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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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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20-171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重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8500万元;利息136.54万元(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47.36万元。

  ●公司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免除了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情况概述: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公司”)因与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以下简称“朝阳银行锦州分行”)及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工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邓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7民初14号民事判决(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披露的《亿阳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009)),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做出(2019)辽民终854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7日披露的《亿阳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0-005))。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朝阳银行锦州分行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阜新工贸偿还借款本金8500万元,利随本清(截止2018年1月17日的利息为136.54万元);

  2.亿阳集团、公司、邓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朝阳银行锦州分行对亿阳集团所持有的光大证券流通股500万股股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本案诉讼费用由阜新工贸、公司、亿阳集团及邓伟承担。

  三、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

  日前,公司收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号为(2018)辽07民初64号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论如下:

  1、阜新工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朝阳银行锦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36.54万元(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期间的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2、朝阳银行锦州分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亿阳集团持有的光大证券流通股50万股股权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亿阳集团、邓伟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阜新工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亿阳集团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阜新工贸追偿;

  5、亿阳集团、邓伟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阜新工贸追偿。

  6、驳回朝阳银行锦州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6万元,由阜新工贸负担。亿阳集团、邓伟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特别说明: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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