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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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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20-046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发布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公告编号:2018-060),披露了公司诉哈尔滨市道里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黑民初335号),涉案金额228,970,022.89元。公司于2019年7月1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公告编号:2019-043),于2019年7月29日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本案一审被告人提交的《上诉状》(    公告编号:2019-045),于2020年1月16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最高法民终1762号《民事判决书》(    公告编号:2020-002)。

  截止目前,本案件取得新进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本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上述判决书已生效,且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已届满。哈尔滨市道里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道里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事项如下:

  1.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应返还给申请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1.7亿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进行强制执行;

  2.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向申请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的案件受理费916,957元进行强制执行。

  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短信通知:通知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道里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后于2020年9月17日决定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黑执22号。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系对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现为受理执行阶段。故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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