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机构已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股权转让款14,952万元和滞纳金12,131,936元(计算至2020年9月14日,被申请人需承担滞纳金至实际支付完毕);违约金2095.2万元;本案全部的仲裁费用、仲裁保全费用以及公司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用(具体金额以最终实际发生额为准)。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目前难以判断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 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0年9月25日,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关于(2020)京仲案字第3710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北京仲裁委员会已收悉公司提交的与被申请人上海银嘉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余江县永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余江县银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孔建国、张秀英、张浩之间股权转让协议欠款纠纷案的仲裁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重大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1、仲裁受理时间:2020年9月25日
2、仲裁机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3、仲裁机构所在地:北京
4、仲裁当事人情况:
申请人: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132312124
住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花苑东路199-1号
被申请人1:上海银嘉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293601XK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299号4幢401室
被申请人2:余江县永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5HB9FXD
住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工业园区县城片聚贤路2号
被申请人3:余江县银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5HBAN1K
住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工业园区县城片聚贤路2号
被申请人4:孔建国
被申请人5:张秀英
被申请人6:张浩
(以上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4、被申请人5、被申请人6合称为“被申请人”)
三、仲裁的案件事实、理由和请求
(1)仲裁的案件事实和理由
2019年12月2日,公司和被申请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将所持有的上海银嘉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1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3应于2019年12月2日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6000万元,于2020年1月23日前向公司支付8000万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6952万元,股权转让款共计20952万元。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4、被申请人5、被申请人6对以上标的股权转让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详细信息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上海银嘉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10%股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9)
协议经签署和生效后,标的股权受让方即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3未按协议的约定时间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020年4月1日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3就支付计划及违约金向公司出具《承诺函》,被申请人作出承诺,主要内容如下: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400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6952万元及其相应违约金;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800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详细信息见公司于2020年4月3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参股公司承诺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0)。
公司及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在被申请人未按约支付款项期间多次向被申请人发送《催款函》及《律师函》等函件,书面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等。截止2020年9月14日,公司累计收到股权转让价款6000万元及利息滞纳金216万元,尚有14952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对应的利息滞纳金未收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被申请人基于协议中的价款支付义务,不会因新冠疫情原因作为不可抗力是由或者是被申请人延期付款的法定情形。并且股权按变更登记手续未能按约完成非公司原因,因此第二笔和第三笔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不以目标股权完成变更登记为前提条件。
根据公司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协议及其实际履约情况,被申请人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且被申请人已经构成违约,虽经公司多次与被申请人往来函件并反复沟通,被申请人仍然无法兑现付款承诺。鉴于上述情况,公司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已无法实现债权,为保障公司的合法债权利益,特按照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仲裁的请求
1、被申请人2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7565.712万元及其滞纳金 6,138,759.62元,被申请3向公司支付7386.288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其滞纳金5,993,176.38元(计算至2020年9月14日,被申请人需要承担滞纳金直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完毕);
2、被申请人2和被申请人3向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0,952,000元;
3、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4、被申请人5、被申请人6对上述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保全费用;
6、被申请人承担公司因本案而发生的全部律师费用。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未决诉讼及仲裁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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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仲裁尚在受理阶段,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仲裁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关于(2020)京仲案字第3710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