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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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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多元化退出机制 A股市场生态加速完善

  (上接A01版)

  健全多元化退出机制

  专家指出,《意见》提出完善并购重组和破产重整等制度,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有关地区和部门应综合施策,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将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优化退出生态。

  首先,完善标准简化程序,有助于解决僵尸、空壳公司长期滞留资本市场的问题。这在注册制改革过程中已有所完善。在2019年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和2020年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中,中国证监会对退市制度作出了重点安排。一是完善退市标准。包括多维度刻画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主业“空心化”企业的基本特征,引入“扣非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个亿”的退市指标,取代以往单一的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增加市值退市指标、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退市指标。同时,保留了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获得各方认可的非标审计意见、交易类退市指标等。二是优化退市程序。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避免重大违法类、主业“空心化”的企业长期滞留市场,扰乱市场预期和定价机制。压缩退市时间,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第一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仍然触及将直接退市。与现行“三连亏暂停、四连亏退市”标准相比,时间大幅缩短。

  其次,拓宽多元退出渠道。2019年以来,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基础上,大力推动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市场化退出,得到了地方政府和有关方面的认可和支持。下一步,应趁热打铁,进一步完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制度,加快推进并购重组注册制改革,推动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多种渠道退出。同时,加强退市通报制度,加强与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有效防范和约束退市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阻力。

  此外,应进一步加强退市监管力度,对于利用财务造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手段规避退市的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坚决出清。

  值得关注的是,通过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多元化退出渠道,多家公司恢复正常经营。以*ST盐湖为例,因连续亏损三年,中国第一大钾肥企业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ST盐湖)于5月22日起暂停上市。据了解,通过破产重整,*ST盐湖今年的经营状况良好,大概率能满足恢复上市要求。

  “退得下”更要“退得稳”

  专家认为,健全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机制,在“退得下”的基础上更要“退得稳”。

  一方面,在科创板、创业板退市机制改革试点中,证监会在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的同时,推出了责令购回股票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以贯彻落实新证券法为契机,加快完善先行赔付制度,推动建立了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持续加强投资者保护。

  “监管部门和律师事务所都应主动引导投资者维权索赔,对于证券违法犯罪,可以通过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引导投资者维权索赔。这样既能保护投资者权益,又能够提升依法治市的效果和威慑力。”董登新指出。

  “总体而言,在退市机制方面,应更多鼓励市场化退出机制,譬如并购重组、主动退市等。机制具体灵活,才能够适度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保证‘退得下’还能‘退得稳’。当然,这也需要地方政府、国资部门等各方共同努力。”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加强退市后的投资者保护,还要激活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信用制裁。这样才能切实扭转“劣币驱逐良币”的乱象,让“僵尸企业”“空壳公司”及时出清,资本市场才能充满生机活力,让股市成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意见》出台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将提升到更加重要的层次,应抓住机会深化退市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强化交易所退市实施主体责任,优化投资者保护等配套制度安排,推动形成“有进有出”的市场化、常态化退市工作机制,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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