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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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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0-079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并签署罗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贵州省罗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罗甸项目”或“本项目”),投资新设全资子公司罗甸县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甸公司”)。

  ●协议名称:《罗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协议”)。

  ●协议对应项目规模及投资金额: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罗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本项目总规模为700吨/日。本项目总投资约3亿元。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5,000万元投资于本项目。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项目实施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协议概述

  公司于2020年9月收到采购人贵州省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代理机构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来的《成交通知书》,确认公司为“罗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招标”的中标单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项目中标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5)。

  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召开总裁专题会议,同意投资、建设和运营罗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同意设立项目公司具体负责罗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的筹建;同意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5,000万元投资于本项目,自有资金投入与项目投资总额差额部分通过项目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等借款方式解决,并由管理层签署后续融资协议;同意授权管理层与政府部门签署后续法律文件。

  近日,公司与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投资建设罗甸项目签署《罗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罗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项目总规模为700吨/日。本项目采用机械炉排炉技术处理罗甸县、惠水县、长顺县以及平塘县西部乡镇生活垃圾。项目总投资约3亿元。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30年,含建设期15个月。项目拟选址罗甸县边阳镇,项目用地约57.15亩,本项目用地拟通过公开招拍挂依法取得。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5,000万元投资于本项目。

  (二)新设子公司情况

  公司拟在罗甸县新设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罗甸县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2、注册住址:贵州省罗甸县

  3、法定代表人:李建勇(暂定)

  4、注册资本:6,000万元

  5、经营范围:垃圾焚烧发电厂筹建;生活垃圾处理、农林垃圾处理、餐余垃圾处理、污泥处理、一般工业垃圾处理;生物质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投资;环保工程的投资咨询与建设;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技术开发及服务;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和维护、售后和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内容最终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定为准。

  三、特许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赵俊;法定地址,罗甸县龙坪镇迎宾路。

  (二)乙方,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光明;法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中汇路81号B2幢5楼东南首。

  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特许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项目:罗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

  (二)项目概述:项目规划选址在罗甸县境内,项目总规模为700吨/日,(具体以核准批复为准),并且采用机械炉排炉技术处理罗甸县、惠水县、长顺县以及平塘县西部乡镇生活垃圾。

  (三)特许经营权范围: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如下独占的权利: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本协议确定的项目设施;按照谨慎运营惯例处理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产生的垃圾并获得垃圾处理补贴费,所发电量并入就近电网并获取发电收入;按本协议约定使用土地;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垃圾处理补贴费用。

  (四)特许经营范围:乙方依本协议享有特许经营的地域包括罗甸县、平塘县西部乡镇、惠水县、长顺县生活垃圾可收集的范围,乙方独占性地拥有罗甸县、平塘县西部乡镇、惠水县、长顺县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置权,该权利是排他性的,且在特许经营权协议有效期内保持不变。当实际处理垃圾量无法满足建设规模要求的情况下,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扩大垃圾收集范围。

  (五)特许经营的期限: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含15个月建设期),自项目进场开工建设日起算。

  (六)项目用地的获得与使用:本项目用地位于罗甸县境内,拟用地面积57.15亩(具体以核准批复为准),乙方通过公开招拍挂依法取得,且该地块未设置抵押或任何债务担保,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和特许经营期内有权独占使用项目土地。

  (七)垃圾处理服务及收费:乙方应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协议,将甲方提供的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并根据协议约定收取垃圾处理补贴费。甲方应按每月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上网电价按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执行。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每三年调整一次,随上网电价变动、物价指数变化、税收政策变化调整。

  (八)甲方的一般义务:在本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及维护过程中,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协助;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干预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罗甸县人民政府负责供地;协助电力接入工作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前,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协调电力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项目厂区外电力接入系统工作等。

  (九)乙方的一般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对项目生产运营有影响的资产、设施和设备的全部或部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乙方应遵守并执行由协议约定各文件所规定的健康和安全标准;乙方有义务接受并配合甲方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情况、垃圾处理质量的监督检查等。

  (十)争议的解决:若对于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中各方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双方尽力通过协商解决。若各方未能协商解决争议、分歧、索赔,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分歧、索赔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签署特许协议有助于增加公司固废处理业务规模,拓展贵州省固废处理市场,提升公司未来营业收入和利润。本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该项目的实施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本项目实施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六、对外投资和签署特许协议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总裁会议纪要;

  2、罗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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