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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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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0-078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0年9月29日,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能源”或“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中院”)(2020)晋07破1号之一《复函》及(2020)晋07破1号之一《决定书》。

  ●因永泰能源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且运转正常,为保护债权人、职工及各方利益,决定同意永泰能源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20年9月29日起,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9日,公司收到(2020)晋07破1号之一《复函》及(2020)晋07破1号之一《决定书》,晋中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重整工作进展

  2020年9月25日,公司收到(2020)晋07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晋07破1号《决定书》,晋中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2020年9月25日,晋中中院公告:永泰能源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1月4日前,向永泰能源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11月17日上午9时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召开。为便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已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及其附件,债权人可以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看、下载。

  2020 年9月29日,公司收到(2020)晋07破1号之一《复函》及(2020)晋07破1号之一《决定书》,晋中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复函》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晋中中院(2020)晋07破1号之一《复函》的主要内容

  2020 年9月27日,法院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的请示》,晋中中院经研究,认为现永泰能源生产经营、员工队伍、经营管理团队稳定,具备继续营业的条件,为有利于债权人、职工及各方利益,同意永泰能源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2、晋中中院(2020)晋07破1号之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0 年9月27日,公司向晋中中院申请,请求许可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同日,管理人向晋中中院提交《关于支持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报告》。

  晋中中院认为,永泰能源现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且运转正常,具备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鉴于晋中中院已经许可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

  四、相关提示

  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以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延续与各项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实现公司与管理人的专业分工,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营业和保障公司重整工作顺利开展。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重大建设项目有序推进,金融债务关系稳定,为公司重整及化解债务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公司重整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九日

  ●备查文件

  1、(2020)晋07破1号之一《复函》;

  2、(2020)晋07破1号之一《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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