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孙公司河北当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当代”)于近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按照相关规定,现将该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召开了七届董事会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孙公司河北当代共同为河北茂竹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竹泉”)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所申请的人民币为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河北当代以其项下的应收账款为茂竹泉此次申请综合授信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具体金额及期限以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茂竹泉自然人股东姜威为公司及河北当代提供的上述担保进行反担保。上述担保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5)。
北京银行石家庄分行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向茂竹泉发放了贷款总计3000万元,因茂竹泉未能及时足额清偿贷款,北京银行石家庄分行向河北中院提起诉讼。
上述诉讼事项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公告,公告名称:《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孙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
二、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并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20)冀01民初116号,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河北茂竹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29999150.25元以及截止2020年3月7日的利息、罚息932568.89元,本息合计30931719.1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8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2、被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当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春芳、崔玉杰、梁英花在前项范围内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承担连带责任;
3、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在185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河北当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518931_001《最高额质押合同》、清单编号0518931-00101《质押物清单》项下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809元,由被告河北茂竹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当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春芳、崔玉杰、梁英花、重庆萌梓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预计对公司2020年度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