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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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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81 证券简称:*ST辅仁 公告编号:2020-070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关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本次回复涉及诉讼计23起,涉及诉讼金额1,636,674,611.72元。截止目前,共回复(含本次回复)涉及诉讼77起,涉及诉讼金额3,219,091,986.14元;经网络查询比对,初步判断,除以上已经披露的诉讼及仲裁案件外,尚有未查清具体情况的诉讼约40起,涉及金额约15亿元。正在自查核实中,后续将及时披露。

  ●本次回复涉及对外担保诉讼12起,涉及担保金额本金为918,751,196.76元。截止目前,涉及对外担保金额总额998,951,196.76元,主债务人已经偿还债务80,200,000万元,相应数额的担保责任已经解除,尚有关联方担保余额918,751,196.76元。上述担保均未通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核程序。

  2020年7月20日,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867号)(以下简称“《工作函》”),详见公司7月21日披露的《关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

  公司分别于7月28日、8月5日、8月12日、8月19日、8月25日、9月1日、9月10日、9月17日、9月24日披露了《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2020-045,2020-050,2020-052,2020-055,2020-060,2020-063,2020-067,2020-069),2020年9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对《工作函》所涉部分内容进行了回复。

  现就《工作函》所涉部分监管事项回复并公告如下:

  一、经查询公开信息,发现你公司主要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子公司和孙公司的大量涉诉案件未披露,案件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票据纠纷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第11.1.2条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或相关诉讼和冲裁对其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你公司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尽快按要求披露相关涉诉案件的具体情况。你公司董事会、全体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和孙公司等重大诉讼和冲裁事项进行详细梳理,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回复:

  经公司自查,对公司主要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子公司和孙公司等所涉诉讼事项进一步梳理,对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第一部分  以上市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孙公司为主债务人的涉诉情况

  单位:元

  ■

  (一)农投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农投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五: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辅仁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七: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农投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朱文臣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开药集团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一亿元,并按保理融资款本金一亿元的年24%向原告支付逾期使用费至全部偿还之日止,其中5000万元从2019年1月11日期按年24%向原告支付逾期使用费至全部偿还之日止;5000万元从2019年2月27日期按年24%向原告支付逾期使用费至全部偿还之日止;

  (2)请求判令对被告辅仁科技持有辅仁集团5000万元股权予以处置,并以处置所得优先偿还上述债务;

  (3)请求判令被告辅仁制药、辅仁集团、宋河酒业、朱文臣为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辅仁医药对被告开药集团对保理融资款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开药集团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一亿元,并按保理融资款本金一亿元的年24%向原告支付逾期使用费至全部偿还之日止,其中5000万元从2019年1月11日期按年24%向原告支付逾期使用费至全部偿还之日止;5000万元从2019年2月27日期按年24%向原告支付逾期使用费至全部偿还之日止;

  (2)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辅仁集团、宋河酒业、朱文臣为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对被告辅仁科技控股持有的辅仁集团5000万元的股权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辅仁医药对上述债务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5)案件受理费5830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88060元,由七被告承担。

  (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起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辅仁制药股份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49649316.98元,其中本金4900万元,利息及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直到本息还清。

  (2)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公司、朱文臣对辅仁制药股份公司尚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违约损害赔偿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辅仁制药股份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复利649316.98元(截至2019年8月7日),自2019年8月8日期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

  (2)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公司、朱文臣对上述第一项辅仁制药股份公司承担的债务在最高额6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辅仁药业集团公司、朱文臣清偿后,有权向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追偿。

  (3)判令案件受理费29004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共同负担。

  (三)河南资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河南资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辅仁怀庆堂公司支付原告全部租金167744075元以及自2019年6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以拖欠全部租金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五所计算的违约金;

  (2)请求判令辅仁药业集团、辅仁制药股份公司、朱文臣共同就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辅仁怀庆堂公司支付原告租金157744075元、违约金(违约金以15774407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至租金全部支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及律师费268000元;

  (2)判令辅仁药业集团、辅仁制药股份公司、朱文臣对河南怀庆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案件受理费8805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项攻击885520元,由被告河南怀庆堂公司、辅仁药业集团、辅仁制药股份、朱文臣共同负担832689元,由原告河南资产融资租赁公司负担52831元。

  (四)开封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王咏梅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开封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五:朱文臣

  被告六: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七:王咏梅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偿还所欠金额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辅仁制药股份向原告金控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50,00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3月11日起以150,000,000元为基础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同源制药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朱文臣、王咏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金控公司对对辅仁制药股份公司出质的股权质押担保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辅仁制药股份向原告金控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5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1日起以150,000,000元为基础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辅仁制药股份向原告金控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险费120000元;

  (3)判令被告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同源制药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朱文臣、王咏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原告金控公司对于辅仁制药股份公司持有的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2048万元的股权优先受偿。

  (5)案件受理费79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96800元由被告辅仁制药股份、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同源制药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王咏梅负担。

  (五)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亳州市祥润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亳州市祥润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公司偿还原告人民币700万元及逾期利息62989元(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其中300万元暂从2019年9月9日起计算到2020年1月1日,400万元暂从2019年11月9日起计算到2020年1月1日,该日以后的利息按上述利率计算到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夫人要集团、亳州祥润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公司、辅仁药业集团、亳州祥润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及其他行使追索权产生的费用(入公证费)。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公司、亳州祥润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偿还原告安昇商业保理公司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30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9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00万元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判令案件受理费61241元,减半收取30620.5元,由被告河南辅仁堂公司、亳州祥润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公司共同负担。

  (六)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四期)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朱文臣

  被上诉人: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租赁事项,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租赁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44454738.21元,租赁物留购价款100元。

  (2)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截止2019年7月16日的租金逾期违约金263038.18元及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之日止的违约金。

  (3)被告宋河酒业公司、辅仁药业公司、朱文臣对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全额清偿上述第1、2项款之前,编号为IFELC18D02DY7X-L-01的《售后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5)被告承担本案案件的受理费、保全申请费。

  4、一审判决情况

  (1)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44454638.21元,租赁物留购价款100元。

  (2)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7月16日的逾期违约金263038.18元,以及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之日止的违约金。

  (3)被告宋河酒业公司、辅仁药业、朱文臣对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宋河酒业公司、辅仁药业、朱文臣履行保证责任,有权向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4)在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宋河酒业、辅仁药业、朱文臣全额清偿上述第1、2项款之前,编号为IFELC18D02DY7X-L-01的《售后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5)案件受理费2644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上述费用共计269470元,由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共同负责。

  (七)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三期)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朱文臣

  被上诉人: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租赁事项,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租赁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43268480.41元,租赁物留购价款100元。

  (2)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截止2019年7月16日的租金逾期违约金470659.04元及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之日止的违约金。

  (3)被告宋河酒业公司、辅仁药业公司、朱文臣对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全额清偿上述第1、2项款之前,编号为IFELC17D024LU8-L-01的《售后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5)被告承担本案案件的受理费、保全申请费。

  4、一审判决情况

  (1)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43268380.41元,租赁物留购价款100元。

  (2)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远东国际有限租赁公司截止2019年7月16日的逾期违约金470659.04元,以及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之日止的违约金。

  (3)被告宋河酒业公司、辅仁药业、朱文臣对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宋河酒业公司、辅仁药业、朱文臣履行保证责任,有权向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4)在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宋河酒业、辅仁药业、朱文臣全额清偿上述第1、2项款之前,编号为IFELC17D024LU8-L-01的《售后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5)案件受理费2587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上述费用共计263788元,由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共同负责。

  (八)河南金犁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远策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开封东润化工有限公司、郑州豫港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王纪超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河南金犁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郑州远策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四:开封东润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五:郑州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六:朱文臣

  被告七:王纪超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诉请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000万元计利息16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2)诉请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远策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开封东润化工有限公司、郑州豫港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王纪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南金犁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截至2019年5月22日止的利息160万元,并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远策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开封东润化工有限公司、郑州豫港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王纪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九)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融资租赁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支付相应租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河南同源公司立即向原告亦庄融资公司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合称"剩余租金")共计14,143,591.28元;

  (2)判令被告河南同源公司向原告亦庄融资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八的标准,以第27期部分租金547,263.47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019年2月25日止,为13,134.32元;以第27期部分租金95,449.71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019年2月26日止,为2,367.15元;以第27期部分租金547,263.47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019年3月26日止,为25,830.84元;以第27期部分租金74,760.77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019年4月26日止,为5,382.78元;以第27期部分租金64,306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019年5月31日止,为6,430.60元;以第27期部分租金218,220.05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20日,为25,313.53元;以第28期租金1,547,263.47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20日,为141,110.43元;以第29期租金1,547,263.47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20日,为106,451.73元;以第30期租金1,547,263.47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20日,为68,079.59元;以第31期租金1,547,263.47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20日,为30,945.27元;以第32期租金至36租金为本金,自2019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详细计算方式请见附件"租金支付情况及逾期利息统计表");

  (3)判令被告河南同源公司承担原告亦庄融资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29,137.27元;前述第1至3项诉讼请求暂合计金额为14,597,774.78元;

  (4)判令被告辅仁药业公司、被告朱文臣对被告河南同源公司在前述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原告亦庄融资公司有权以被告河南同源公司向原告亦庄融资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5,880,000元按照《融资租赁协议》一般条款第8.5款约定的抵扣顺序冲抵被告河南同源公司在前述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

  (6)判令被告河南同源公司、被告辅仁药业公司、被告朱文臣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4、案件判决情况

  (1)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14143591.28元;

  (2)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以第27期部分租金547,263.47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019年2月25日止;以第27期部分租金95,449.71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019年2月26日止;以第27期部分租金547,263.47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019年3月26日止;以第27期部分租金74,760.77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019年4月26日止;以第27期部分租金64,306.00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019年5月31日止;以第27期部分租金218,220.05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第28期租金1,547,263.47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第29期租金1,547,263.47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第30期租金1,547,263.47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第31期租金1,547,263.47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第32期租金至36租金为本金,自2019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29137.27元;

  (4)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朱文臣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朱文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追偿;

  (5)原告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5880000元按照《融资租赁协议》约定抵扣顺序冲抵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

  (6)驳回原告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河南省农业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河南省农业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金92068695.92元及利息2312063.27元、逾期利息377792.65元(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19年6月27日,后续利息及逾期罚息自2019年6月28日起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共计94758551.84元;

  (2)请求判令被告朱文臣、辅仁药业集团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增加诉讼请求本案律师费19万元应有三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驳回原告河南省农业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2)案件受理费516543元,退还河南省农业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租赁事项,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起诉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租赁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27153646.62元。

  (2)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截止2019年8月22日的租金逾期违约金400322.88元及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之日止的违约金。

  (3)被告宋河酒业公司、辅仁药业、开封制药、朱文臣对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在五被告全额清偿上述第1、2项款之前,编号为IFELC17D02MDVC-L-01的《售后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5)五被告承担本案案件的受理费。

  4、一审判决情况

  (1)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27153546.62元,租赁物留购价款100元。

  (2)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8月22日的逾期违约金400322.88元,以及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之日止的违约金。

  (3)被告宋河酒业公司、辅仁药业、开封制药、朱文臣对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宋河酒业公司、辅仁药业、开封制药、朱文臣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追偿。

  (4)在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宋河酒业公司、辅仁药业、开封制药、朱文臣全额清偿上述第1、2项款之前,编号为IFELC17D02MDVC-L-01的《售后回租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5)案件受理费177915元,由被告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宋河酒业公司、辅仁药业、开封制药、朱文臣共同负责。

  第二部分 上市公司本部及子、孙公司为担保人的涉诉情况

  单位:元

  ■

  (一)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银行贷款事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起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0.00元及利息。

  (2)判令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均由五被告承担。

  4、调解情况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按如下计划还款: 自2020车5月20日之前归还贷款本金100,000元;2020年6月30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每月月底之前归还贷款本500,000元;202年5月30日前全部归还剩余贷款本金3,400,000元按合同约定利率归还全部利息、罚息、复利。

  (2)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还款计划的任一期造约,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有权对下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

  (4)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180元,减半收取55900元,由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新力德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新力德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景升

  被告四: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租赁担保事项,新力德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所欠支付租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12875209.62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80800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2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朱景升承担连带责任清偿上述全部债务;

  4、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5、判决结果

  (1)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力德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2875209.62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2)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力德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800元及保全担保费20000元;

  (3)被告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朱景升对本判决第一、二确定的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朱景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新力德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被告四: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宋河酒业公司立即向原告中原资产偿还欠款本金150000000元,宽限补偿金18750000元,以及违约金28516312元(自约定之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1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全部应还未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合计197266312元;

  (2)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辅仁制药股份、朱文臣对被告宋河酒业公司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宋河酒业公司偿还原告中原资产偿还欠款本金150000000元,宽限补偿金以及违约金(宽限补偿金、违约金合计以1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6日期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

  (2)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对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原资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公司追偿;

  (3)判令本案受理费102813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原资产公司罚单59004元,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共同负担974128元。

  (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支行起诉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及利息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朱文臣

  被告三: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四: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贷款担保事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起诉河南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及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借款本金110000000元、利息及罚息3710388.89元,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本案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结果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借款本金110000000元和利息、罚息3710388.89元(截止至2020年1月5日拖欠应收利息2910055.56元,拖欠本金罚息800333.33元。

  (五)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起诉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及利息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贷款事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起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及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辅仁药业公司偿还渤海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合计8655455.58元;

  (2)判令渤海海银行对辅仁药业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鹿邑县工业园区辅仁大宣西侧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字第0023634号)处分折价或拍卖, 拍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渤海银行对辅仁药业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鹿邑县工业园区辅仁大道西侧的土地(土地证号:鹿国用(2011)第028号)处分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渤海银行对辅仁控股公司在辅仁药业公司处持有的5%股权处分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辅仁控股公司、宋河酒业公司、朱文臣及辅仁制药公司对辅仁药业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渤海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到今本案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金贵、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4、判决结果

  (1)辅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合计8655455.58元

  (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辅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涡北姚庄村(地号鹿国用〈2011〉第028号、房产证号: 房权字第0023634号)的土地及房产处分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5%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朱文臣对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朱景升

  被告五: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租赁担保事项,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所欠支付租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宋河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11035893.92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22991.45元。

  (2)请求判令被告宋河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74500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2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朱景升承担连带责任清偿上述全部债务。

  (4)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结果

  (1)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1035893.92元、截至2019年5月6日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22991.45元及此后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2)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4500元及保全担保费7840元。

  (3)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朱景升对本判决第一、二确定的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朱景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路支行起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路支行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被告四: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票据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公司向原告交付银行承兑汇票2亿元以及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全部票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2亿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罚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45万元;

  (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在原告处账号的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本金1亿元及其孽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被告宋河酒业公司、朱文臣、开封制药集团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公司向原告偿还银行承兑汇票2亿元及罚息(罚息自2019年10月19日,以本金2亿元为基数按《银行承兑担保协议书》中约定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律师代理费45万元;

  (2)判令原告郑州银行就本判决第一项下汇票票款1亿元对辅仁药业集团公司在原告处开立的账号的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宋河酒业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下的债务在最高额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文臣、开封制药集团对本判决第一项下的债务在最高额1.75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10440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49050元,由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朱文臣、开封制药集团公司负担。

  (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起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辅仁药业集团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000000元及利息670303.31元(该利息仅为一笔本金5000万元贷款计算至2018年8月21日拖欠的利息:2018年8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及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

  (2)请求判令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和朱文臣对其担保的上述第一项两笔借款本息和其他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辅仁药业集团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000000元及利息(本金5000万元的一笔贷款,截止到2019年8月21日欠利息670303.31元,2019年8月2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本金4800万元的一笔贷款,2019年5月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和朱文臣对其担保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案件受理费535152元,由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开封制药集团、朱文臣负担。

  (九)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科技控股(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0000000元及利息239250元(利息按月利率3.625千分之自2019年5月28日计至2019年8月1日,以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计)合计30239250元;

  (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3)判决拍卖、变卖质押物即辅仁药业集团公司持有的国开厚德(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5000万元的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30000000元和239250元(利息按月利率3.625千分之自2019年5月28日计至2019年8月1日,以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计)合计30239250元;

  (2)判令原告对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国开厚德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对该质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4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辅仁科技控股、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1929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十)郑州银行农业路支行起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1)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路支行

  (2)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朱文臣

  被告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向原告偿还本金7500万元、利息1501983.1元,并支付律师费350000元

  (2)请求判令辅仁药业集团以持有的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权对辅仁药业集团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依法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朱文臣、开封制药集团对辅仁药业集团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判令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开封制药集团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向原告偿还本金75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501983.1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0元;

  (3)判令原告郑州银行对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持有的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权(证券代码:600781)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朱文臣、开封制药集团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辅仁药业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案件受理费42606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十一)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朱景升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朱文臣

  被告五:朱景升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诉请判令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38625628.80元,违约金52305.54元,逾期利息10617.58元;

  (2)诉请判令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81000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75000元;

  (3)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开封制药集团、朱文臣、朱景升承担连带责任清偿上述全部债务;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35390310.22元以及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所欠租金2019年5月1日之后分段计算:1以第二期尚欠租金3202286.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止;2第三期至第十三期,以每期所欠租金3218802.4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8月1日、2019年11月1日、2020年2月1日、2020年5月1日、2020年8月1日、2020年11月1日、2021年2月1日、2021年5月1日、2021年8月1日、2021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每期租金付清之日止);

  (2)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81000元和诉讼保全担保费27440元;

  (3)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开封制药集团、朱文臣、朱景升对本判决中的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开封制药集团、朱文臣、朱景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案件受理费23652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41523元,由五被告负担。

  (十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起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

  被告一: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清偿借款本100,000,000元,逾期利息4482276.19元;

  (2)依法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逾期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逾期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一审判决情况

  (1)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0元及利息;

  (2)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朱文臣可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的诉讼请求。

  上述担保未通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权力机关审议、审批。

  目前,经网络查询比对,初步判断,除以上已经披露的诉讼及仲裁案件外,尚有未查清具体情况的约40起,涉及金额约15亿元。

  因这一部分诉讼及仲裁涉及范围较大,尚未收集到相关文书,公司董事会、全体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将严格按照上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和孙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进一步梳理清查,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及时对发现的未披露涉诉事项进行补充回复及披露。

  二、经查询公开信息,发现你公司主要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子公司和孙公司股权已被冻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5条的有关规定,公司出现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

  你公司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尽快按要求披露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详细情况。你公司董事会、全体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和孙公司的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情况进行详细梳理,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回复:

  因子公司、孙公司较多,公司董事会仍在对下属各子公司和孙公司的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情况进行梳理中,预计在五个交易日内对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回复及披露。

  特此公告。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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