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含义如下:
安泰科技、公司、本公司: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环境:安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40.9%股份)
宁波化工院: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安泰环境持有99.98%股份)
远东集团: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金象赛瑞: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烨晶科技: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
一、本诉讼案件的背景
2015年8月26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本公司、安泰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骨干团队、远东集团与宁波化工院骨干团队四方共同出资设立安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泰环境成立后向远东集团收购了宁波化工院控股权。相关内容可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成立安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暨收购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5-055)。
2017年3月,宁波化工院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案号(2016)粤73民初2552-2553号),金象赛瑞、烨晶科技以第ZL201110108644.9号、ZL201010216437.0号发明专利专用权人的身份,起诉宁波化工院等四名被告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相关内容可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05)。
2020年10月12日,宁波化工院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6)粤93民初2553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第ZL201010216437.0号发明专利2553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林
原告二: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朝慧
被告一: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怀春
被告二: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旭中
被告三: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后国
被告四:尹明大
2、诉讼内容
原告金象赛瑞、烨晶科技以第ZL201010216437.0号发明专利专用权人的身份,起诉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并共同合作使用了组合式换热器及使用该换热器的流化床反应器设备,侵犯了原告发明专利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侵权损害。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两原告ZL201010216437.0号发明专利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组合式换热器及使用该换热器的流化床反应器,销毁现存的侵犯上述专利权的组合式换热器及使用该换热器的流化床反应器;
(2)判令第二、第三、第四被告立即停止帮助、教唆他人制造和使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组合式换热器的行为;
(3)请求判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人民币1,500万元以及两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4)判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93民初2553号]的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案件之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93民初2553号]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