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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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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本公司实现利息净收入127,917.94万元,较2018年增长136.73%,主要是由于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原在投资收益中核算的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利息收入调整至利息净收入核算所致。

  2020年1-6月,本公司实现利息净收入75,564.66万元,较2019年1-6月增长25.21%,主要是由于公司股权质押回购利息收入、债权投资利息收入和其他债权投资利息收入有所增加,应付短期融资款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利息支出有所减少所致。

  (2)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2017年,本公司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相关要求,本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对财务报表部分科目进行修订调整,同时在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对2018年度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因此2018年度数据有所改变。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是本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包括经纪业务收入、投资银行业务收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投资咨询业务收入等,其中,经纪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是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的主要来源。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分别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40,038.22万元、96,043.77万元、120,325.40万元和62,439.06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39.89%、37.84%、37.62%和29.52%。

  2018年,本公司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96,043.77万元,较2017年减少31.42%,主要是由于2018年国内股票市场延续低迷态势,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持续下降,导致公司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下降。

  2019年,本公司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20,325.40万元,较2018年增加25.28%,主要是由于2019年国内股票市场走势有所回暖,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有所上升,使得公司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上升。

  2020年1-6月,本公司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2,439.06万元,较2019年1-6月基本持平。

  (3)投资收益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投资收益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收益主要为公司自营业务投资的金融工具的投资收益。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分别实现投资收益187,074.75万元、161,252.12万元、51,827.12万元和25,589.6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3.29%、63.54%、16.20%和12.10%。

  2018年,公司实现投资收益161,252.12万元,较2017年下降13.80%,主要是由于公司金融工具投资收益大幅降低所致。

  2019年,公司实现投资收益51,827.12万元,较2018年下降了67.86%,主要是由于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利息收入调整至利息净收入核算所致。

  2020年1-6月,公司实现投资收益25,589.60万元,较2019年1-6月下降了41.03%,主要是由于合并的结构化主体投资收益减少所致。

  (4)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相关要求,本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对财务报表部分科目进行修订调整,同时在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对2018年度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因此2018年度数据有所改变。

  报告期内,本公司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主要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股指期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

  2018年,公司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2,987.08万元,较2017年增长2,387.08万元,主要是因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大幅下降,股指期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有所增长。

  2019年,公司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4,154.46万元,较2018年增长122.47%,主要是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大幅上升。

  2020年1-6月,公司实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8,108.91万元,较2019年1-6月增长431.08%,主要是因为公司持有的权益资产估值上升所致。

  2、按业务分部划分的营业收入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营业收入按业务分部划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1)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是本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分别实现营业收入99,260.10万元、75,368.57万元、91,589.02万元和53,432.45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8.27%、29.70%、28.63%和25.26%。

  2018年,本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分部营业收入较2017年下降24.07%,主要是由于2018年以来国内资本市场持续震荡,客户交易意愿降低,导致代理买卖证券等业务收入下降。

  2019年,本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分部营业收入较2018年增长21.52%,主要是由于2019年国内资本市场交易行情回暖,量价齐升,客户交易意愿增强,因此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上升。

  2020年1-6月,本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分部营业收入较2019年1-6月增长15.50%,主要是由于2020年1-6月国内资本市场交易行情持续走高,客户交易意愿较强,因此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有所上升。

  (2)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是本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6,865.46万元、28,379.94万元、38,696.65万元和13,228.66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35%、11.18%、12.10%和6.25%。

  2018年,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分部收入较2017年下降了39.44%,主要是因为公司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保荐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等收入均有所下滑。

  2019年,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分部营业收入较2018年增长36.35%,主要是由于2019年A股股权融资审核提速,加之科创板注册制的推出,公司证券承销和证券保荐业务收入有所上升。

  2020年1-6月,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分部营业收入较2019年1-6月下降34.40%,主要是由于2020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投资银行承销保荐业务开展受限所致。

  (3)自营投资业务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公司自营投资业务分别实现业务收入64,698.26万元、7,338.52万元、55,853.10万元和58,880.21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8.43%、2.89%、17.46%和27.84%。

  2018年,公司自营投资业务分部收入较2017年下降了88.66%,主要是因为公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以及资金成本增加所致。

  2019年,本公司自营投资业务分部营业收入较2018年增长611.10%,主要是由于2019年我国资本市场有所回暖,量价齐升,公司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上升及处置权益工具收益增加所致。

  2020年1-6月,本公司自营投资业务分部营业收入较2019年1-6月增长62.72%,主要是由于2020年1-6月我国资本市场交易行情持续走高,公司在严控风险的同时加大权益投资业务股票投资规模,精选个股、优化投资组合,积极参与新三板做市,公司自营投资业务取得良好投资收益。

  (4)资产管理业务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分别为15,639.76万元、12,592.83万元、14,583.75万元和5,516.51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45%、4.96%、4.56%和2.61%。

  2018年,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部收入较2017年下降了19.48%,主要是因为2018年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手续费净收入略有下降。

  2019年,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部营业收入较2018年增长15.81%,主要是由于2019年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手续费净收入略有上升。

  2020年1-6月,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部营业收入较2019年1-6月增长7.46%,主要是由于公司不断提升投资与研究水平,加强投研一体化建设,努力提高主动管理能力;同时,不断完善合规风险体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5)证券信用业务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公司证券信用业务收入分别为90,736.23万元、91,412.61万元、73,491.42万元和35,414.63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5.85%、36.02%、22.97%和16.74%。

  2018年,公司证券信用业务分部收入较2017年增长了0.75%,主要是因为2018年公司加大了融资类业务规模,导致收入增加。

  2019年,本公司证券信用业务分部营业收入较2018年下降19.60%,主要是由于2019年公司为防范业务风险,压减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规模所致。

  2020年1-6月,本公司证券信用业务分部营业收入较2019年1-6月下降14.80%,主要是由于2020年1-6月公司为防范业务风险,压减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规模所致。

  (二)营业支出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营业支出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1、税金及附加

  报告期内,本公司税金及附加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水利基金等。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税金及附加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税金及附加分别为3,513.11万元、5,283.09万元、4,098.54万元和1,823.68万元,占营业支出的比例分别为1.79%、3.11%、1.96%和1.37%。

  最近三年及一期,本公司严格按照税法计提相关税费,税金及附加的变动主要受当期营业收入变动影响。

  2、业务及管理费

  2017年,本公司业务及管理费主要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18年和2019年,本公司业务及管理费主要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相关要求,本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对财务报表部分科目进行修订调整,同时在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对2018年度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因此2018年度数据有所改变。2020年1-6月,本公司业务及管理费主要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公司业务及管理费分别为178,031.12万元、147,044.39、166,936.30万元和91,722.07,占公司营业支出的比例分别为90.91%、86.66%、79.71%和68.89%。公司业务及管理费主要包括工资、社会保险、折旧费、租赁费等,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及管理费整体占公司营业支出的比例呈下降趋势。

  3、资产减值损失

  2017年和2018年,本公司资产减值损失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17年和2018年,公司资产减值损失分别为12,952.41万元和16,050.94万元。

  2018年,公司资产减值损失较2017年增长23.92%,主要是因为公司应收账款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大幅增加。

  4、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5月2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2018年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2019年1月1日起,本公司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计入新增“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信用减值损失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5、其他业务成本

  本公司其他业务成本主要包括开户费、转托管费和其他。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其他业务成本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18年,公司其他业务成本较2017年下降2.61%,变化较小。

  2019年,公司其他业务成本较2018年增加16.11%,主要因为国元期货发生仓单业务、期现货业务成本增加所致。

  2020年1-6月,公司其他业务成本大幅增加,主要是因为国元期货现货销售规模大幅提高,相应结转现货销售成本所致。

  (三)营业外收支

  1、营业外收入

  报告期内,本公司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政府补助等。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营业外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18年,公司营业外收入较2017年下降了30.16%,主要是因为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减少所致;2019年,公司营业外收入较2018年增加了228.85%,主要系公司追回王卫宁案财产所致;2020年1-6月,公司营业外收入较2019年1-6月下降了16.40%,主要系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大幅减少所致。

  2、营业外支出

  报告期内,本公司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对外捐赠、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以及滞纳金、罚款等。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营业外支出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18年,公司营业外支出较2017年增长24.36%,主要因为公司缴纳的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增加所致。

  2019年,公司营业外支出较2018年下降75.85%,主要因为公司根据仲裁决议冲回预计负债所致。

  2020年1-6月,公司营业外支出较2019年1-6月增长较多,主要因为公司捐赠防控疫情款所致。

  (四)利润总额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利润总额分别为155,747.84万元、83,510.29万元、115,131.59万元和77,940.94万元。

  (五)所得税费用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所得税费用分别为34,350.96万元、16,457.60万元、23,652.70万元和16,150.70万元。

  单位:万元

  ■

  (六)净利润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净利润分别为121,396.88万元、67,052.69万元、91,478.89万元和61,790.2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20,374.61万元、67,037.08万元、91,436.16万元和61,768.65万元。

  (七)其他综合收益

  报告期内,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主要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损益、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和其他债权投资信用损失准备。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其他综合收益的构成和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八)非经常性损益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来源为政府补助和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占同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25%、-0.56%、5.76%和0.78%,除2019年度外整体占比较小。公司2019年度非经常性损益金额较高主要是因为公司追回王卫宁案财产造成营业外收入大幅增加所致,非经常性损益金额整体上对公司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三、现金流量分析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公司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分别为31,756.98万元、-374,188.12万元、198,707.82万元和431,749.20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分别为2,132,911.67万元、1,758,723.54万元和1,957,431.37万元和2,389,180.57万元。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相关要求,本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对财务报表部分科目进行修订调整,同时在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对2018年度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因此2018年度数据有所改变。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包括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和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包括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支付净减少额、回购业务资金净减少额、融出资金净增加额、代理买卖业务的现金净减少额、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和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等。

  2018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44,804.65万元。2018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同比增长15.13%,主要是因为融出资金净减少;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同比增长16.27%,主要是因为2018年公司购买金融资产。

  2019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78,294.94万元。2019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同比增长79.91%,主要是因为返售业务资金净增加额、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和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大幅增加;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同比下降7.13%,主要是因为公司购买金融资产规模减少。

  2020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81,254.95万元。2020年1-6月,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同比减少37.74%,主要是因为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和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有所减少;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同比下降51.49%,主要是因为融出资金净增加额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有所减少。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相关要求,本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对财务报表部分科目进行修订调整,同时在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对2018年度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因此2018年度数据有所改变。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包括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和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现金。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包括投资支付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流量和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018年.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9,990.29万元。2018年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同比增长145.00%,主要因为联营公司分红增加;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同比下降2.78%,主要是因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减少所致。

  2019年,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48.38万元。2019年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同比增长132.12%,主要是因为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大幅增加;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同比下降63.66%,主要是因为公司用于投资支付的现金大幅下降。

  2020年1-6月,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236.48万元。2020年1-6月,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同比增长55.89%,主要是因为公司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大幅增加;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同比增长429.55%,主要是因为公司用于投资支付的现金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大幅增加。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包括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和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包括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和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2018年,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6,411.20万元。2018年,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同比增长18.82%,主要是因为发行债券规模同比增加;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同比增长40.46%,主要是因为公司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增加。

  2019年,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87,675.18万元。2019年,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同比增长46.84%,主要是因为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大幅增长;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同比增长51.50%,主要是因为公司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增加。

  2020年1-6月,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4,731.94万元。2020年1-6月,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同比增加27.25%,主要是因为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和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有所增加;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同比增加18.91%,主要是因为公司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和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有所增加。

  四、资本性支出分析

  (一)报告期内的资本性支出情况

  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本公司资本性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未来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

  截至本配股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一)2017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印发并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开始实施。本次变更未对本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政府补助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开始实施。该准则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按照该准则要求,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

  本公司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新政府补助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政府补助准则进行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调整仅对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产生影响,不会对本公司净损益产生重大影响。上述变更对本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如下:

  单位:元

  ■

  (二)2019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1、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要求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按如下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增加“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利润表中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以“-”号填列)”的明细项目。

  2、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本公司于2019年1月1日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采用,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的减值等方面产生如下主要影响:

  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方面,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金融资产基于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及企业管理该等资产的业务模式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大类别,取消了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原分类。权益工具投资一般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资产减值方面,新金融工具准则有关减值的要求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以及特定未提用的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以替代原先的已发生信用损失模型。新减值模型要求采用三阶段模型,依据相关项目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发生显著增加,信用损失准备按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或者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计提。对于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及租赁应收款存在简化方法,允许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确认减值准备。

  于2019年1月1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衔接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不进行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本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调整情况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调整情况

  单位:元

  ■

  ■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调整情况单位:元

  ■

  (三)2020年1-6月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鉴于公司目前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模式,无新收入准则规定调整的情形,此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对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在执行衔接时,不涉及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无需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也不需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六、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一)重大担保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不存在对第三方的担保事项。

  (二)重大诉讼或仲裁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涉及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事项如下:

  1、陈行系公司融资融券客户,其证券信用账户强制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公司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陈行、陈超男(陈行配偶)偿还欠款1,007.17万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等。2018年8月,公司收到法院送达判决书,判决被告陈行支付公司借款本金1,007.1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及罚息。陈行因不服上述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3月22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二审判决书,驳回陈行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019年8月23日,公司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3月20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院送达再审材料,陈行已提起再审。

  2、王宇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维持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安全比例,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2018年11月,公司将王宇、秦英(王宇配偶)作为被申请人,至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裁决被申请人王宇立即偿还融资本金15,654.6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并对被王宇出质给公司的3,361万股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丰生化”)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秦英对上述仲裁请求项下王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7月5日,公司收到仲裁委送达仲裁裁决,基本支持公司仲裁请求。2020年1月6日,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发展”)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维持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安全比例,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2018年10月,公司起诉华业发展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提前购回质押股票的本金42,547.54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起诉华业发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ZHOU WEN HUAN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提前购回质押股票的本金10,051.5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被告华业发展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于2019年3月裁定驳回被告申请。2019年8月23日、2019年9月9日,公司分别收到最高院关于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驳回华业发展管辖权异议上诉。2019年9月25日、11月25日,两案分别开庭审理。2019年12月,公司收到法院送达判决书,判决华业发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偿还本金42,547.5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2019年12月,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判决华业发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偿还本金10,051.56万元、利息、罚息、违约金,ZHOU WEN HUAN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2月4日、2020年5月19日,公司分别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华业发展系公司融资融券客户,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清偿融资融券业务本金和利息。2019年7月4日,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业发展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融资本金2,397.19万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2019年9月16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裁定书,驳回华业管辖权异议申请。2019年11月25日,本案开庭审理。2020年4月1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一审判决书,基本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2020年5月6日,公司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4、姜圆圆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维持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安全比例,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2018年10月,公司将姜圆圆、陈俊(姜圆圆配偶)作为被申请人,至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裁决姜圆圆立即偿还融资本金3,927.7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补偿费,对姜圆圆出质给公司的4,340,000股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旋风”)股票及其他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申请裁决陈俊对上述仲裁请求下姜圆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1月,公司与姜圆圆达成调解协议,姜圆圆同意分期支付融资本金及利息。因姜圆圆未按照调解协议履约,2019年6月14日,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对姜圆圆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3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划款724.21万元。

  陈俊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维持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安全比例,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2019年3月1日,公司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陈俊偿还融资本金38,046.2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补偿费,对陈俊出质给公司的75,672,000股黄河旋风股票及其他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裁决姜圆圆对陈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3月1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2019年8月30日,本案开庭审理,陈俊到庭参加庭审。2019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案件裁决书,基本支持公司仲裁请求。2020年1月2日,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8月10日,公司与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明匠”)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沈善俊将其享有的对公司6,00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公司。2018年10月8日,公司起诉上海明匠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列沈善俊为第三人,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偿还6,000.00万元,并以6,00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00%支付利息。2018年11月27日,本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上海明匠分期偿还债权转让本金及资产占有利息损失。2018年12月5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19年2月25日,上海明匠归还欠息250.00万元。因其未按约履行,2019年11月4日,公司向合肥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2016年8月10日,公司与陈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陈俊将其对上海明匠6,250.00万元债权转让予公司。2018年10月26日,公司起诉上海明匠、陈俊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50.0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018年11月27日,本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上海明匠分期偿还债权转让本金及资产占有利息损失。2018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民事调解书。2019年2月25日,上海明匠偿还欠息250.00万元。因其未按约履行,2019年11月14日,公司向合肥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沈善俊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其向公司出质了12,150,000股股票黄河旋风股票,公司共计向其提供融资61,087,500元。因沈善俊股票质押业务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公司向合肥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决沈善俊偿还融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公司对其出质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3月,合肥仲裁委受理本案。2020年6月5日,本案开庭审理。2020年7月28日,收到仲裁委送达裁决书,基本支持公司仲裁请求。2020年8月24日,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2019年3月21日,公司作为“国元元赢1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国元元赢1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等向公司支付债券本金5,600.00万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补偿费,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黄金”)、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栖霞鲁地矿业”)、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先控股”)、李建新、张彤、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天下”)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公司对和谐天下持有的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5,600.00万元股股权享有质权,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3月2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2019年8月12日,本案开庭审理。2019年9月18日,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判决如下:(1)秋林集团支付债券本金5,600.00万元及利息119.00万元,自2019年3月1日起以5,71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35%计至付清之日);(2)颐和黄金、栖霞鲁地矿业、领先控股、李建新、张彤对秋林集团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司对和谐天下持有栖霞鲁地矿业5,600.00万元股股权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10月9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秋林集团提交的上诉状。2020年5月26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裁定,按秋林集团自动撤诉处理。目前二审裁定处于公告送达阶段。

  2019年3月22日,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秋林集团向公司支付债券本金3,500.00万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颐和黄金、栖霞鲁地矿业、领先控股司、李建新、张彤对秋林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公司对和谐天下持有的栖霞鲁地矿业3,500.00万元股股权享有质押权,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3月2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2019年8月12日,本案开庭审理。2019年9月18日,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判决如下:(1)秋林集团支付债券本金3,500.00万元及利息74.37万元,自2019年3月1日起以3,574.3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35%计至付清之日;(2)颐和黄金、栖霞鲁地矿业、领先控股、李建新、张彤对秋林集团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司对和谐天下持有栖霞鲁地矿业3,500.00万元股股权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10月9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秋林集团提交的上诉状。2020年5月26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裁定,按秋林集团自动撤诉处理。目前二审裁定处于公告送达阶段。

  6、2019年4月4日,公司作为“国元元赢1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元元赢3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国元元赢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公司与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记娱乐”)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交易合同关系,判令印纪娱乐偿付票据本金8,000.00万元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判令肖文革对上述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2019年8月4日,法院进行公告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0日开庭审理。2019年12月5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公司与印纪娱乐公司之间的“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交易合同;被告一印纪娱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本金8,0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被告二肖文革对印纪娱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二被告承担本次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7.37万元。2020年3月,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2019年5月27日,公司作为“国元元赢3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管理人将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请仲裁至在深圳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慈航”)支付债券兑付本金6,00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裁决丰汇租赁有限公司、朱要文为金洲慈航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10月17日、2020年5月18日,本案两次开庭审理,目前仲裁委尚未出具仲裁结果。

  8、刘楠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维持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安全比例,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2019年1月30日,公司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刘楠偿还融资本金12,286.64万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裁决公司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防务”)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6月11日,本案开庭审理。2019年7月9日,公司收到仲裁委送达裁决书,裁决刘楠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支付融资本金12,286.64万元、自2018年4月5日起以年利率6.00%为标准计算利息、自2018年11月5日起以年利率10.00%为标准计算违约金、支付律师费10.00万元,公司在上述裁决及仲裁费范围内就刘楠提供的46,024,595股天海防务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裁决业已生效。2019年7月30日,公司对刘楠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天津物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自2019年3月21日起,质押合约利息一直未按期支付至今。2019年10月25日,公司对天津物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立即向公司支付提前购回本金28,000.00万元,以此为基数,按6.80%日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3月21日起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13.60%为基数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21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支付律师费12.00万元;公司对其出质的31,250,000股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9日,本案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10、拉萨市热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其质押合约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比例,且未按期回购,旭森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其担保人。2019年11月15日,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提前购回本金8,902.36万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对其出质给公司的31,051,133股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已受理本案,2020年7月10日,公司收到管辖权异议上诉裁定。2020年7月22日,法院通知本案定于8月25日开庭审理。

  11、宁波乐源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客户,其质押合约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比例,且未按期回购,旭森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其担保人。2019年11月15日,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提前购回本金4,322.66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对其出质给公司的18,177,300股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已受理本案,案件于2020年4月30日开庭审理。2020年7月7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一审判决书,基本支持公司诉讼请求。2020年8月7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2019年11月25日,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勇贵、许丽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兑付“14金贵债”本金4,131.20万元,支付利息333.57万元(自2018年11月3日至款清日止),支付违约金23.13万元(自2019年11月4日计算至款清日止),支付律师费20.00万元。2020年9月18日,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支持公司诉请,目前判决尚未生效。

  13、公司管理的国元12号资管计划持有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4 贵人鸟”债券12,228.00万元,债券发行人于2019年12月未能按期兑付本息。2020年1月,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国元12号的管理人将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23日,本案在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当庭制作调解协议。贵人鸟承诺于2020年7月15日还款,因其未履行调解协议,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总部管理元赢16号、元赢27号和浦江1号集合资管计划持有面值8,000.00万元“16贵人鸟PPN001”债券至今。2019年11月11日,债券应兑付本息,贵人鸟未履行兑付义务,已违反合同约定,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020年2月24日,仲裁委受理本案。2020年7月15日,本案开庭审理。2020年7月30日,公司收到仲裁裁决,基本支持公司仲裁请求。

  14、公司管理的元赢16号和浦江1号资管计划合计持有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千里01”债券本金5,000.00万元。2019年11月,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本息。2020年1月,公司将该债券受托管理人诉讼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其向公司支付违约损失1,500.00万元。2020年5月18日,公司收到裁定书,本案裁定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目前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尚未受理。

  15、公司管理的浦江1号资管计划持有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富贵01”本金6,000.00万元。2019年8月,发行人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账面按照可获得破产财产分配金额确认债权价值,剩余损失未能收回。2020年2月,公司将该债券证券承销商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诉讼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证券承销商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0年4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二中院送达裁定书,驳回公司对爱建证券、毕马威诉讼请求。2020年4月29日,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法院于7月1日受理。2020年8月3日,公司收到二审裁定,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16、公司与姜剑、郝斌、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朱兰英的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姜剑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因其未按期支付利息、偿还本金,公司于2020年4月向合肥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姜剑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2.5亿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公司对其出质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郝斌、青岛亚星承担连带责任,朱兰英以其持有的160万股股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肥仲裁委已受理本案。目前案件尚未安排开庭。

  17、公司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查正发、陆蓉、中启能能源科技发展无锡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因其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处置线,且约定回购期已届满,振发能源未履行合同义务,振发控股、查正发及其配偶陆蓉均未履行担保责任,因中启能公司与振发能源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请求判令振发能源偿还融资本金440,259,1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公司对其出质的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振发能源质押的振发集团6%的股权优先受偿;振发控股、查正发、陆蓉及中启能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7月30日,本案开庭审理。

  (三)行政处罚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公司受到人民银行处罚的情况

  (1)2017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出具了编号为“(淮北银)罚字[2017]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国元证券淮北淮海路证券营业部处以100,000元罚款,高管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主要原因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持续识别义务,违反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责成营业部将执法检查意见书所反映的问题向全体工作人员进行通报,要求各部门、各岗位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履行反洗钱工作要求。同时,通过采取梳理修订营业部现有反洗钱内控制度、积极认真开展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工作等整改措施,切实做好客户身份信息及客户资料维护工作,全面提高反洗钱业务能力。

  淮北营业部行政处罚事项由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作出,处罚决定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级别,且单位处罚金额为十万,直接负责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处罚金额为五千元,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向公司出具了关于淮北银罚字[2017]第4号行政处罚的证明文件,明确载明“该行政处罚所对应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2017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出具了编号为“(合银)罚字[2017]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主要原因系未按规定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及未按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

  公司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交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反洗钱现场执法检查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对相关事项进行整改反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自然人和机构客户身份信息登记问题,公司进行了及时整改,公司运营总部联合合规管理部印发《关于做好客户身份信息登记等问题整改的通知》,要求各分支机构应开展客户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的全面排查。此外,公司还印发《关于启用新版〈资金开户文件〉的通知》,在新的开户文本中补充了企业经营范围的信息要素采集,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针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问题,公司及时完成相关客户的定期审核,并计划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控系统,实现对中高风险客户阀值的动态调减提醒,并通过人工审核确认的方式完成各洗钱风险等级的客户重新审核事项,保障对高风险客户半年一次的及时重新审核。

  2018年5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出具《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行政处罚有关问题征询的函》,指出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决定的50万元以下人民币罚款”,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列明的“重大行政处罚”。

  2018年7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出具证明文件,明确“近三年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我中心支行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2018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出具证明文件,明确“经查,截止到本证明出具日,近三年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我中心支行处罚记录如下:一、2017年12月28日,针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处罚单位3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3万元罚款……未发现重大违法行为”。

  (3)2018年4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出具了编号为“(合银)罚字[20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罚。主要原因系管理的不同资管产品之间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了债券交易,未通过同业拆借中心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第9号公告》。

  公司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第9号公告和《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修订了《国元证券资产管理固定收益业务管理细则》,对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不同账户之间通过第三方进行债券交易的行为进行严格管控和审批,严禁以转移账户收益和亏损为目的通过第三方进行债券交易,不得损害客户利益,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2018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出具证明文件,明确“经查,截止到本证明出具日,近三年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我中心支行处罚记录如下:......二、2018年4月8日,针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未发现重大违法行为”。

  (4)2018年1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出具了编号为“淮南银罚字[2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国元证券淮南朝阳中路证券营业部处以25万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主要原因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职业信息登记错误,违反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责成营业部加强反洗钱制度学习与贯彻落实,结合业务实际,持续总结分析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通过复核、客户资料更新等业务办理环节的详细制度规范,加强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登记、更新、维护工作;通过制度管理、加强业务复核,提高客户信息初次识别的有效性,持续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2018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出具证明文件,明确“我中心支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情形,该行政处罚对应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公司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况

  (1)公司近三十六个月受到税务系统行政处罚的情况

  1)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于2017年2月因未按时申报印花税,被盐城地方税务局处以2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盐城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2月对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处以的罚款在2000元以下,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盐城地方税务局对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施加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未按时申报印花税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因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证券营业部于2017年1月至7月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2017年8月16日,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榕台国税简罚[2017]1581号),决定对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证券营业部处以罚款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对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证券营业部因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而处以的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证券营业部于2017年1-7月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3)2013年第一季度,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收入为零,因疏忽,公司上海分公司未于2013年4月进行营业税的零申报。2018年6月,上海市浦东地方税务局对上述未申报行为处以罚款50元。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分别于2018年8月8日及2018年9月20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上海分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能按税法的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暂未发现有欠税、偷逃税款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4)2018年6月28日,公司肥西名邦广场证券营业部因未按时申报社保而被合肥市肥西县税务局上派税务分局处以200元行政罚款。

  根据合肥市肥西县税务局上派税务分局于2019年10月25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肥西名邦广场证券营业部2016年6月28日因未按时申报社保而受到的行政处罚所对应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5)公司许昌文峰中路证券营业部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2017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其他收入(工会经费)的申报,2019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魏都区税务局南关税务分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许魏税简罚[2019]183541号),决定对公司许昌文峰中路证券营业部处以200元行政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魏都区税务局南关税务分局于2019年8月14日对公司许昌文峰中路证券营业部处以的罚款在2000元以下,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魏都区税务局南关税务分局对公司许昌文峰中路证券营业部施加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公司许昌文峰中路证券营业部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2017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其他收入(工会经费)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近三十六个月被税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情况

  1)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未按期进行申报,2017年2月9日,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盐地税三限改[2017]187号),要求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于2017年2月15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盐城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已在指定日期内完成申报和办理相关事项,并加强内部整改,完善税务申报机制。

  2)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证券营业部于2017年1月至7月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2017年8月16日,福州市台江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榕台国税限改[2017]8919号),要求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证券营业部于2017年8月31日前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证券营业部已在指定日期内完成保存及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等事项,并加强内部整改,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3、公司近三十六个月受到其他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1)基本情况

  因公司金华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17年6月26日,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婺公(消)行罚决字[2017]0145号),决定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整改措施

  金华西路证券营业部已按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要求缴纳罚款,并已安装相应消防设施。针对公司金华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公司已对该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及营业部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公司通过加强消防及消防设施、器材相关的普及教育,使营业部全体员工认识到消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保营业部能够遵守消防法规,按照规定设置、使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3)合规证明开具情况

  根据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金华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四)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被纪律处分的情况

  2017年4月5日,国元证券下属公司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因于2010年9月至2012年7月期间,未严格审查经纪业务客户资金流转(第三者资金存取交易),违反了中国香港《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指引》《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及《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等相关条例要求,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对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作出公开谴责并罚款450万港元。

  1、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已经完成整改,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1)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被香港证监会纪律处分的整改措施

  国元证券及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高度重视上述事件,积极配合香港证监会巡查及调查、完善内部政策及程序、加强内控管理。自2012年开始,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合规主任对当时的运作流程进行评估完善,更新《合规手册》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及程序》,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的反洗钱管理。2013年至2017年期间,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的合规风控部多次更新反洗钱的政策,与外部监管要求持续保持一致,组织培训。自2013年以来,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已多次聘请香港廉政公署对全员进行专项培训,举办多次内部培训,提升全员合规意识。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也聘请了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Ernst & Young Advisory Services Limited(“安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内控规范检讨评估工作,内控规范工作已步入常态化,内控水平不断提高。上述罚款已缴纳,相关整改措施已经得到了香港证监会的认可。

  综上,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受香港证监会纪律处分所涉及事项系2010年9月至2012年7月期间发生,并已在2012年之后进行了有效整改,相关整改措施亦已经得到了香港证监会的认可。经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Ernst & Young Advisory Services Limited(“安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评估,近三年来,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经营正常,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的内控水平不断提高,内控规范工作已步入常态化。自2012年以来,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以及其母公司国元国际未受到其他因违反香港市场法律法规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2)发行人及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针对此次纪律处分事件,国元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吸取教训并在内容控制建设方面做出了改善:一是持续健全完整业务运作程序及管理政策,使公司业务的内部管理政策及程序与监管原则保持高度锲合,并及时检讨更新,确保政策及程序完整有效、可执行;二是细化内控管理,更新《合规手册》,鉴于业务运作的细节在政策及程序上并不能完全体现,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坚持进行综合判断,严格审核,确保每一笔第三者资金存取交易合法合规;三是进一步加强合规文化的宣导工作,自2013年以来,国元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已多次聘请香港廉政公署对全员进行专项培训,举办多次内部培训,提升全员合规意识;四是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就内部监控措施的完善性进行检讨评估,提高内控管理水平。香港证监会也未就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2013年以后的业务经营提出相关的纪律处分。

  根据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母公司国元证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17日、2018年3月28日和2019年3月24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国元证券能够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综上,上述事项已完成有效整改,发行人及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2、上述事件不属于香港地区的重大违法行为

  (1)香港证监会对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纪律处分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香港在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在“一国两制”的大前提下,其原有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均予保留。普通法(Common Law)源于英国,是12世纪前后由英国王室法庭实施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习惯法和判例法。普通法共有四个特点:a)以判例为基础。重要的部门法,如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行政法等,其基本概念和原则均来源于判例先例而非成文法。法院每一宗判案的理由中所蕴含的原则都可成为法律,而这些原则便构成所谓的“判例”。一般来说,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b)普通法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司法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相互独立且互相监督、分权制衡;c)沿袭西方民主自由思潮的传统,普通法极为重视个人自由与财产的权利,如无罪推定、任何人的财产都不得在没有合理补偿的情况下予以剥夺等原则,都是普通法衍生而来;d)普通法的审判程序倾向于辩论或对抗,在判案中,法官仅充当的是当事对抗双方裁判员的作用。

  1997年后,特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立法会通过的法律,需通过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行政长官不享有绝对的否决权,但可以将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发回立法会重申,如立法会以不少于三分之二多数的议员再次通过该法案,则行政长官必须签署法案,否则他只能解散立法会,而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仅有一次解散立法会的权力。如此也体现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

  立法会经过法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为成文法,成文法又可分为条例(Ordinance)和附属法例(Subordinate Legislation)。条例由行政长官会同立法会制定,附属法例则是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制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立法机关在条例中制定了一些基本原则后,有时便会将制定一些具体细节和规定的工作交由一些专门的团体或个人负责。

  香港证监会是1989年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监会条例》)成立的独立法定组织,《证监会条例》及另外九条涉及证券期货的条例目前已合并成为《证券及期货条例》。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赋予的职能,香港证监会负责执行监管香港证券期货市场的法例,同时亦有责任促进及协助这些市场的发展。香港证监会为履行其职能,有权制定相关的内部制度。

  根据《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2003年4月发布)第182条规定:

  “如(a)证监会有合理因由相信有人可能已犯任何有关条文所订罪行;

  (b)证监会有合理因由相信有人可能已在与下述事宜有关连的情况下作出亏空、欺诈、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

  (c)证监会有合理因由相信可能曾发生市场失当行为;……

  (d)任何人曾经或正在从事(b)(i)至(v)段提述的任何活动,而证监会有合理因由相信该人从事该等活动的方式并不符合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

  则证监会可以书面指示一名或多于一名该会雇员,或在财政司司长的同意下,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其他人,以调查(a)至(g)段提述的任何事宜。”

  《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2003年4月发布)第194条规定:“(1)在符合第198条的规定下,如……;(2)在符合第198及199条的规定下,如……

  则证监会不论是否同时行使第(1)款所赋权力,均可命令该受规管人士缴付最高数额如下的罚款(以金额较大者为准)

  (i)$10000000;或

  (ii)因该失当行为或因该受规管人士其他导致证监会得出该意见的行为(视属何情况而定)而令该受规管人士获取的利润金额或避免的损失金额的3倍。……”

  《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2011年7月发布)第21条的规定:“(1)在符合第22及23条的规定下,如任何金融机构违反第5(11)条所界定的指明条文,有关当局可行使第(2)款指明的一项或多于一项权力。(2)指明的权力是—(a)公开谴责有关金融机构;(b)命令该机构在有关当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采取该当局指明的行动,以纠正有关的违反;及(c)命令该机构缴付最高数额如下(以金额较大者为准)的罚款—(i)$10000000;或(ii)因该项违反而令该机构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开支的金额的3倍。”

  综上,香港证监会系根据《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2条规定,对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根据《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4条规定及《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第21条规定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2)香港地区证券监管和解的相关规则

  2003年,香港立法会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对香港证监会的纪律处分权力做出两项修订,即赋予香港证监会罚款权力,及明确赋权香港证监会进行和解。《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1(3)、(4)条的规定:香港证监会可以在履行纪律处分持牌人等或受监管人等(如银行)的职能中实施监管和解,但要求所做出的和解,就维护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而言是适当的;在纪律处分中实施监管和解应当符合该条例第198条关于纪律处分的程序规定。

  2004年9月6日,为细化《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证券监管和解的规定,香港证监会印发了题为《纪律处分程序概览》的小册子,以非正式的形式公开了其包括实施监管和解在内的执法程序。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于2005年7月13日发布了《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就纪律处分个案达成和解》,详细解释了证券监管和解的有关问题:

  ①提出和解的时间

  受香港证监会纪律处分程序影响的受监管人士可在处分决定做出前的任何时间内随时联络香港证监会,就有关纪律处分提出和解建议。

  ②和解的一般程序

  A.和解建议的提出

  监管对象可向香港证监会提出和解建议。一般而言,香港证监会在收到监管对象的书面建议书后,才会考虑和解的建议

  B.和解建议的审查批准

  a.和解建议的初步审查由当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负责,当建议的和解安排会对其它部门(例如发牌科)的运作产生明显的影响时,法规执行部会征询这些部门的意见。

  b.只有证监会的高级人员才可以决定作出和解,而他们亦必须根据内部程序作出决定。

  c.如和解建议得到批准,法规执行部应确保将达成和解协议的详细考虑因素及理据记录在个案档案中。

  C.和解建议的拒绝

  如果案件涉及不诚实,或香港证监会认为持牌人对公众构成持续威胁,则暂时吊销牌照会较为适当,那么香港证监会便不会接受以付款方式和解。 

  ③批准和解的条件与考虑因素

  A.一般而言,香港证监会只会选择就当事人在调查中表现合作、事实相当明显及因为有足够的同类案例以致有关的罚则较为容易预期的个案达成和解。

  B.香港证监会有权在其认为就维护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而言是适当的情况下,藉协议而就纪律处分程序达成和解。香港证监会是否就某一个案进行和解,将视乎个案的事实及情况而定。香港证监会会非常审慎地考虑每项和解建议,并会在其认为适当及符合投资大众利益或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同意进行和解协商。

  C.由于2005年若干在不承认任何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达成和解的个案引起了争议,香港证监会在就不承认任何法律责任的个案达成和解时已格外审慎。

  D.所有和解协商都是在“无损权利”的基础上进行的,除非监管对象与香港证监会另有协议。“无损权利”是指香港证监会及该监管对象都不能在纪律处分程序或以后的法律诉讼中,提述有关和解协商的内容,但如其后就是否已达成和解一事出现任何争议则除外。

  (3)香港地区属英美判例法系,与中国大陆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属于归纳式推导思维,适用法律时注重类比推理,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式推导思维,即先制定成文法,再以成文法为依据解决纠纷。因此,香港地区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的判断,相关法规条例没有明确的释义。

  本次纪律处分是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与香港证监会通过和解方式自愿接受的纪律处分。香港地区对香港证监会行使纪律处分、以及通过和解而自愿接受纪律处分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或重大违法行为,以及罚款金额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行为等,相关法规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香港地区的惯例,和解程序必须满足以下前提:1、监管对象在调查中表现合作,事实明显及存在足够的同类案例以致有关的罚则较为容易预期;2、监管行为未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共同利益;3、香港证券监管和解案例基本上都发生在纪律处分调查阶段和行政复核阶段,目前尚未发现有在行政诉讼或刑事检控阶段的和解案例。

  因此:

  (1)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被香港证监会处以罚款的主要事由系未严格审查经纪业务客户资金流转(第三者资金存取交易),因为审查深度不够,同意交易的依据不充分导致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违规。纪律处分实质是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初期内控的不完善,并不存在涉及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等相关违法行为。

  (2)在香港证监会长达四年多的调查过程中以及最终的纪律处分决定中,均未发现公司相关客户涉及洗钱行为,只是针对公司内部监控不足等方面给予相关纪律处分。在此期间,调查所涉及客户一直在持续、正常经营并开展商业活动,未受到香港证监会或者其他司法机关关于洗钱的调查或者纪律处分。

  (3)本次纪律处分是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与香港证监会通过和解方式而自愿接受的纪律处分。达成监管和解是香港证监会在行使纪律处分时拥有的权利(《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1(3)、(4)条的规定),但前提是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本次遭纪律处分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也没有损害社会共同利益的情况发生,因此香港证监会才同意与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由于因为和解而进行纪律处分将不会上升到司法程序,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放弃了向法院提出司法复核的权利,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通过和解方式接受本次受纪律处分事项,不属于司法程序中的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本次受纪律处分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4)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受到香港证监会谴责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发生于2010年9月至2012年7月期间,距今已相隔较长时间。罚款金额相比于发行人的净资产、净利润而言很小,且罚款已经缴清。本次纪律处分为罚款及公开谴责,罚款金额没有到达顶格处罚,也未达到顶格处罚金额的一半,处罚金额属于香港证监会处罚中的中等金额,可以认为行政处罚事项情节较为轻微,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5)林志宇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0月19日出具了《有关: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2017年4月5日被香港证监会未尽适当审查以降低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风险的义务,并对其作出训诫并罚款450万港币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补充法律意见的事宜》,认为“根据香港地区法律、惯例及本次处罚的内容及和解的内容,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遭香港证监会谴责及罚款450万元港币的纪律处分不属于香港地区的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综上,上述事项不属于香港地区的重大违法行为及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相关规定,不会对本次公开发行的条件产生影响。

  (五)重大期后事项

  截至配股说明书签署之日,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七、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发展趋势

  本公司将继续借助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良好环境,把握好目前证券业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抓手,全面推进业务和产品创新,实行差异化发展,进一步改善公司盈利结构,提升资本回报率,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逐步实现由通道为主的传统业务模式向资本和资金以及多样化的产品为主导的资本中介模式转变,最终实现向财富管理模式转变。本公司也将加大人才的培养力度和招聘延揽,为各项业务的发展储备良好的人才队伍。

  (一)经纪业务

  1、“以客户为中心”优化调整组织架构,适应财富管理转型趋势

  2020年,本公司成立财富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财富管理业务的整体规划和实现方案;公司总部层面理顺业务逻辑,按照客户分级分类调整部门设置,设立私人财富部、金融产品部(投资顾问部)、机构客户部、分支机构服务部,以客户为中心整合不同业务条线客户信息与需求,搭建优化产品体系、投顾服务体系,发挥公司全牌照优势,开发综合业务机会,持续推进分支机构“总-分-营”管理架构建设。

  2、优化线上交互平台,在现有数据服务的基础上开发线上客户服务平台、线上业务办理平台

  本公司持续优化线上交互平台,推进手机APP、微信、网站等系统迭代升级,提升客户体验;建立线上柜台、机器人客服、抢单服务等系统,提升线上及时服务响应能力;开展互联网渠道的合作引流,加强线上营销活动力度;建设丰富的线上产品商城,服务存量、吸引增量。

  3、强化客户数据分析,深挖客户需求,精准适配客户服务

  公司围绕财富管理转型,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客户服务体系,聚焦数据分析,做好客户分级分类,利用CRM客户画像模块,根据风险匹配和价值匹配等原则,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方式,提供定制化、个性化、智能化、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达到公司产品或服务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公司加强投顾团队建设,制定投顾培训计划;丰富投顾产品及服务内容;建设并持续优化投顾管理系统,实现投顾人员分级、服务产品分类的系统化管理模式。

  公司持续夯实线下基础服务,推行存量分包服务模式,深耕存量客户,紧密跟踪并分析存量客户行为,制定相应的服务对策,推送合适的服务和产品,提高服务质量。

  4、丰富公司金融产品线,满足客户资产配置需求

  公司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开发、设计、创新产品,打造公司金融产品线。整合集团和公司资源优势,加强内部产品研发,推出系列拳头产品,打造产品和服务品牌。加强与公募、私募、银行的合作,积极引入更多类别特色优质金融产品。

  同时,公司加强员工培训力度,建立产品端与销售端之间的互动机制,提升分支机构的产品销售能力与意识,逐步建立和扩大稳定的产品销售核心客户群体;实现线上线下互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产品服务。

  5、加强高端客户营销和服务,优化经纪业务客户结构

  集中资源做大“基础客户、基础资产”规模,聚焦高端客户优化客户结构。随着市场“去散户化”进程加快,机构投资者规模迅速扩大。聚焦高端客户营销,通过投顾服务、产品资讯、高速交易通道等手段工具,满足高端客户资产配置、投融资和研究服务等个性化需求。寻找和开拓高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渠道资源,实现集团和公司内部客户和业务资源共享,建立高净值客户信息库。提升专业营销和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加大与公募、私募、社保基金、银行、保险、信托、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和中高端自然人客户的营销和合作力度,寻求多元化业务机会。

  6、加强员工队伍专业能力建设,适应财富管理转型需要

  公司以全员投顾为指导思想,加强投资顾问队伍建设。对注册投顾开展分层分级培训,引入和培养优秀投顾队伍,加快投顾业务线上化,推动基金投顾资格申报。加强营销团队建设与分类考核管理。适应财富管理转型要求,区分服务型和营销型团队差异化考核,引导高素质营销人员向专业投顾转化。

  (二)投资银行业务

  1、提供优质、全方位的投资银行服务

  发展以企业融资的全面需求为导向,以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企业融资服务为重点,跟踪重点客户企业长期发展需求,提供再融资服务。提升全方位的客户服务能力,完善以企业债或公司债融资为需求的业务以及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对冲在弱市环境下对股权融资业务的市场风险,保障投行业绩的持续稳健提升。未来市场直接融资比重将大幅提高,公司将组建更加专业化的强大投资银行团队,在未来大规模市场化发行中抢占先机。

  2、进行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业务挖掘,建设面向全国的投资银行服务网络

  公司应挖掘企业融资业务未来的若干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通过对重点行业或区域进行引导性开发,逐步形成企业融资的专业化风格;同时建立重点行业或区域的业务优势与品牌效应,逐步带动其它行业或区域的发展。面向全国市场,立足安徽,在重点区域设立投行业务部。公司将加强投资银行业务的转型,深耕细作当地区域市场,形成以安徽为中心、覆盖我国主要地区的投资银行服务网络。投资银行是以优秀人才为核心的服务产业,因此,良好的激励机制是不可或缺的发展基础。

  3、扩大并购业务

  2019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简化了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将“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并丰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监管措施,加大问责力度。本公司未来将进一步学习监管精神,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并购业务规模,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4、大力发展债券承销发行、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业务

  在未来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市场对固定收益产品和债券有较大需求,大力拓展固定收益产品投资等方面的业务机会;继续坚持“股债并举”的发展策略,加大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承销发行力度,满足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

  5、加强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布局

  2019年,科创板正式落地,公司积极参与科创板项目承销,并已经储备了部分优质项目。为了积极响应相关部门鼓励保荐机构通过旗下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跟投的政策,公司计划进一步扩大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模,并加大对国元创新的资金投入,支持国元创新进一步做大业务规模,改善盈利能力。

  (三)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将作为本公司的核心业务加大战略性资源投入。随着资管新规落地后,资管业务发展面临新的发展形势,资管产品向“主动化”、“净值化”管理方向过渡,在新的背景下,资管产品的投研能力更为重要,现有产品的业绩表现将在更大程度上影响后续产品的发行前景。本公司将努力发挥固收产品投资能力的先发优势,着力提高理财水平,树立业务品牌,扩大受托理财规模,并通过理财品牌的确立,扩大客户群,带动公司其他业务的发展。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将继续向“财富管理机构”转型,加快资金市场、资本市场、金融同业、公募基金等业务平台建设,努力实现规模、效益和品种的全面提升与增加。

  1、提升专业的投资能力

  资产管理业务中,投资者最为关注是专业化的投资能力。从长远看,优秀的专业投资能力是资产管理业务得以发展的根本。

  2、开发前瞻性的产品设计能力

  不断提升前瞻性产品的开发设计能力,需要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能够设计出把握市场运行周期节奏、适合目标投资者风险偏好、契合本公司资管运营能力的资产管理产品。不断提升前瞻性产品的开发设计能力,将有效的提高投资业绩,扩大资产管理规模。

  3、深化细致入微的投资者服务能力

  优质的客户服务是产品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者服务体现在资产管理产品购买、持有、赎回的各个环节。在购买环节,优质的投资者服务应该能让客户以最便捷、清晰的方式完成购买行为。良好的客服能力能够有效增加客户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整体好感度,形成良好的口碑。

  4、不断提升的风险管理能力

  公司已建立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投资者适当性、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诉管理等管理制度,覆盖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募集、研究、投资、交易、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清算、信息技术、投资者服务等各个环节,包括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制度、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制度等。未来,公司将进一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

  (1)公司使用恒生交易系统、恒生-穆迪信用风险管理系统(内部评级)、市场风险管理系统、大智慧数据端(负面信息监控)、金仕达风控系统(股票质押监控)、DM债券信用评估系统等全面监测和管理资管业务的风险,公司将会不断加强系统监测和管理,逐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2)根据监管要求、业务发展要求,不断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风险控制机制;

  (3)不断完善资产管理部门内控团队建设,提高内控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四)自营投资业务

  公司目前自营业务主要有固定收益业务、权益投资业务、量化投资业务(股票等智能组合投资)、集合信托投资业务、三板做市业务,从大的板块来说,主要分固定收益业务和综合权益投资业务(涵盖股票、基金等传统权益投资业务;量化组合投资业务;集合信托投资业务;三板做市业务等)两大块,根据公司相关规划,未来两年(2020—2021年),自营业务将不断扩大投资规模,2019年自营投资规模为85亿元(指实际占用公司本金,下同),2020年计划将投资规模增加到120亿元,2021年计划将投资规模增加到130亿元,综合考虑如疫情对全球经济的长期负面影响、国内脱贫攻坚收官战、中美关系和贸易摩擦、全球经济低迷等不确定因素的反复波动,动态调整各块业务的阶段性投资规模。总体发展趋势为:

  1、扩大投资规模,激活经营机制

  自营业务目前的投资范围和创新业务急待扩大,债券杠杆规模运用还有继续扩大的空间,股指和国债期货、量化投资、“港股通”、私募基金、债券借贷等领域的投资规模相对较小,股指期权、ETF做市、利率互换等创新业务未开展。下一步将继续扩大投资品种范围,适度加大量化投资、定向增发、股指和国债期货、私募基金、债券借贷等的投资力度,适时开展ETF做市、利率互换、期权做市、票据等创新业务,努力开辟更多、更稳定的利润增长点,全面完善多领域投资运作体系;结合公司MD制度,尽快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优胜劣汰机制。

  2、科学布局固定收益业务,实现稳定收益

  根据公司安排,固定收益业务单独作为一块自营业务独自运营,继续发挥其“安全垫”作用。计划2020年将投资规模增加到100亿元(本金),加杠杆后将总规模增加到300亿元,2021年再视情况逐步增加规模;投资策略将不断调整和优化组合,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积极探索利率品种差价交易和可转债投资等领域,力争实现超额收益。

  3、做精做强综合权益投资业务

  未来两年,权益投资业务将维持在25—35亿元的规模并动态调整:其中股票、基金等传统权益投资方面,在现有成功探索的基础上,我们将扩大推行投资经理制度,不同投资经理对应不同的投资组合,经营目标层层分解落实,进行每日净值化管理,强化绩效奖金和组合表现密切挂钩,充分调动投资经理的积极性、主观能动性和投资潜能,致力于打造一支富有竞争力和创新活力的权益投资团队,同时,动态调整仓位和利用期指期权对冲等手段,尽力做好投资组合回撤风险管理,同时积极布局定向增发、收益互换、票据等风险较小的领域,努力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量化投资业务方面,重点开发短期择时策略,弥补择时方面不足,尽快开展ETF做市业务并尝试综合运用股指期货、可转债、期权等多元化投资工具,提高组合综合收益;三板做市业务方面,将继续坚持价值投资理念,从企业的中长期发展着眼,着重挖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扶持方向的优质企业,积极储备做市项目,努力关注创新试点等机会,继续巩固和开拓为公司相关业务和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等业务。

  (五)证券信用业务

  1、精准营销,挖掘基础客户、激活存量客户,积极开发增量客户,大力引进机构客户、私募基金产品在内的专业投资者

  公司将持续加大对符合开立信用账户条件的普通经纪业务客户的开发工作;加大对已开立信用账户但未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的激活工作,着力引导客户转入担保品进行交易。通过公司部门协同,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开发包括机构客户、私募基金产品等高净值增量客户。

  2、为客户提供综合策略服务

  公司将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T+0交易、网下打新等综合服务,提升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市场占有率及融资融券交易的佣金收入。

  3、拓宽券源渠道,着力推广融券业务

  公司将力争抓住资源,借力科创板和创业板的注册制改革,以与公司合作的公募基金为目标切入点,发展其成为证券出借人,扩充公司融券业务的券源渠道和数量,以促进融券业务规模提升。

  4、加强对客户的综合服务,提高两融客户的留存率

  公司将持续加强服务指导,根据不同的业务分区进行督导。公司将加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专员、客户经理等管服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对融资融券客户的服务水平,协助分支机构高效稳健发展融资融券业务。同时,持续协同公司研究所、投资顾问、私人理财、投资银行等部门的资源,为融资融券高净值客户提供综合服务。

  5、持续加强股票质押业务风险防控

  公司股票质押业务已建立标的证券黑白名单标准,并持续优化项目准入标准,为分支机构精准营销提供服务支持。公司将持续提升股票质押回购贷后管理能力,有效防控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保持公司的合理杠杆水平。

  (六)其他业务

  1、国际业务

  在国际业务方面,国际业务不断扩张是证券公司未来发展的趋势。本公司将以国元国际为平台,大力拓展国际业务,提高境外业务收入比重,同时建立境内外资源共享、分工协作、相互促进的业务联动机制,将国元国际建设成为公司拓展境外业务和境外客户参与境内投融资业务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公司向境外资本市场发展的桥头堡。公司将继续充实国元国际的资本实力,扩大业务规模。

  2、期货业务

  国元期货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专业期货公司,主要从事国内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和资产管理业务,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会员,可以代理交易并为客户结算国内目前所有上市的期货品种。未来,国元期货将依托股东国元证券的营业网络,继续发挥自身特色优势,全方位拓展金融期货和商品期货经纪业务。同时,与国元金控集团体系内的基金公司、香港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加强业务合作,积极开展各类创新业务。

  3、私募股权投资业务

  目前,国元股权作为基金管理人已参与发起设立池州徽元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徽元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3只基金。国元股权未来将持续加强与公司投行业务的交流,推动并完善部门间合作机制,合力将“投资+投行”业务模式打造成名片,进一步推动业务发展。此外,国元股权将积极开展同行业交流,学习行业先进经验,继续与省内外优秀投资机构密切联系,积极探寻合作机会。

  国元股权还将加强与各级政府投资平台的合作,设立并管理区域性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投资力度;与有意向的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合作设立并购基金,培育和支持潜在并购标的;针对目标企业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规模扩张等方面存在的能力不足,设立专项股权投资基金等。

  4、另类投资业务

  另类投资业务的发展定位是结合国家政策,努力建设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和主动管理能力的另类投资资本增值服务平台。在开展金融产品、股权投资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其他创新业务模式,寻求多渠道多平台合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综合收益率。

  随着2019年科创板的正式落地,上海证券交易所随之发布《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明确了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公司积极参与科创板项目承销,并已经储备了部分优质项目。为了积极响应相关部门鼓励保荐机构通过旗下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跟投的政策,公司计划进一步扩大公司另类投资业务规模。未来,公司将坚持市场化发展道路,组建专业化投资团队,规范运作,紧跟国家发展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强化市场开拓力度,不断提升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五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

  公司本次配股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具体规模视发行时市场情况而定),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以支持未来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方面:

  ■

  1、拟投入不超过30亿元用于固定收益类自营业务

  与A股上市证券公司相比,公司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规模明显偏低。根据万得资讯,截至2018年末,公司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与净资本之比仅为117.18%,在36家A股上市券商中仅排名第30位,远低于上市同行172.91%的平均水平。公司固定收益类业务收益水平虽然较好,但由于规模较小,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贡献有限,导致股票二级市场波动对整体业绩影响较大。此外,公司固定收益类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相对单一,交易工具及交易策略不够丰富。

  未来三年,公司计划逐步加强对固定收益类自营业务的投入,提高固定收益类自营业务的投资规模,进一步优化公司自营业务的投资结构;同时提升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交易量,逐步发展银行间市场中间业务;随着利率衍生品业务的逐步推广,除目前已开展的国债期货业务外,计划开展利率互换等场外衍生品业务。

  因此,公司拟使用不超过30亿元募集资金用于扩大固定收益类自营业务的投资规模,减少股票二级市场波动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影响。

  2、拟投入不超过15亿元用于融资融券业务

  信用业务为公司收入来源的主要业务之一,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证券信用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合计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69%、25.85%和36.02%,呈不断增长趋势,已逐渐成为公司收入来源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截至2019年6月末,母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111.80亿元,较年初增长23.36%。

  融资融券业务是资本消耗型业务,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主要依赖于较为稳定的长期资金供给。2017年以来,尽管受市场行情波动与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综合因素的影响,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增速有所放缓,但其对于提高证券公司盈利水平,改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仍然具有重大意义。公司计划进一步加大对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投入,以调整业务资金来源结构,降低业务成本,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5亿元募集资金用于进一步拓展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优化收入结构,提升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市场竞争力。

  3、拟投入不超过5亿元对子公司增资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国元创新开展直接投资和另类投资业务。2019年,科创板正式落地,上海证券交易所随之发布《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明确了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公司积极参与科创板项目承销,并已经储备了部分优质项目。为了积极响应相关部门鼓励保荐机构通过旗下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跟投的政策,公司计划进一步扩大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模。综合考虑相关业务投资周期长、额度大的特点,公司需加大对国元创新的资金投入,支持国元创新进一步做大业务规模,改善盈利能力。

  此外,公司还通过国元国际、国元股权、国元期货等控股子公司开展国际业务、私募基金、期货业务等业务,相关子公司的业务规模持续扩大也需要公司进一步加大对子公司的投入,提高子公司的注册资本规模。

  因此,公司拟使用不超过5亿元募集资金用于对子公司进行增资,通过提升子公司的综合实力,增强公司业务组合的均衡性与盈利的稳定性,不断打造可持续的长期综合竞争力。

  4、拟投入不超过1.5亿元用于信息系统建设、风控合规体系建设

  近年来,证券行业数字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公司拟不断完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提高信息技术运维保障能力,实现各类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加快建设创新业务信息技术系统,不断完善以财富管理平台、金融服务终端为核心的客户服务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加强对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的研究与运用,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为客户提供更为便捷、全面的金融服务。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变革,证券公司业务布局发生一定变化,证券公司面临更加复杂的经营管理风险。公司目前在各业务领域均已制定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措施,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内控规范建设,制订并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加大风控合规投入,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5亿元募集资金用于信息系统建设、风控合规体系建设。

  5、拟使用不超过3.5亿元用于其他营运资金安排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3.5亿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结构性改革的不断发展与资本市场的快速变革,未来证券行业发展空间广阔。公司将密切关注市场行情变动、监管政策变化和行业发展机遇,结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合理配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及时补充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对营运资金的合理需求,保障各项业务有序开展。

  二、本次配股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助于夯实公司资金实力,支持未来业务发展。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增加,但由于发展主营业务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因此,可能摊薄原有股东的即期回报。公司将合理运用资金,促进各项业务有序健康发展并产生收益,积极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有所摊薄的风险。

  三、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分析

  (一)增加净资本有利于公司应对行业竞争新格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推进,证券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一方面,证券行业“大者恒大、强者恒强、头部集中”的竞争格局正加快形成,马太效应不可逆转,资本实力雄厚、经营规模领先的大型证券公司将占据行业发展的制高点。另一方面,证券行业对外开放有序推进,随着对外资进入金融业的投资比例限制不断放开,跨国金融机构将依托全球资源、成熟的客户服务模式和灵活快速的创新能力,对行业当前的业务管理机制与客户服务模式造成冲击。只有具有雄厚资本实力、规模领先的证券公司,才能在新的变局中把握机遇。面对日趋激烈的行业竞争,公司需要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为各项业务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应对我国证券行业竞争的新格局。

  (二)增加净资本有助于公司扩展业务规模,提升竞争地位

  证券行业是与资本规模高度相关的行业,资本规模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着证券公司的竞争地位、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与发展潜力,是决定证券公司未来发展的关键因素。在现有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行业监管体系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自营业务、直投业务、国际业务等业务的发展都与净资本规模密切相关。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充足的资本金支持。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2018年末,本公司净资产及净资本排名分别在第20位及第26位,与行业领先证券公司仍存在一定差距。公司目前的净资本水平制约着公司业务的拓展,公司迫切需要通过股权再融资扩展业务规模,优化业务结构,提升竞争力。

  (三)增加净资本有助于公司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证券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与其自身的资本规模密切相关。2016年10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进一步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体系,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资质的取得、业务规模的大小与其净资本实力直接挂钩。雄厚的资本实力还是证券公司抵御风险、实现稳健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保持与业务发展规模相匹配的资本规模,才能更好的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因此,公司拟通过本次配股增加资本金,以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四、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配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财务状况良好、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配股发行的条件。

  (二)本次配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近年来,各监管机构出台了众多产业政策、规范性文件大力支持证券行业,为证券公司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2006年11月开始实施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标志着以净资本为核心指标的证券公司监管体系初步建立,进一步提高了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的要求。2011年,中国证监会提出要“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投资银行”,支持证券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壮大资本实力,鼓励行业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201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鼓励证券公司进一步补充资本的通知》,鼓励证券公司多渠道补充资本,清理取消了有关证券公司股权融资的限制性规定。2016年6月,中国证监会再次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通过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资金率等核心指标构建合理有效的风控体系,加强风险监控。公司拟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支持未来业务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三)本次配股顺应中国证监会鼓励证券公司进一步补充资本的要求

  2014年9月,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鼓励证券公司进一步补充资本的通知》,鼓励证券公司多渠道补充资本,并清理取消有关证券公司股权融资的限制性规定。要求各证券公司重视资本补充工作,通过IPO上市、增资扩股等方式补充资本,确保业务规模与资本实力相适应,公司总体风险状况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近年来,随着公司原有业务规模的增长和创新业务的不断扩张,公司的资本规模已无法满足公司的业务需求。本次配股有利于公司资本实力增强和风险承受能力提升,是公司顺应中国证监会鼓励证券公司进一步补充资本的举措。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注册会计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配股发行的文件;

  (六)其他与本次配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文件查阅地点、电话、联系人和时间

  自本配股说明书摘要公告之日起,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9:30-11:30,13:30-16:30,投资者可至本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住所查阅相关备查文件。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摘要》之盖章页)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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