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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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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65 证券简称:康隆达 公告编号:2020-104
转债代码:113580 转债简称:康隆转债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金昊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裕康手套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金昊新材料人民币1,000.00万元、裕康手套人民币1,000.00万元;已实际累计为其提供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和人民币1,000.00万元(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自身日常生产经营及发展资金需求,浙江金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昊新材料”)、浙江裕康手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康手套”)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由华夏银行分别向金昊新材料及裕康手套提供金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的借款。

  近日,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金昊新材料及裕康手套分别与华夏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累计为金昊新材料及裕康手套提供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和人民币1,000.00万元。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已于2020年9月11日、2020年9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金昊新材料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担保,为裕康手套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同时在以上担保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负责办理具体的担保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金昊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49143274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大普路高沙墩

  法定代表人:张间芳

  注册资本:贰仟贰佰叁拾贰万柒仟壹佰贰拾伍元

  成立日期:2003年10月17日

  营业期限:2003年10月1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多功能、高性能超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工艺路线及工艺制造技术的研发;超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制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二)浙江裕康手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72871438C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间芳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3年06月28日

  营业期限:2013年06月28日至2033年06月27日止

  经营范围:手套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金昊新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分行

  2、最高债权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3、主债权发生期间:2020年9月29日至2021年9月27日

  4、保证担保的范围:

  (1)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华夏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法履约偿债义务的情形,华夏银行有权直接向公司追偿,公司应立即向华夏银行清偿相应的债务。

  6、保证期间: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届满日。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裕康手套)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分行

  2、最高债权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3、主债权发生期间:2020年9月29日至2021年9月27日

  4、保证担保的范围:

  (1)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华夏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法履约偿债义务的情形,华夏银行有权直接向公司追偿,公司应立即向华夏银行清偿相应的债务。

  6、保证期间: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届满日。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12日、2020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0元;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9,50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2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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