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曲思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文旭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文旭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会同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积极推进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相关情况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持续公告。截止本次《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日,公司已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一次反馈相关回复情况进行了公开披露并将相关回复材料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对202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
重大合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
√ 适用 □ 不适用
2017年10月16日,公司与淄博齐恒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临淄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下属独资企业)在淄博市签订了《齐鲁化学工业园高分子材料产业基地基础设施一期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217,878,777.00元。地方政府对此项目高度重视,并在2017年12月28日召开的临淄区十三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上要求:“塑料加工产业要以提升产业素质、实现高端发展为战略目标,加快推进塑料高分子产业园建设,整合提升区内现有塑料加工企业,积极引进一批行业先进技术、领先项目,推动塑料产品结构性变革。”由于国家政策调整,环保要求趋严,业主方一直未向公司下达开工通知。经与业主方沟通,公司与业主方签署了《EPC总承包合同终止确认书》,具体情况详见与本次《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终止执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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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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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曲思秋
2020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2469 证券简称:三维工程 公告编号:2020-070
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终止执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承包方”) 近日与淄博齐恒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淄博齐恒”或“发包方”)签署了《齐鲁化学工业园高分子材料产业基地基础设施一期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终止确认书》(以下简称“《终止确认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合同签署情况
2017年10月16日,公司与淄博齐恒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临淄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下属独资企业)在淄博市签订了《齐鲁化学工业园高分子材料产业基地基础设施一期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217,878,777.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 2017-046)。
地方政府对此项目高度重视,并在2017年12月28日召开的临淄区十三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上要求:“塑料加工产业要以提升产业素质、实现高端发展为战略目标,加快推进塑料高分子产业园建设,整合提升区内现有塑料加工企业,积极引进一批行业先进技术、领先项目,推动塑料产品结构性变革。”
二、合同终止原因及《终止确认书》主要内容
原合同签署后,由于国家政策调整,环保要求趋严,业主方淄博齐恒一直未向公司下达开工通知,项目始终处于停顿状态。基于以上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与业主方淄博齐恒签署了原合同的《终止确认书》,一致同意原合同于2020年10月15日终止。合同终止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不存在争议纠纷。
三、合同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项目尚未开工,公司亦未对其进行收入确认,本次合同终止不会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做好市场开发及在手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和风险防控工作,努力推进公司主营业务的平稳发展。
四、备查文件
1、《齐鲁化学工业园高分子材料产业基地基础设施一期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终止确认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 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