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1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振华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购买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化医集团”)持有的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20年7月27日)前六个月到披露重组报告书之日(即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9月25日)的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情形进行自查。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期间
振华股份自2020年7月27日上午开市前起停牌后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期间为振华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之日前6个月至振华股份《重组报告书(草案)》公告日,即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9月25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振华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知情人;本次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之人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以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振华股份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2020年9月17日、2020年9月30日和2020年10月15日先后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核查范围内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核查范围内机构和人员在核查期间买卖振华股份股票的详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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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相关人员外,其他核查范围内的机构和人员在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振华股份股票的情形。
四、核查期间存在买卖振华股份股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承诺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振华股份股票的行为,柯尊友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本人柯尊友从未向任何人员泄漏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持有的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或建议任何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卖出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系出于个人资金需要,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石大学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本人石大学从未向任何人员泄漏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持有的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或建议任何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卖出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系出于个人资金需要,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本人之儿子石舒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之儿子石舒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将督促其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
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石舒康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本人石舒康从未参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持有的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
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周芬芬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本人周芬芬从未向任何人员泄漏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持有的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或建议任何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时并未接触和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相关股票交易均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朱士杰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本人朱士杰从未向任何人员泄漏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持有的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或建议任何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父亲朱润孙、母亲胡新兰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父亲朱润孙、母亲胡新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将督促本人父亲朱润孙、母亲胡新兰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
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朱润孙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本人朱润孙从未参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持有的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
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胡新兰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本人胡新兰从未参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持有的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
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叶磊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本人叶磊从未向任何人员泄漏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持有的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或建议任何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配偶蔡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人知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之前,系其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配偶蔡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及本人配偶蔡纯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
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蔡纯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本人蔡纯从未参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持有的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
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朱开生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本人朱开生从未向任何人员泄漏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持有的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或建议任何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父亲朱宏君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父亲朱宏君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将督促其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
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朱宏君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本人朱宏君从未参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持有的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
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张朝清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本人张朝清从未向任何人员泄漏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持有的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或建议任何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均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本人配偶徐育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配偶徐育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及本人配偶徐育红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
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徐育红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本人徐育红从未参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持有的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
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李安军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本人李安军从未向任何人员泄漏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持有的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或建议任何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买入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时并未接触和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均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相关机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振华股份股票的行为。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已出具《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
六、律师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律师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核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法律意见书》,认为:相关人员在核查期间买卖振华化学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结论
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交易对方、相关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经公司自查,上述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0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月 25日公告了《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全文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根据本次交易的最新情况,公司对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交易报告书“第十三章 其他重要事项/六、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相关方及有关人员在本次交易停牌前 6 个月至交易报告书披露日(即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9月25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在交易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八、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四、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以及“重大风险提示/一、本次交易相关风险/(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中更新披露了本次交易评估结果已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本次交易取得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情况。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