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0]605号),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0]605号),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基本情况
由于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4.1.1条、14.1.3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上市的意见和具体措施
2020年,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将积极对2018年、2019非标意见所涉及的事项逐项解决,努力将各项相关不利因素尽快化解。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恢复盈利能力,解决债务问题,公司将积极通过如下措施保障持续经营能力,恢复盈利能力:
1、 暂停上市期间董事会将继续勤勉尽责,根据目前实际状况,进一步巩固公司原有主营业务,开源节流,力争为公司提供稳定的业绩保障。
2、 积极化解债务危机,寻求债务一揽子解决方案
在地方政府机构的支持、协调下,积极化解债务危机,与债权人协调沟通,协商延期还款或调整后续债务偿还方案,鉴于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债务一揽子解决方案的推进受各方协商结果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
3、 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改善内部控制缺陷,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4、 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
公司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以来,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公司已于2020年9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告编号:2020-205),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公司可能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强制退市。
三、公司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因2018年度和2019年度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被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4.4.1的规定,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出现规定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上述规定情形如下:
(一)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二)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三)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四)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五)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条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七)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八)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九)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十)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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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