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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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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刘江先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155   证券简称:华创阳安   公告编号:临2020-072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刘江先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阳安”或“公司”)股东刘江先生原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74,349,44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27%,系刘江先生于2016年参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取得。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2020年3月19日,公司披露了股东刘江先生减持股份计划,拟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2020/4/10~2020/10/9),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34,791,132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即不超过17,395,566股。截至2020年10月9日,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届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日前,公司收到股东刘江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截至2020年10月9日,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届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期间,刘江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9,48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刘江先生为和泓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三者为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

  1、刘江先生根据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9,48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减持价格区间为11.68—13.01元/股,减持金额 238,569,899.52元。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刘江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40,528,2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减持价格区间为11.63—13.96元/股,减持金额517,567,650.34元。

  刘江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60,008,3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5%,累计减持金额756,137,549.86元。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是 √否

  特此公告。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10/13

  证券代码:600155      证券简称:华创阳安   公告编号:临2020-073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刘江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5%以上股东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股东刘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6.49%减少至4.99999%,不再是公司5%以上股东。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创阳安”)于2020年10月12日收到股东刘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泓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华创阳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8月29日至2020年10月9日期间,刘江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5,962,1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本次权益变动前,刘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112,939,8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9%。本次权益变动后,刘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86,977,7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9%,刘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再是公司5%以上的股东。现将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1、刘江先生为和泓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三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刘江先生上述减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3月19日披露的《关于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实施。

  3、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4、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情形,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刘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权益的变动情况

  ■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份减持,不涉及资金来源,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

  2、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刘江先生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2020/4/10~2020/10/9)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34,791,132股,即不超过总股本的2%(详见公告临2020-025号)。截至2020年10月9日,减持计划期间届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本次权益变动后,刘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86,977,7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9%,刘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再是公司5%以上的股东。

  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编制并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创阳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2日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签署日期:2020年10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阳安”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介绍

  (一)刘江

  ■

  (二)和泓置地

  ■

  (三)贵州燃气

  ■

  二、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

  刘江通过和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嘉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和泓置地、贵州燃气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和泓置地

  ■

  (二)贵州燃气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投资结构调整、自身资金需要减持持有的华创阳安部分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华创阳安股份的计划。

  2、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江先生于2020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刘江先生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2020/4/10~2020/10/9)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34,791,132股,即不超过总股本的2%(详见公告临2020-025号)。截至2020年10月9日,减持计划期间届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本次权益变动后,刘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86,977,7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9%,刘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减持华创阳安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刘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112,939,8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9%。2020年8月29日至2020年10月9日期间,刘江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5,962,1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减持价格区间为12.395元/股—13.96元/股。本次权益变动后,刘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86,977,7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9%,公司股东刘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义务披露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股份减持情况及2020年8月29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股份减持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未曾发生其他买卖华创阳安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江身份证明文件、和泓置地和贵州燃气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泓置地和贵州燃气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华创阳安董事会办公室及上交所。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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