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10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0-056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反诉人

  ●涉案的金额:1,576,186元及承担反诉费用等

  ●由于反诉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国益”或“反诉人”或“被告”)近日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交2份《民事反诉状》,就其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石化”或“被反诉人”或“原告”)服务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工程款95万元并支付利息202,018元(自2016年3月12日至2020年9月12日以9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余利息自2020年9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9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延期付款违约金202,018元、技术服务费222,150元及承担反诉费用。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和理由

  (一) 吉林石化起诉中科国益

  吉林石化与中科国益因服务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吉林石化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科国益于2020年9月7日、2020年9月9日先后收到《服务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0)吉0203民初135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0)吉0203民初1420号])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1. 起诉案件事实和理由

  原告通过招标方式选商,与中标人被告于2013年7月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原告丙烯酸及酯废水治理项目中厌氧反应器设备本体的设计、采购、现场加工制作、质量保修及配合原告完成竣工验收等事项。同时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5月签订技术合同(技术服务),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上述设备的工艺包、指导安装、工艺调试、操作人员现场培训等技术服务项目。工程竣工后,经试验该套设备未能达到污水处理排放协议标准,无法在生产过程中正常使用。原告认为该套设备的设计由被告完成,被告应对设计方案缺陷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在本项目中原告的损失,即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支付的全部技术服务费及全部工程进度款。同时因被告全套设备存在设计缺陷,涉及的技术服务合同无法实现预期的安装调试结果,无法满足原告生产需求,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应解除合同。

  2. 起诉的请求内容

  (1) 《服务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0)吉0203民初1350号] )

  ①责令被告赔偿技术服务费51.735万元。

  ②解除合同。

  ③责令被告承担本案件诉讼费。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0)吉0203民初1420号])

  ①责令被告赔偿工程款381万元。

  ②解除合同。

  ③责令被告承担本案件诉讼费。

  (二) 中科国益反诉吉林石化

  2020年9月24日,中科国益就其与吉林石化服务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交2份《民事反诉状》。

  1. 反诉案件事实和理由

  2013年7月3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反诉人承包被反诉人丙烯酸及酯废水治理项目。2013年5月17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技术合同(技术服务)》,约定由反诉人提供该项目工艺包、指导安装、工艺调试、操作人员现场培训。该工程于2013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2014年9月11日进行进水调试。设备调试期内,由于被反诉人丙烯酸酯装置停产,设备调试被迫停止,至今未能恢复。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反诉人尚欠反诉人工程款95万元、技术服务费222,150元未付。经反诉人多次催要,被反诉人拒绝支付。

  反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技术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被反诉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退还质量保证金、技术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 反诉的请求内容

  (1) 民事反诉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①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工程款95万元并支付利息202,018元(自2016年3月12日至2020年9月12日以9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余利息自2020年9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9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②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202,018元;

  ③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反诉费用。

  (2) 民事反诉状(服务合同纠纷案)

  ①判令被反诉人支付技术服务费222,150元;

  ②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反诉费用。

  (三) 开庭情况

  1. 《服务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0)吉0203民初1350号] )

  2020年9月24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庭审中,中科国益提起反诉,提交《民事反诉状》,法庭决定择日再开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开庭审理日期尚未确定。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0)吉0203民初1420号])

  2020年9月24日,中科国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反诉状》,该案将于2020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上述反诉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