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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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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1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含下属孙、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案由:公司全资孙公司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涉案的金额:本案涉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供能款7,186,295.91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反诉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结果,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9,179,754.42元,对该诉讼应收账款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439,710.24元,生效判决被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后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派思”)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民终1024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案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公司全资孙公司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派思”)诉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0日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19)鲁0112民初6186号。

  山东派思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19年6月5日止拖欠的蒸汽、电力供能款及最低负荷补偿款共计8,487,933.41元、违约金1,134,417.85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5日)及后续违约金(后续违约金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收取1%。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次诉讼委托代理支付的律师费20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关于该案件详细情况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参见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07号)。

  2、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24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9)鲁0112民初618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5月14日止拖欠的供能款(含蒸汽供能款、最低蒸汽负荷补偿款、电力供能款,扣除水电费、已支付供能款及力诺集团代充燃气费和力诺集团移交工业盐及天然气费用)共计7,186,295.9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供能款7186295.91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2、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 (以欠付供能补偿款753,469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5至2019年3月15日计算;以欠付供能补偿款927,78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5至2019年3月15日计算;以欠付供能补偿款996,91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5至2019年3月15日;以欠付供能补偿款824,75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5至2019年3月15日;以欠付供能补偿款646,904元(48,689元+195,615元+402,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5至2019年3月15日;以欠付供能补偿款394,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 月15至2019年3月15日。以上分段计算的违约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3、驳回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606元,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941元;反诉费21,299元,由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安总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详细情况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参见公司《派思股份关于全资孙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3号)。

  二、 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派思公司诉讼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2)一、二审的诉讼费、保全费均由派思公司承担。

  2020年9月2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1民终10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47元,由上诉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结果,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对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9,179,754.42元,对该诉讼应收账款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439,710.24元,生效判决被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后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报备文件:

  (2020)鲁01民终1024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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