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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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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0-081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重整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仪电气”)于2020年10月20日收到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发来的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破申3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浙0382破33号《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受理情况

  2020年10月20日,华仪集团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浙0382破申3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浙0382破33号《决定书》,根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华仪集团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担任华仪集团管理人。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仪集团系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对华仪集团的破产案件有管辖权。华仪集团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华仪集团所涉债务金额大于该公司名下财产的价值,可见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故华仪集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华仪集团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现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竞争方式产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担任华仪集团管理人。”

  二、控股股东破产重整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1、华仪集团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果重整顺利实施将有利于改善控股股东资产负债结构,并解决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不能顺利实施,控股股东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截至本公告日,华仪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34,283,7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83%,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量为234,275,162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9963%,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为234,283,762股,占其持股总数的100%;累计轮候冻结数为393,567,524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67.99%。华仪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进入重整程序,可能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相互独立。控股股东的破产重整申请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4、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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