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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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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78 证券简称:高科石化 编号:2020-075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 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持有公司股份18,884,250股的股东许汉祥先生于2020年3月20日与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放弃行使表决权的协议》,约定许汉祥先生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1,523,8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9322%)对应的表决权,本次表决权放弃后,许汉祥先生拥有上市公司8.259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公告编号:2020-017)。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0月9日(星期五)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星期五)9:15-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鲸塘工业集中区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二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许春栋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31,054,5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84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30,858,0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62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96,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2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506,4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5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309,9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3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96,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205%。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原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694,1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506,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许汉祥先生在表决时予以回避。

  2、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054,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506,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律师、谢文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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