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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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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199 证券简称:葫芦娃 公告编号:2020-032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86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1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1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8,119,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57,079,347.7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1,039,652.23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7月3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246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于2020年7月3日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20 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营销体系建设及品牌推广项目”实施主体由本公司变更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葫芦娃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葫芦娃”),为满足募投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950.73万元向海南葫芦娃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海南葫芦娃及保荐机构、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尾差是因数据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海南葫芦娃简称为“乙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丁方”。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乙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乙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丁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乙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慧泽、田斌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和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和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乙方对丁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四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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