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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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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2020-115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9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乐成中心B座1606室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召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4人,董事郑婉腾女士、独立董事张宇飞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第1-3 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2/3 以上审议通过;其余的会议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根据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张健福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第1-3 项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共有0 名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莉、李敏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编号:临2020-116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由于激励对象及人数发生了变化,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9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 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 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 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2020年2月24日至 2020年8月24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0年8月28日、2020年9月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2020年8月28日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17)。

  2、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0年8月28日、2020年9月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2020年8月28日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有2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公司内部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根据上述2名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全体核查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编号:临2020-117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

  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查询到监事董蕊女士的父亲董金生先生于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多次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现董金生先生不再持有公司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背景情况

  公司董蕊女士的父亲董金生先生于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分批买入、卖出公司股票,获得全部收益16,830 元。

  二、违规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

  董蕊女士的父亲董金生先生于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 3.1.8 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构成超比例减持;也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未能尽到交易报备及预披露责任。

  三、本次违规操作事项的处理情况

  1、经公司与董蕊女士和董金生先生确认,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董金生先生个人行为,是基于对公司的认可。其父亲董金生先生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缺乏认识。

  2、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在知悉上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后,董蕊女士立即主动向公司汇报了违规事实,并主动向公司上缴前述违规交易获得的全部收益16,830元。

  3、公司董事会对董蕊女士进行了批评教育,董蕊女士也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进行了深刻反省,并承诺本人及其近亲属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人及其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4、公司董事会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强调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要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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