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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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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55 证券简称:大千生态 公告编号:2020-063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13,148,816.94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收到的判决书为终审判决结果,上述诉讼金额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此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生态”、“公司”)于近日收到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终审(2020)琼97民终999号、(2020)琼97民终998号、(2020)琼97民终100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30日,公司就与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沐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沐湾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13,148,816.94元及利息。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大千生态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3〉)。

  2020年3月16日,公司收到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的(2019)琼9027民初2224号、(2019)琼9027民初2225号、(2019)琼9027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案件一

  1.1、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415,217.33元及利息。

  1.2、驳回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978.47元,由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2、案件二

  2.1、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35,367.6元及利息。

  2.2、驳回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757.16元,由被告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3、案件三

  3.1、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8,232.01元及利息。

  3.2、驳回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42.94元,由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大千生态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龙沐湾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2020年4月7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作出改判。

  2020年10月12日,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2020)琼97民终999号、(2020)琼97民终998号、(2020)琼97民终1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案件一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90,978.47元,由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案件二

  2.1、撤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7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

  2.2、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35,367.6元及利息(利息:1.以1,540,012.46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利;2.以2,896,296.57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12日至2017年9月1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利;3.以3,065,832.08元为本金,从2017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利;4.以3,235,367.6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3、驳回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4、驳回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757.16元,由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由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67.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757.16元,由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由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67.16元。

  3、案件三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442.94元,由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2019 年12 月31日,公司对前述诉讼应收账款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13,148,816.94元,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结果,上述诉讼金额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此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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