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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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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07 证券简称:济南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64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山东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

  称“永安房地产”)为案件二审上诉人。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6年6月29日,永安房地产与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业集团”)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天业集团购买永安房地产开发的龙奥天街2号楼共计488套房产,总价款409,701,125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销售商品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6年6月至12月,天业集团将上述购房款全额支付给永安房地产,永安房地产将上述房产交付至天业集团但未办理过户登记;2016年12月,天业集团控股子公司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吉林信托”)签署《信托贷款合同》,以上述龙奥天街2号楼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2017年8月,天业集团与李梅华签订《协议书》,约定天业集团以龙奥天街2号楼48套房产抵偿李梅华对天业集团的债权,并载明李梅华等人知悉涉案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吉林信托;2017年11月,为协助办理相关抵偿手续,永安房地产根据天业集团与李梅华签订的《协议书》及相关确认函,与李梅华之子杨昊瑜签署了龙奥天街2号楼48套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为40,258,125元,并将收到的款项全部转账至天业集团账户,天业集团于2017年12月向永安房地产申请将上述涉案房产更名至杨昊瑜名下,因吉林信托诉天业集团等案件,法院查封天业集团持有的龙奥天街2号楼部分房产,相关涉案房产未过户至杨昊瑜名下。

  杨昊瑜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为由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杨昊瑜与永安房地产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永安房地产返还杨昊瑜购房款40,258,125元并赔偿损失40,258,125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永安房地产承担等诉讼请求。2020年2月,公司子公司永安房地产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永安房地产与杨昊瑜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杨昊瑜与永安房地产于2017年11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永安房地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杨昊瑜返还购房款40,258,125元;杨昊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永安房地产返还购买的龙奥天街房产;永安房地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昊瑜赔偿损失40,258,125元;永安房地产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公司认为本案实为相关方以房抵债而非商品房买卖,永安房地产仅是协助办理相关抵偿手续,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关案件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近日,永安房地产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永安房地产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履行相关方以房抵债协议的原因和动机,不能否认永安房地产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购房款的交易行为,永安公司行为存在过错;同时,杨昊瑜事先知悉房产被抵押事实,对不能实现其权利应当具有一定预见性,一审判决永安房地产赔偿一倍购房款损失在数额上明显过高,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济南中院(2019)鲁01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1.撤销杨昊瑜与永安房地产于2017年11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永安房地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杨昊瑜返还购房款40,258,125元;3.杨昊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永安房地产返还购买的龙奥北路1577号龙奥天街广场2号楼2601-2616、2701-2716、2801-2816房产共计48套。

  (二)变更济南中院(2019)鲁01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永安房地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昊瑜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的经济损失:以40,258,12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杨昊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8,4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永安房地产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8,414元,由永安房地产附带128,414元,杨昊瑜负担130,000元。本判决为生效判决。

  根据二审判决,永安公司需向杨昊瑜返还购房款40,258,12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杨昊瑜支付经济损失,2019年度公司已按一审判决计提预计赔偿损失40,258,125元,公司将扣除按二审判决应承担的利息后,冲回已计提的部分预计赔偿损失,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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