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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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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20-066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01民初1126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公司及公司间接持有的子公司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8)。

  二、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01民初1126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偿还委托债权投资本金469599886.39元,利息1159132.49元,复利47004.19元,罚息17485730.55元(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1日;此后的罚息分别计算:1、以未还本金238874347.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985%的标准,自2020年9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以未还本金2307255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35%的标准,自2020年9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9万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对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8)芜湖市不动产证明第0185139号、皖(2020)芜湖市不动产证明第0366812号、皖(2017)芜湖市不动产证明第0120119号〕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公司尚需对该判决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进行上诉,上述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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