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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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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0-099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兴达”)于2020年10月9日以书面及通讯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万锋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重新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赞成: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存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该专项存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本次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募集资金账户需要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等。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表决结果:赞成: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0-100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56 号)核准,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兴达”)非公开发行31,526,33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26.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19,999,999.36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1,786,679.7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98,213,319.6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0]00057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存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该专项存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募集资金账户需要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等。

  公司会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统称“专户存储银行”)等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0月9日将扣除相关承销保荐费人民币20,500,000.00元(含税)后的余款人民币799,499,999.36元汇入同兴达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在各专户存储银行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尚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一)公司及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及其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专户存储银行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海通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海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春、严胜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次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给海通证券。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形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出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查询或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海通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存储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1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公司、专户存储银行、海通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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