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杨永忠、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城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2020年10月9日,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最高法民终5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上诉案件已审理终结。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类别及案由
本案为当事人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初15号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本案原审判决结果: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初15号的判决结果为:判令荆州城建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杨永忠支付工程款2828.84万元及利息、质保金658.35万元及利息,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荆州城建工程款2828.84万元及利息、质保金658.35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对杨永忠承担给付责任。
3、本案的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宜化”)。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王阿丽,陕西海普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俊、吕军,湖北吕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城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喜,荆州城建总经理
4、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青海宜化的上诉请求为:请求纠正原判决多计算的应付荆州城建工程款1284.63万元,并改判青海宜化在欠付工程款、质保金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上诉人杨永忠的上诉请求为:改判荆州城建向杨永忠支付工程款3419.70万元及利息、支付质保金724.00万元及罚息。青海宜化在欠付荆州城建工程款3419.70万元及利息、质保金724.00万元及罚息的范围内对杨永忠承担给付责任。
三、本案判决情况
2020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次上诉案件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共计48宗,合计金额19360万元。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549号民事判决书,经公司财务部门测算,本次诉讼将减少本公司2020年度利润2200万元左右,具体数据以公司2020年审计报告为准。本次诉讼对2020年度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六、备查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54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