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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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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0-082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计划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预计不超过1,000人,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预留激励对象将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参考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不包括首次已获授激励对象。

  5、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13,176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292,818.21万股的4.50%。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10,540.8万份,占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的80%,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3.60%;预留2,635.2万份,占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的20%,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0.90%,用于优秀人才的吸引与激励,主要为面向新增的核心骨干等,该部分预留期权将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由董事会审议明确授予对象。每份股票期权赋予激励对象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6、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16.68元,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审议预留期权授予的董事会决议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审议预留期权授予的董事会决议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7、本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60个月。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按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行权。

  本计划预留股票期权若于2020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于2021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24个月内按50%:50%的比例分两期行权。

  8、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业绩条件:

  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且不低于公司上一年业绩水平;2019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13%,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19年营收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不低于3%。

  9、本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业绩条件为: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

  (2)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在2020年授予完成,考核目标则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完成,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注:1)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平均净资产;2)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利润总额+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务利息净支出,其中: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来自于现金流量表附表列示数据,利润总额来源于利润表列示数据,财务利息净支出=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的利息支出-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的利息收入;3)平均净资产为期初与期末所有者权益之和的算术平均;4)营业收入不包括公司房地产销售收入;5)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在业绩考核时可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6)净利润指报表净利润。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2、本计划尚需集团批准,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前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出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1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草案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章  本计划的目的和原则

  一、本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长城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本计划。

  二、本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2、坚持维护股东公司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激励;

  4、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二章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作为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

  2、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将本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负责提名激励对象名单及审核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拟订管理办法与考核办法,受董事会委托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3、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及其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意见。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目前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激励对象必须经《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考核合格。

  (四)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1、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其余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任职。

  2、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加本计划。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参加本计划。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5、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不超过1,000人,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2、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3、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4、下属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为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满足本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条件的人员,不包括首次已获授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参考首次授予的标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后确定,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外部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先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四章本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股票期权的来源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13,176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292,818.21万股的4.50%。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10,540.8万份,占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的80%,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3.60%;预留2,635.2万份,占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的20%,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0.90%,用于优秀人才的吸引与激励,主要面向新增的核心骨干等,该部分预留期权将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由董事会审议明确授予对象。每份股票期权赋予激励对象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三、股票期权的分配原则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的股票期权权益不超过其同期薪酬总水平的40%;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五章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和可行权日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为第二期股票期权计划,有效期为60个月,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计算。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报集团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出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12个月内确认。

  三、本计划的等待期

  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24个月、36个月、48个月。

  四、本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五、本计划的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按照下述安排进行行权:

  1、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2、本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若2020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完成,则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未达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六、本计划的禁售规定

  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本计划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6.68元/股,即公司董事会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确定满足生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16.68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预留部分在授予时,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授予的股票期权,以下列价格的较高者作为首次股票期权授予行权价格: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6.11元/股;

  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6.68元/股。

  预留部分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定价基准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上述定价基准日为审议预留期权授予的董事会决议日。

  第七章本计划的授予条件、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派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且不低于公司上一年业绩水平;2019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13%,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19年营收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不低于3%。

  注:1、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 = 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 平均净资产;2、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 =利润总额+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务利息净支出,其中: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来自于现金流量表附表列示数据,利润总额来源于利润表列示数据,财务利息净支出=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的利息支出-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的利息收入;3、平均净资产为期初与期末所有者权益之和的算术平均;4、净利润指报表净利润。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达到业绩考核条件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

  注:(1)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 = 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 平均净资产;(2)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 =利润总额+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务利息净支出,其中: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来自于现金流量表附表列示数据,利润总额来源于利润表列示数据,财务利息净支出=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的利息支出-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的利息收入;(3)平均净资产为期初与期末所有者权益之和的算术平均;(4)营业收入不包括公司房地产销售收入;(5)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在业绩考核时可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6)净利润指报表净利润。

  各行权期对应考核年度实际行权比例还应与当年公司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完成情况挂钩,即2021年、2022年、2023年公司加权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为5%,若对应考核年度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实际完成率低于80%(即实际完成值/目标值,下同),则当年公司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对应考核年度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实际完成率大于等于80%,则按照实际完成比例线性行权,但最高为100%。

  2、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在2020年授予完成,考核目标则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1年授予完成,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注:(1)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 = 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 平均净资产;(2)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 =利润总额+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务利息净支出,其中: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来自于现金流量表附表列示数据,利润总额来源于利润表列示数据,财务利息净支出=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的利息支出-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的利息收入;(3)平均净资产为期初与期末所有者权益之和的算术平均;(4)营业收入不包括公司房地产销售收入;(5)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在业绩考核时可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6)净利润指报表净利润。

  预留期权各行权期对应考核年度实际行权比例还应与当年公司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完成情况挂钩,即2021年、2022年、2023年公司加权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为5%,若对应考核年度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实际完成率低于80%(即实际完成值/目标值,下同),则当年公司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对应考核年度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实际完成率大于等于80%,则按照实际完成比例线性行权,但最多行权比例为100%。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但相应调整和修改需报集团备案。

  公司对各业务单元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建立对应业绩考核指标,各业务单位激励对象行权额度与所在业务单位股票期权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未完成约定考核目标的,该业务单位所有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四)同行业及对标企业

  上述同行业指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下的所有A股上市公司,若同行业样本出现对标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的,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样本。

  根据《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公告》,公司选择与公司业务相类似的23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具体对标企业名单如下:

  ■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若某同行业对标企业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的,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剔除。

  (五)激励对象个人达到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一般(C)、较差(D)、很差(E)五个档次。其中A/B/C为考核合格档,D/E为考核不合格档,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 = 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第八章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本计划调整的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后,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章本计划的实施程序、授予程序及行权程序

  一、本计划的实施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发表意见;公司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3、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材料。

  4、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5、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报送集团审核批准。

  6、股东大会召开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10天);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10日,披露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7、公司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宜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8、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

  9、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后,本计划即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票期权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股票期权授予方案。

  3、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立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核查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并发表意见。

  4、股票期权授出时,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为授出股票期权的证明文件,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5、公司在授予条件成立后60日内完成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与过户事宜。

  6、激励对象须配合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等事宜。

  三、激励对象的行权程序

  1、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向公司确认行权的数量和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2、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与是否达到条件审查确认。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事务所应就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及核实后,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4、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第十章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

  (一)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继续执行、修订、中止或终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发生其他重大变更。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并不可追溯行使,由公司无偿收回并统一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5、公司经营亏损导致无限期停牌、取消上市资格、破产或解散;

  6、公司回购注销股份,不满足上市条件,公司退市;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出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如下原因: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对于已行权部分的股票,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三)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原则上不再行使,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由公司注销。

  (五)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全部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一章本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本计划的变更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前可以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拟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的事项除外),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公司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变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因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激励对象范围、授予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应重新报集团备案后由董事会审议,经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董事会批准实施。

  二、本计划的终止

  在有效期内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使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5、公司经营亏损导致无限期停牌、取消上市资格、破产或解散;

  6、公司回购注销股份,不满足上市条件,公司退市;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

  第十二章公司与激励对象间的争议或纠纷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票期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计划及/或股票期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三章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三、本计划经集团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0-083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9月2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9月30日在北京长城大厦会议室以现场/视讯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九名,亲自出席会议董事九名;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宋黎定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为进一步健全中国长城体系下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订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3票,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事长宋黎定先生、董事兼总裁徐刚先生、董事郭涵冰先生作为该议案的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本议案尚需经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时间将另行通知。

  二、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明确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流程、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各项内容,同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3票,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事长宋黎定先生、董事兼总裁徐刚先生、董事郭涵冰先生作为该议案的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3票,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事长宋黎定先生、董事兼总裁徐刚先生、董事郭涵冰先生作为该议案的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为高效、有序地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定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与行权数额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就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6、授权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剔除同行业企业样本或调整对标企业;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权申请、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所获股票的锁定事宜;办理与激励对象行权相关的其他事宜;

  8、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回购和继承事宜,对激励对象已行权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等事宜;

  9、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的,授予董事会依据该等修订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0、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

  12、授权董事会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股东大会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3票,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事长宋黎定先生、董事兼总裁徐刚先生、董事郭涵冰先生作为该议案的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时间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O年十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0-08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9月2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9月30日在北京长城大厦会议室以现场/视讯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三名,实际参加会议监事三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晨晖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监事会经审核认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经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时间将另行通知。

  2、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时间将另行通知。

  3、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时间将另行通知。

  4、关于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列入《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O二O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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