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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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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70 证券简称:*ST华讯 公告编号:2020-132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发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苏01执844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0)苏01执844号(以下简称“(2020)苏01执8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苏01执853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0)苏01执853号(以下简称“(2020)苏01执8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0)苏01执8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显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与公司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2;2020年4月22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银行贷款提前到期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9;《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8;2020年9月3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24)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2020)苏01执8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显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与公司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8;2020年3月2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30;2020年3月28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34;2020年3月28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33;2020年7月21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96)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苏01执8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

  被执行人: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

  (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

  1、《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与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民初73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2020)苏01民初738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2、《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

  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与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你(公司)必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将财产申报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直接交回本院执行局;你(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至首次申报财产,若财产发生变动,应当对该变动情况向本院报告;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如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你(公司)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你(公司)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经本院审查同意后,对其他财产可以不予申报;接到本申报令后,你(公司)立即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可以不再作财产申报。你(公司)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你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二、(2020)苏01执8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

  被执行人: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

  (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

  1、《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与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金融借贷合同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民初22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2020)苏01民初224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2、《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

  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与你(公司)金融借贷合同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你(公司)必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将财产申报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直接交回本院执行局;你(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至首次申报财产,若财产发生变动,应当对该变动情况向本院报告;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如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你(公司)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你(公司)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经本院审查同意后,对其他财产可以不予申报;接到本申报令后,你(公司)立即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可以不再作财产申报;你(公司)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你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公司此前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续执行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0)苏01执8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0)苏01执8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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