动书全文。
信息披露人义务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权益变动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20年10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2020 年10月22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2020 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