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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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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300733                证券简称:西菱动力                公告编号:2020-098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2020年9月14日,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并于2020年9月1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部信息知情人在《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9月1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报告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查询结果,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前六个月(2020年3月14日-2020年9月14日),除下表所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根据上述21名核查对象出具的声明文件,其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其完全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执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除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自查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经自查,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业务办理指南》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300733       证券简称:西菱动力       公告编号:2020-099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星期三)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298号公司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晓林先生

  5、 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11人,代表股份为55,575,2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73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4,821,697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53,561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8人,代表股份793,432股。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表决结果:902,4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具体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902,4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文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结果:902,4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魏晓林先生,其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902,4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即12.72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表决结果:902,4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5)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11,792,452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48,000,000股,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902,4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6)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902,4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7)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902,4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8)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902,4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9)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902,4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902,4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本次发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902,4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11,792,452股(含本数)股票,发行对象为魏晓林。魏晓林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魏晓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向魏晓林先生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902,4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表决结果:902,4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902,4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提出的具体的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能够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表决结果:902,4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同意《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

  表决结果:55,575,25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存放于指定的专项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

  表决结果:902,4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55,575,25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魏晓林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

  本次发行前,发行对象魏晓林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4,672,84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1705%,喻英莲(魏晓林之妻)持有公司股份37,593,00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3.4956%;魏永春(魏晓林之子)持有公司股份46,05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288%;魏晓林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和控制公司57.6949%的股份。

  魏晓林参与认购本次发行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件第(五)项规定得可以免于向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魏晓林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表决结果:902,4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确定包括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时机、发行起止日期、终止发行、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有关的一切事宜;

  (2)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制作、申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并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反馈意见及审核意见,回复相关问题、修订和补充相关申请文件;

  (3)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放账户设立事宜;

  (4)决定聘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等;

  (5)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如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根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完成情况,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以反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新的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并报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办理其他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一切具体事宜。

  本次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902,4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公司与魏晓林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902,4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93,4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653,5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涉及激励对象相关股东均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653,5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653,5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涉及激励对象相关股东均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653,5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1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经审议: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办理归属;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7)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的禁售事宜;

  (8)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作废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宜;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10)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表决结果:653,5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涉及激励对象相关股东均回避表决。

  此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653,56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0日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00256-5号

  致: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0年9月30日(星期三)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杨兴辉律师、朱晓娜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2020年9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9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9月24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0年9月30日(星期三)上午10:00在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29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上午9:15至2020年9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魏晓林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5,575,2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345%。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4,821,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636%。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53,5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0%。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同意902,41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3,43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同意902,41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3,43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同意902,41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3,43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同意902,41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3,43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4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同意902,41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3,43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同意902,41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3,43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6 限售期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同意902,41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3,43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7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同意902,41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3,43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8 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同意902,41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3,43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9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同意902,41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3,43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10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同意902,41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3,43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同意902,41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3,43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同意902,41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3,43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同意902,41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3,43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同意902,41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3,43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 审议通过《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同意902,41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3,43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同意55,575,25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3,43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 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同意902,41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3,43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同意55,575,25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3,43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魏晓林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同意902,41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3,43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2.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同意902,41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3,43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魏晓林回避表决。同意902,41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93,432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涉及激励对象相关股东均回避表决。同意653,56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3,56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涉及激励对象相关股东均回避表决。同意653,56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3,56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6.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涉及激励对象相关股东均回避表决。同意653,56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3,56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德恒盖章并由德恒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 丽

  见证律师:杨 兴 辉

  见证律师:朱 晓 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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