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7年10月17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海防”)完成向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发行66,040,514股股份登记工作,上述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
●由于公司2018年再次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中船重工于2018年9月14日出具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其在本次重组之前已经持有的中国海防的股份,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因此,上述66,040,514股限售股将延期至2020年12月18日上市流通。
一、本次延期解禁限售股份的发行情况
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80号),核准公司向中船重工发行66,040,514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上述66,040,514股股份登记手续,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为36个月。
二、有关限售承诺
(一)该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的锁定期承诺
2016年11月16日,中船重工出具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中电广通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中电广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2、对于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之前已经持有的中电广通的股份,在本次重组完成后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本次重组结束后,本公司基于本次重组而享有的中电广通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4、若本公司基于本次重组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的锁定期承诺
由于公司2018年继续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船重工于2018年9月14日出具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其中承诺:对于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之前已经持有的中国海防的股份,继续遵守本公司于2016 年11 月16 日出具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并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本次限售股延期解禁的情况说明
(一)截至本公告日,中船重工均严格履行了所作出的承诺。未发生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事项,亦未发生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事项。因此,上述限售股锁定期不需再延长6个月。
(二)中船重工于2018年9月14日出具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其在本次重组前持有的中国海防的股份,在重组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登记工作,完成该次资产重组。
基于以上,公司2017年10月17日向中船重工发行的66,040,514股限售股将延期至2020年12月18日上市流通。届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