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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意见对预留部分授予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同日,于公司内部公告通知栏及OA系统发布《公示》,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内容: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期间: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7日;
3、公示方式:公司公告通知栏及公司内部OA系统;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间,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职务信息有异议者,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人力资源部反映有关问题;
5、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与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或不当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名单、担任的职务、身份证件、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或任职文件等材料。
二、公司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监事会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的公示情况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
2、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均为公司核心业务骨干,且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4、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包括首批已获授激励对象。
5、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