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于2020年10月15日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号楼启明星辰大厦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延期通知已分别于2020年9月23日和2020年9月2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0月15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号楼启明星辰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副总经理严立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股东人数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67人,代表股份493,792,76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8922%。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3人,代表股份317,069,3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96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4人,代表股份176,723,44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9296%。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163人,代表股份213,648,43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8848%。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9人,代表股份36,924,99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5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4人,代表股份176,723,44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929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05,960,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2126%;反对87,832,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78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5,815,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892%;反对87,832,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11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05,420,1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1033%;反对88,372,5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89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5,275,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6364%;反对88,372,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6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05,383,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0959%;反对88,409,1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9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5,239,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6193%;反对88,409,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38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委派律师李艳清、姜振磊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出具的《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