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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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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0-068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截止2020年9月17日,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金正大”)持有公司股份共计11173645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00%,其中质押股份数为1116879516股,占公司总股本33.99%,冻结股份数为875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4%。本次执行裁定书涉及的股份为875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4%,占临沂金正大持有公司股份的78.34%。若控股股东本次涉及的股份被拍卖、变卖,可能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和实际控制人万连步转发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执27562号、(2020)粤0304执27563号、(2020)粤0304执18385号之三的《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临沂金正大为了取得融资,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将其持有的87530万股公司股票质押给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2019年5月,实际控制人万连步先生将其所持有10910万股公司股票为临沂金正大与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的质押合同提供了补充质押。根据股票质押协议,临沂金正大未按合同履行提前回购,构成违约,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并获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9)粤0304民特3270号、(2019)粤0304民特3271号、(2019)粤0304民特327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万连步名下公司部分股份及孳息,上述法律文书未进入执行程序,公司未对上述法律文书进行信息披露。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粤0304执27562号、(2020)粤0304执27563号、(2020)粤0304执18385号之三的《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万连步

  被执行人: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2020)粤0304执27562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万连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4民特327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确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ST 金正(原证券简称金正大,证券代码 002470)280000000股股票及其孳息、被申请人万连步名下*ST金正(原证券简称金正大,证券代码 002470)35000000股股票及其孳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ST金正(原证券简称金正大,证券代码 002470)280000000股股票,所得款项用以清偿本案债务。

  (2)(2020)粤0304执27563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万连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4民特327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确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ST 金正(原证券简称金正大,证券代码 002470)350000000股股票及其孳息、被申请人万连步名下*ST金正(原证券简称金正大,证券代码 002470)43800000 股股票及其孳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ST金正(原证券简称金正大,证券代码 002470)350000000股股票,所得款项用以清偿本案债务。

  (3)(2020)粤0304执1838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万连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4民特327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确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ST 金正(原证券简称金正大,证券代码 002470)245300000股股票及其孳息、被申请人万连步名下*ST金正(原证券简称金正大,证券代码 002470)30300000 股股票及其孳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ST金正(原证券简称金正大,证券代码 002470)245300000股股票,所得款项用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截止2020年9月17日,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持有公司股份共计11173645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00%,其中质押股份数为1116879516股,占公司总股本33.99%,冻结股份数为875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4%。具体情况如下:

  ■

  本次执行裁定书涉及的股份为875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4%,占临沂金正大持有公司股份的78.34%。本次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情况未涉及实际控制人万连步先生股份。若控股股东本次涉及的股份被拍卖、变卖,可能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系被准予拍卖、变卖,尚未实际拍卖、变卖。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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